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研究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1)明确学校的管理职责。高校学生大部分已经年满18周岁,他们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学校要承担和履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对于学生负有监管与保护,这是高校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它是基于教育机构的设立和教师特定身份而产生的工作职责。
(2)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的确定。明确高校体育伤害民事责任首先就是要明确学校是否过错方,它是否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存在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要学校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其他人员)在体育教学中出现的过错,学校都应该承担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应当承担责任。在学校组织的一些体育活动中学校与学生都没有过错,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校外活动结果发生一些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共同承担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免责条件,如果发生以上的免责条件高校均可以对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主张免除责任。
二、我国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机制的缺陷
1.我国学校体育法规实效缺陷。虽然现在我国对于高校的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效中它并没有很好的得以贯彻,首先就是制定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其次学校对于体育教学法的认识不到位。当发生体育教学事故时学校的做法往往是通过私自解决不能有效的通过现行的法律,造成现行相关法律失去它的作用。
2.保险措施不足。学校是公益部门虽说目前我国的高校实现了自收自支,但是它的资金目前还是来自于国家资金的支持,当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学校的赔偿资金主要还是依赖于国家资金的赔偿,结果就会加剧目前高校资金负债累累的情况,而相对于先进的国外高校教育来说我国的学生商业保险发展水平不高,利用社会保险保护学生,减轻高校潜在危险的措施就不足。
3.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学校体育法规的运行在立法、守法、执法等环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与法制监督不利有很大关系,首先,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体委的教育督导制度不尽完善,监督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职责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地方性学校体育法规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切实可行地保障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法律规定,学校体育中关于违法的概念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监督机关很少正式处理学校体育的违法事件。
三、避免高校学生体育教学事故的措施
高校体育锻炼的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身体健康,而身体健康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他们的安全,因此避免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的伤害事故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避免高校体育教学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从以下几点人手:
1.增加高校学生的保险种类。加强对于高校学生的投保种类,加强高校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建立针对高校体育锻炼项目的保险,提高保险公司对于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金额。同时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专项的资金为体育伤害事故提供资金保证,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不受影响。
2.建立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应急措施,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后,体育教师及学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以免因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同时学校医院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机动机制,保证受伤学生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治疗。体育教师应当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尽力避免因为自己的教学失误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上课过程中,教师不应脱岗,不应让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运动。(本文作者:刘延淼单位: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