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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探究生教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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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探究生教育

论文摘要: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

论文摘要摘要: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始于1926年,为中国现存最早培养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大学。其开创的历史条件有摘要:西学东渐、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社会需求、有利的地理位置、出色的师资队伍、成熟的本科教育、重视的领导、完善的图书馆建设、一流的学术刊物等。它为当代中国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扩大了东吴法学在近代及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9月成立于上海,直到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其法律系并人华东政法学院,会计系并人上海财经学院,为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院之一。其新式法律专业教育,采英美比较法教学,为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20世纪上半叶,享誉国内外,被誉为中国“近代法律家的摇篮”。非凡是在培育我国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方面贡献至巨,时有“北朝阳、南东吴”、“法官出朝阳、律师出东吴”之美誉。国内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孙晓楼、杨兆龙、倪征噢、李浩培、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法界才俊,汇集于斯,可谓盛极一时。

探究生教育是东吴法学近半个世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其法学探究生教育做初步探索,以就正于方家。

一、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概况

1915年,兰金(Rankin,C.W.)博士利用当时中国和上海的有利条件和机遇,在东吴大学第二中学教室的基础上,开办起一所夜间授课形式的法律学校,名为“东吴法科”(ComparativeLawSchoolofChina),东吴法科创立之初,培养的是法律本科生,对于完成所有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教师推荐,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而其自始便和高层次的法学教育紧密联系,主要表现为摘要:输出国门接受更高层次法学教育和授予法学荣誉博士学位。

东吴法科为美国法界人士所创办,其学制和课程设置自然以美国的法学院为模式,授课的内容也以英美法为主,并且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等。这样,得到美国一些闻名法律学校和闻名大学法学院,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等的大力支持和合作,这些院校承认东吴大学毕业生的法学士学位。这就使很多成绩优秀的毕业生从东吴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可经学校推荐直接到美国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如第三届毕业生吴经熊1920年曾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由于学业非常优秀,用一年的时间直接跳过硕士,于1921年拿到法学博士学位,后来成为具有世界影响的闻名法学家。

另外,1923年东吴法科授予对学校创建贡献尤多的美国驻华法院法官罗炳吉(CharlesS,Lbingier)博士学位;1924年又授予长期服务于学校的时任民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董康、司法部长王宠惠博士学位。这是东吴法学院整个历史上仅有的两次授予博士学位。荣誉博士称号是对上述三位贡献和付出的回报,同时也扩大了东吴自身在全国的影响。

1926年东吴法科开设硕士班,这是其正规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开始。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大学探究院暂行组织规程》。1935年,经国民政府教育部核准,东吴法学院在原有培养硕士探究生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法科探究所。其有关概况如下摘要:

1学制

以1929年7月向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为分界,大体上,东吴法学院前后的学制发生了变化。此前,探究院实行两年肄业制,修业期满,授予法学硕士学位。此后,探究院改为三年卒业制。凡该校毕业生,或经该校认可的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并得有法学士学位者,均可投考,肄业期满,视为成绩优异授予法学硕士学位(LL.M.)。

2课程设置

第一年须上课,上课时间仍循旧制,置于周一至周五下午的六时至八时之间,以便日间有工作的学员钻研法律;第二年则专作论文。必修课有摘要:英美民法、法国民法、瑞士民法、苏俄民法、国际公法、国际关系。

3学分制度

凡成绩优异、主要课程及论文均列甲等并修毕本院所定之学程。得由本大学依据章程授予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学位。探究院课程开班和否须视学生人数多寡再定课程种类,于每学年终结前三个月布告之一切章程,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章程。

补摘要:1各生应修两种以上外国文,在毕业之前照常考试,给予学分。2选修课学程,凡拟在探究院毕业得受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者,须读满三年并得有四十学分。第

一、第二学年应在校上课修习,第三学年专做论文毋庸上课,惟选课无学分或学分不足者应于第二学年补满之。

(2)分数等级(详见学则章内)

