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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行为的破坏性在校大学生是一个高度集中的群体,由思想活跃、精力旺盛的青年个体组成,其明显特点是易激动而难以自控。当某种矛盾激化而发生相应事件时,很容易出现群体化聚集而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当其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又极易发生暴力行为,从而转化为群体性暴力事件。该类型事件往往造成大量公共财物的无谓损失,严重者甚至导致人员伤亡,严重破坏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对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亦有重大的不利影响。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的破坏性不容小觑。
(二)网络因素的推动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深入运用,网络已成为十分重要的社会信息渠道。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的一个特征就是网络因素的介入、推动和激化作用明显。相当数量的高校群体性事件是通过网络等新兴媒介进行联络、传播、组织和发动的,亦有群体性事件系由线上的网络群体事件转化而来。同时在现代媒体、网络的作用下,高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暴力事件,很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传播扩散,加之在传播中被有意无意的增减,更有出于各种目的的别有用心者通过捏造情节、故意歪曲事实,使此类事件迅速引发强烈社会反响,给高校在应对和处置工作中造成难以想象的压力和阻力,严重影响校园和谐稳定。
(三)负面影响的持久性高校中的青年学生群体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并趋于稳定的关键阶段,如果其经历的群体性暴力事件未能得到妥善处置,将直接导致大学生对社会认知的改变,阻碍其正确、健康的“三观”确立,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深刻而长远的。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负面影响的持久性,应引起高校管理者的重视。
二、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群体性暴力事件的显著特点是超出预期的破坏力———暴力行为的破坏程度不仅超出管理者的预期,往往也超出参与者的预期。这就是说,个体在群体中会做出平时不大可能做出的行为。群体不等于每个个体的总和,群体行为也较个体行为有了更多的变化和不可控性。所以,在社会心理学视角下分析参与群体性事件中大学生的心理动机与导致群体中行为失控的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动机一是维护自身利益或追求社会正义,这是大学生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动机。大学生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多与自身利益相关,有时可以被鼓动追求所谓社会正义。二是自我表现。表现和实现自我、渴望得到认同、成为领袖是推动大学生参与群体事件的主要动机[1]。高校学生群体的高成就动机、高自尊和强竞争意识使其积极寻求他人的肯定,表现为抓住一切机会,展现才能,追求自我实现,以提升自身群体地位。三是自我放纵。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欲望、冲动和攻击性本能受到个体意识控制;而群体环境营造了去个性化的情境,成员行为受意识控制的成分减少,表现为释放本能,丧失理性和责任感,从而煽动群众产生集体性行为[2]12,诱发群体性事件。四是从众跟风。群体中的成员都有使自己保持和多数人一致、形成群体归属感,得到群体认同的心理需求。当团体中有影响力的成员带头或多数成员意见一致时,迫于群体心理压力,就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去。在凝聚力高的团体中,从众现象更容易发生。
(二)群体性暴力事件中个体的去个性化现象去个性化减弱了社会行为规范对个人作为个体时的约束力,从而为个体反常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去个性化是群体性暴利事件发生的重要心理因素。去个性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于群体当中,此时人们丧失其自控力,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2]40。个体在去个性化状态下自我同一性意识下降,自我评价和控制水平降低,会出现责任意识明显丧失,从而做出通常不会做的行为。研究影响去个性化发生的因素,将为深入了解和预防群体性暴力事件提供理论依据。1.外部因素:去个性化发生的外在条件。匿名、责任扩散和群体的淹没性等外部因素是去个性化发生的外在条件。第一,匿名是发生去个性化的关键因素[3]。当作为个体出现时,人们意识到他人能够认出自己,自己需对一切行为负责,因而保持良好的自我意识,能够按照社会规范和规则控制自己的行为。当作为群体出现时,人们觉得自己“匿名”在群体中,他人很难知道自己是谁,社会规范的作用减弱,个体就有可能放纵自我,做出自己通常不会做的行为。心理学家津巴多的“女大学生电击”实验证实了匿名的作用。弗洛伊德自我结构论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现象,当一个人在匿名状态下,超我的作用便非常小,自我也相应地丧失了强有力的约束力,而本我则显得异常活跃。因为没有人知道是我做的,不会影响我的名誉,不会和现实我的一切相联系,所以此时追求快乐的本我更容易随心所欲[4]。第二,责任扩散。人们作为个体行动时,通常会清楚地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作为群体行动时,个体会感觉到行为责任由群体承担,自己只需要对有限的后果负责;或感到“法不责众”,自己对集体的行为是不负责的;甚至因为整个群体参加了行动,成员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于是责任扩散到整个群体中去,个体感觉好像不必为自己行为负责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意识降低,甚至无法无天。第三,群体的淹没性。群体的行为是以群体形式出现、具有群体意义的,成员被融化在群体中,对自己的价值与行为意识减弱,这样群体就淹没了个体;个体将注意力转向群体,使个体失去了个性环境,独一无二的个性被淹没在群体中。2.内部因素:去个性化者的主观状态。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当外因出现时,个体是否会发生去个性化,内因起关键作用。自信心、自我意识水平和群体凝聚力等内部因素影响着去个性化状态的产生。第一,自信心。自信的人往往能够坚持己见,而自信不足的个体则会较多地迎合群体,自信心不足是产生去个性化现象的重要原因。第二,自我意识水平。自我意识水平高的个体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角色和责任,在外在诱因强烈时也不易发生去个性化行为;相反,自我意识水平低的个体则容易出现去个性化行为,做出与平常不一致的行为。第三,群体凝聚力。在高凝聚力的群体中,成员更重视自己与他人行为的一致性以获得在群体中“合群”的感觉,因而产生更多的从众行为;同时,高凝聚力的团体对成员行为的一致性要求较高,成员想保持自己的意见难度较大,这样就导致高凝聚力的团体更容易出现去个性化。
