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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德问责制与启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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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德问责制与启示

摘要:德国基础教育发展较早,他们不但建立了涵盖政府部门、学校、家长以及学生在内的多样化的问责对象系统,还确立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机制、教师聘用与培训体系、评价体制和惩罚系统等。其中,中小学师德问责制是问责制度系统中最为与众不同的部分。借鉴德国教育经验,中国在构建中小学师德问责制时,需要通过明确师范毕业生使用准则、完善多样化问责对象、加入问责衡量系统、完善教育督查机制、完善师德奖惩体制等方法,使其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德国;师德;问责制

师德问责制是教育系统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提升与保障教育质量的关键,在法律法规、多样化问责主体的共同协作下,能保证教师具备优异的师德素养。重视师德建设是德国教育理念的核心,而完善的师德问责制也为德国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对德国中小学师德问责主体、制度系统和特征加以剖析,并分析德国教育成功发展的经验,以便为我国创建中小学师德问责制提供有效建议。

一、德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

1.德国中小学师德问责主体的构成(1)联邦政府在中小学师德问责的落实上,德国联邦政府部门经过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拟定了可执行策略等。例如,通过颁布教育法令和法规、制定财政拨款计划以及对教育政策进行解读等方式,落实政府对教育的监督职责,也就是由联邦政府教育及科学部承担起联邦教育相关事宜的督查和管理。同时,针对初、中等教育工作,联邦教育及科学部成立有关研究及咨询部门,负责督查工作以及对学校课程规范的调查探究,并为联邦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建议或者咨询的服务,而对外文化交流互动则由外交部负责。(2)州和地方政府受德国政治体制的影响,德国各州享有教育行政管理的主导权。虽然教育管理制度实行地方分权,但仍实施“州集权”的管理形式,地方性教育政策由州政府集中管理。二十一世纪初期,德国就接连公布了《教师教育规范:科学教育》以及《诸州适用的对教师教育的课程专业还有课程教法的内容规定》,自法律上保证了教师的质量水平,指出师范生毕业后所要知晓和熟悉的知识、能力、态度等,其内容包括教育科学、学科专业以及学科教学法三大范畴,注重将理论知识、见习和入职之后的继续深造密切相连。德国教育由联邦政府同各州共同担负,负责人联会主管教育规划和职业教育的核心工作,但中小学教育、成人进修及教育,还有高等教育的核心立法以及行政监管权仍归属于各州政府部门。(3)校长德国中小学校长在师德问责中具有双重角色属性,既属于师德问责的主体,也属于推行师德问责的对象,既体现了国家部门有关权利,同时又担负着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来讲,校长主导老师的评价工作,有权提交个体奖惩意见报告给督学,这也是落实师德问责的需求。另外,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拟定工作规划、调节教职工之间的工作、制定课程规范、筛选重要教材等工作,对内要协助其他教师提高教学质量,要负责至少一门课程的授课工作;对外还要跟教师、学生及家长之间交流,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4)学生、家长师德问责制的主体是学生及其家长。学生对教师综合评判的结论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而家长在学生个人成长和中小学师德问责中都属于关键主体范围。德国的家长委员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由学生家长组成,任期一年。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其存在目的是为了孩子能够享受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并联同督查一起,支持学校的工作,建立起家长与学校的伙伴关系。家长委员会是家长同学校有效交流的载体,一同促进学生教育的发展,并代表家长的利益,研究家长意图与建议,增进家长与教师之间的信任。

2.德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制度设计(1)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十九世纪初期,德国就实施了任课教师资格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是具有老师身份的基本条件,也是培养大量高质量、高素质教师的基本保障。德国中小学教师身份由其文凭、工作时间以及职称判定,属于公务员体系,能够保障在教师岗位上不会被辞退,这也是多数德国人向往教师职业的主要原因。(2)中小学教师录用制度在德国,教师必须要具备有关的职业资格认证,并达到资格认证的要求。但是,要想成为合格的中小学老师,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前提下,还要通过教师资格认证考试。1990年,德国文化教育管理常务大会在《有关互相认可教师职务测验以及任职资质的决定要求》中指出,中小学教师必须应在高等院校或师范学校中,经过一定课时的课程科学和教育科学培训后才能够获得任职资质。(3)中小学教师职业培养制度①中小学教师职前培养在德国,中小学教师入职前要由本科、硕士及试教三个连续性阶段构成。三个阶段设立的课程密切相连,又各具特色。在职前培养的三个阶段的课程设计层面呈现出整体性与层次性;在对课程系统的功能作出定位时,又展示出对于各个学段以及不同中小学类别的个性化;从学科范畴的组合角度上,着重体现对多学科教学水平培训的专业性。试教时间一般是一到两年,具体时间由教师职位类别以及各州文教部标准来决定。②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入职之后的培训是德国教师培训的最后环节。职后培训的目的在于让教师可以适应各种情境,培养其因时制宜的能力。职后培训的能力会影响到教师专业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德国老师的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外出培训以及自主学习。而去大学提高素养与水平的在职进修名额极少,需要经过严格、规范的选拔。