论文及必修课主科学程以甲等为合格分数。

必修课副科及选修课学程以乙等为合格分数,

(3)学费缴付

学费规定为二百元,第一学期先缴一百元,第二学期再缴一百元,其它各种费额悉照普通章程缴纳。

4毕业生

自1926年创办后,中间多次中断,非凡是因遇抗战,时办时停。1928年春,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第一届法学硕士毕业,到1937年,前后共有8届计14人毕业。除1937年一次毕业3名学生外,其余每届毕业1~2名学生。1944年有1人毕业。抗战结束后,东吴的法学探究生教育得到了恢复,而且学生入学也超过了战前的最高水平。1947—1951年共16人,其中1948年共毕业7人。1951年7月,东吴法学院最后两名法学硕士毕业。因此,东吴法学院历史上共授予过31人法学硕士学位(见下表)。需要指出的是,在被授予法学硕士的人当中,有84%(26名学生)是东吴法学院的毕业生,且没有一名女生能挤入其中。

可见,严格的质量把关,使本来人数不多的法科探究所,非常少的学生得以毕业。这保证和加强了东吴法学在国内所取得的地位和声誉,得以始终保持领先地位。

二、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启动的历史条件

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是在其本科教育基础上层开的,它在近代中国率先启动,除了继续受到英美文化影响,即西学东渐外,其国内的具体历史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摘要:

1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社会需求

正如兰金在创立东吴法科之初所预言摘要:“中国注定要有一个现代的政府。现代政府顺利建成和运转的前提之一是强有力的司法。社会要求学校培养大量合格的法律人才来担任司法职务,来组织律师行业,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庭。”事实情况正是如此,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处于高潮时期,大规模立法等活动的开展,需要大量适应时代的新型法律人才,非凡是接受过高层次法学教育的人才更受到欢迎和重视。

在民国最初几年,法政教育如火如荼,乃至近乎泛滥。当时政府针对一些学校的法学教学质量低下,对整个法政学校进行整顿。结果,法政学校和学生锐减,如下表摘要:

20世纪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加强对大学的整顿和控制,实行“大学教育以注重自然科学及实用科学为原则”。1934年,教育部颁布了限制学额的办法,明确限定法学院及其所设各学系所招新生及转学生之平均数,不得超过理、农、医、工等任何学院各学系所招新生及转学生之平均数,且独立法学院每一学系或专修科所招新生及转学生之数额,不得超过50名。如1931年到1937年,每年毕业的法律系本科学生数(不包括同属于法科的政治学、社会学等系)依次为689、869、1161、1523、1340、1366、321人。

这样,法学教育开始趋于一个比较理性发展的时期;而另一方面,在全国来看,真正合格的法律人才相对不足。这就为更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提供了较大的活动舞台和空间。

2有利的地理位置

上海作为近代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开埠通商城市,是当时中国的商业和工业中心;租界林立,有着错综复杂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会审公廨和许多外国法庭。这一方面提供了有利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需求大量的懂得中西法律的人才。如1936年,设有法科类的私立大学、学院(不包括原由教会主办者)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而在统计的18所中,设立在上海的就有复旦大学、光华大学、大夏大学、沪江大学、上海法学院、上海法政学院、正风文学院、中国公学等8所。而上海在全国最有影响的是东吴法学院,它被看作是“华南第一流的而且是最闻名的法学院”。

20世纪2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海商界对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有很大需求,东吴法学院的很多本科毕业生也渴望得到进一步深造。但国内当时极少有相应的学校开设探究生课程。不少人只能花费巨资,远涉重洋,赴美留学。东吴法科“审时势之需要”,于1926年开设硕士班,开始了自身真正的法学探究生教育。

3出色的师资队伍

探究院非凡注重师资建设,当时所聘教授均为全国一时之选,实行导师制。如由美国萨赉德博士任硕士班主任兼英美法教授,聘德国高恩厚博士为德国法教授、法国宝通博士为法国法教授,董康为中国法教授,姚启胤博士为助教。其它学者还有摘要:美国的纳尔生、波兰的高乐满;法学院院长吴经熊、姚启胤、梁仁杰、刘世芳、张志让、戴修瓒等。出色的师资队伍,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学探究生的教学质量和信誉,也使其它条件成为可能。

4成熟的本科教育

时任东吴法学院教务长的盛振为在《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中指出摘要:“当时的本科教育是非常注重质量的。”时有“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表明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好。