(三)群体决策对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影响群体决策是造成群体性事件易失控的另一重要原因。研究表明,群体较个体更容易做出激进、不理智的决策。群体决策中存在的极化现象和群体思维是造成群体决策容易激进的因素。极化现象,是指通过团体讨论使得成员的决策倾向更趋极端的现象。社会比较理论认为,成员因为希望自己的观点比别人的好,从而得到他人对自己的积极评价,因此不惜采取极端的方式以迎合他人或社会的要求,最终也造成了团体决策向极端化发展。说服性辩论理论认为,人们期望在团体中得到问题的正确答案,当观点被多数人支持时,个体会倾向于支持这个观点,于是更多支持的论点会出现,从而使观点变得极端。群体思维,是指在高凝聚力团体中,人们在决策时由于过分追求团体的一致而导致团体对问题不能做出客观评价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经常导致灾难性事件的发生[5]。高凝聚力团体和由强有力的领导带领的团体较容易发生这种群体思维。霍格(Hogg,1992)、洛特(Lott,1961)等人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团体的凝聚力越大,从众的压力越大,人们的从众行为越可能发生[6]。
三、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预防教育的具体措施
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突发后的积极妥善应对和处置固然重要,而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不可控性,使将群体性暴力事件的预防教育渗透进高校日常的教育管理显得更为重要。预防教育应做到增强大学生对群体性事件成因、特征、危害的理解,提高大学生自我意识,以降低高校群体性暴力事件发生概率,维护高校安全稳定。
(一)增强大学生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心理学分析表明,去个性化是高校群体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针对其外因加以控制,并对内因进行教育干预,是高校管理者控制群体性暴力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将自信教育和自我意识的培养贯穿到大学生成长的过程中,提高其自信和自我意识水平,鼓励学生坚持自己的意见而不盲目迎合他人和团体。在高校管理实践中,还要格外注意对高凝聚力团体的控制和教育,防止高凝聚力团体发生群体暴力事件。群体中的个体所表现出的自我意识水平被认为是去个性化行为的关键性因素。当群体中的个体对自身的角色、责任具有清醒而稳定的认识时,会做出正确的自我导向,降低去个性化行为发生的概率。教师应善于利用各类集体活动,鼓励学生在宿舍、班级、社团及其他群体中加强与他人的交往,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增强责任心,强化个人的角色意识、主体意识。通过授课、专题讲座、班会、谈心等多种方式经常性、系统性、针对性地对大学生的自我意识、自我约束、自我成长等方面进行引导和教育,增强大学生的自我认知和责任担当,并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同时应注重通过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树立充满正能量的榜样并强调以身作则,积极在学生中建立起良好的群体规范,持续强化上进、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及时发现并扭转有倾向性的消极行为,使去个性化心理对大学生群体的影响从根本上降低、减少。
(二)强化大学生法制教育在群体性暴力事件预防教育方面,应不断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强化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其对群体性暴力事件法律意义的认知,充分发挥法的规范作用,引导和规范大学生的言行。在法治教育中要运用好案例教育,剖析群体事件中司法机关对个体的责任划分,使大学生明白所谓的“匿名”仅仅是自己内心的感觉,在法律层面每个个体的行为与责任必定是相对应的,“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来要不得,也不会成为现实。从这一角度来看,亦可理解为消除“去个性化”影响的另一种途径。
(三)培养重点学生的防范意识在大学生群体中,学生干部、社团骨干、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重点学生均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这些学生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在学生群体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均比普通学生高。教师应着重对上述重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教育,使其明晰群体性事件的心理活动特征,增强对校园中群体性暴力事件的防范意识,在高校学生群体事件尤其是暴力事件中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不被所谓的“群情”感染和裹挟;在群体决策时尽量避免因激化作用而走向极端甚至暴力,不断提高自身认知和觉悟水平,认清和谐稳定的大局,尽可能发挥沟通、协调及稳控作用。同时,重点学生也应当作为及时报告群体性事件的第一级信息源,在发现端倪时第一时间上报,以便管理者尽早对引起学生不满的因素进行调查反馈,对学生中存在的矛盾予以调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四)深化大学生网络文化教育网络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网络上各类信息和思潮鱼龙混杂,冲击着大学生并不完全成熟稳定的心灵。高校教师应不断深化对大学生的网络文化教育,倡导文明理性的网络观,逐步掌握明辨网络信息真伪是非的能力,逐步建立起在虚拟世界独立思考的习惯,使之面对群体事件诱因时能够理性分析、正确应对,最大限度降低网络对群体性事件的推动、激化作用,使网络信息真正成为推动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工具而非群体性暴力事件的加速器。
作者:赵婧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 软件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