3.中小学教师评判制度教师评价制度是为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与提高教学效能,评判结论通常和教师薪资、培训、进修等挂钩。德国政府明确指出,要对中小学的教师实行综合评判,每四年进行一次。(1)德国中小学教师评判主体德国中小学教师的评判主体多样化,其内部教师评价主体由学术工作者组成,体现理事会以及校长的评价;外部评判通常由同行、评判专家等构成。评判部门是由评判机构或评判委员会组成并代表教育当局的独立单位。(2)德国中小学教师评判内容及指数上世纪末,联邦政府与各州推行“继续教育质量保证”工程,在2001年时提出重视继续教育的发展、质量保证等。2004年12月,德国文化教育管理者给公众《教师教育规范》。教师评价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包括老师负责的班级和学生状况,以及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第二部分包括教师的教学成果以及教学态度等。(3)德国中小学教师评判方法完全中学、实验中学教师的评估一般是由校长负责,校长按照教师的日常工作表现作出评判,每四年一次,审核报告对教师的工作状况进行评判。国民小学、主体中学的评估由督学作为主体,校长按照评判规范做为评判辅助。评判规范力求公平,其结果必须要由被评判教师本人当场确认,在当事人认同并签字之后才可以归入档案,以备之后查看验证。督学的职责是到校内听课,记录与评判教师的课堂讲授能力,为教师建立“教师工作报告表”。

4.中小学教师惩罚体系(1)纪律惩罚标准德国的《联邦政府官员法》指出,公务人员以及其亲戚家属等在职期间不可接受别人捐赠,若有违反,就要面临严厉的惩罚。另外,《公务员日常行为标准》《回扣法》还有《权益法》里对收受礼品抑或经商的行为也有具体规定,并禁止兼职、舞弊等行为。教师应恪守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度、学校章程及相关规范机制,另外还要遵照师德规范,务必要做到克己奉公、公正廉洁,禁止运用职务权利得到职务之外的好处。不仅如此,教师在教学时,如果犯错误就要接受纪律惩罚,情节严重者究查其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要求,对教师的责任追究包括了申诫、罚款、降低工资、降低级别、开除、减少甚至取消退休金等方式。(2)处置流程德国对于中小学教师的处置流程分为以下六步:第一,相关负责人对于违背师德行为的事实确定,且和涉事教师当事人加以确定,把当事人的行为实事求是地报告校务委员会。第二,校务委员会首先要确认违背师德教师的问题,若符合失德规范则报告上级区教育厅。第三,区教育厅成立特别评价机构,搞清当事者及证人的阐释,对其作出处置意见或者提出建议。第四,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指导水平不够的教师进行培训,若依然不合格,再将其作相对的处置。若违背了规定,就直接作出处罚。第五,对处置结论不服从者,可以对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去司法机关发起诉讼。第六,对处理错误的教师当事人要加以弥补,恢复职务,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二、德国中小学师德问责制的启示

1.提高我国师范生录用标准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后,德国综合性大学中小学教师教育专业报考要求严苛,报考该专业的学生要经过两次重大考试的测试,只有达到合格标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较高的生源素质提升了师资队伍的整体素养。所以,我国的教师录取标准不能仅参照高考成绩,而应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以录用一批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教资水平。

2.完善多元化问责对象参加的评估系统德国师德问责制的重要特征是问责主体多样化。其主体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的教育部门,还有学生及其家长等。所以,我国教育部门要将教育信息实时公开,成立异体问责的多种参与途径,运用媒体等形式更深入地加强师德问责相关报道,以有效地发挥监管作用。

3.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德国的督导制度有效地监管了教师的教学行为,各州、区和县市教育局之间的教育部门共同协作发展,一同推动国家教育的全面发展。所以,我国要明确规定各级督导机构的具体职责,各尽其责,以便加强对于教师行为的督查与问责。

4.完善师德奖惩机制德国政府注重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且具备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奖罚,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标准。因此,为提高我国教师师德层次,有关部门要竭力健全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奖罚分明,把奖罚方式逐一列出,强化教育性条文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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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云 许庆鹏 单位:河南信阳学院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