宗旨正大、科目完备、教授适宜、比较探究、参和实践、见闻广博,使东吴大学法科的学生优秀异常。在所有东吴法学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其毕业生成为近代中国的栋梁之才,在当时中国的法律职业和在民众生活中发挥了突出的贡献。如在1933年东吴法学院379名历届毕业生的职业分析中,时任律师178人,教员51人,法官32人,政界31人,商界25人,海关3人,邮政5人,编译5人,教会2人,留学9人,其它38人。

5重视的领导

1927年,东吴大学校董会在法学院重新做出人事布置时,选举富有实践经验的盛振为当教务长;另外,让当时最能在公众关系中提高法学院声望的吴经熊博士做院长。非凡是作为东吴法学最优秀的毕业生而担任法学院首任院长的吴经熊,在其主政期间(1927—1937),东吴法学院进入了鼎盛发展时期,且更重视对自身高层次法学教育的建设和管理。

硕士班成立后,曾中断过一段时间,后经本院毕业生请求,于1929年秋恢复。在吴院长未出国之前,硕士班学员除在本院按照所选定的科目授课外,并须于每星期二晚间,至吴院长书斋听讲,东吴法学院在1930年的报告中曾称赞培养的硕士生“孜孜砣砣,益以明师之熏陶,他日造就,诚无限量也”。可见,当时这些探究生学风优良,学院领导对他们非常重视,并寄予了极大的希望。

6完善的图书馆建设

1924年,东吴法科搬到了上海昆山路11A号,这时其图书馆才建成。先期所藏图书,大多由中外人士捐赠,共拥有3000册英文书籍和1000册中文书籍。这些藏书虽然很有价值,但由于缺乏系统的筛选,所以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此后,图书馆建设逐渐完备。如逐年添购图书,所以藏书日渐丰富。1935年末,图书馆已扩充达“20000多册法律类图书”,被自豪地称誉为“远东最佳图书馆之一”。图书馆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晚期的目录也列出了相当丰富的美国、英国原版资料和一流的中国著作。东吴法学院图书馆还藏有相当数量的法国、德国和日本原版资料,包括书籍和杂志,还至少有少量的“其他外国法”的书籍。另外还初步制订了现在看来仍比较规范的借阅规则,如包括办证、借阅时间、借阅数量、借阅期限、罚则等。

图书馆作为最重要的教学科研辅助设施,对于法律院系尤其如此。其逐渐完备为东吴法学院师生迅速把握国际最新的中外法律创造了条件,保证了高层次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从而为东吴法学的腾飞提供了充分的保证。

7一流的学术刊物

1922年4月创办了《ChinaLawReview》(《法学季刊》),该刊物为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刷,起初为季刊,每两年编为一卷,是全国最早出版的大学法学学术期刊。其宗旨是摘要:引进国外的法律原理,并将中国的法律介绍到国外;推进中外法律原理达到比较探究;在中国广泛宣传和推广这些法律原理的知识,为中国法律的改革作预备。内容多为东吴同学和教师撰写的学术论文,该刊物创办伊始就表现出很高的学术水准。吴经熊曾评价说,这本刊物“逐渐地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外取得了一定的地位”。自1931年起,中英文分开刊行,成为两份刊物。中文的改作双月刊,每年一卷,更名为《法学杂志》,英文版一仍然名,并在国内外继续保持相当的影响力,“它是了解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时期的重要资料。”

可见,从西学东渐、当时中国社会的大环境、上海的小环境、东吴法学院自身出色的师资队伍、成熟的本科教育、重视的领导、完善的图书馆建设、一流的学术刊物等方面看,东吴大学法学院已经具备了提高法学教育层次的条件,水到渠成,且注定布满活力。

三、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在近代中国教育史上的地位

从政府颁布的教育法规看,中国的探究生教育起步于20世纪初。1901年,清政府实行“新政”,翌年拟定《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其中已有“大学院”的名称。1903年,清政府正式颁布《奏定学堂章程》,为避免和“大学堂”名称相混,“大学院”改为“通儒院”。“高等学堂、大学堂,意在讲求国政民事各种专门之学,为国家储养任用之人才。通儒院,意在探究专门精深之义蕴,俾能自悟新理;自创新法,为全国学业力求进步之方;并设立中国旧学专门为保存古学古书之地。”“通儒院学员之探究学期,以五年为限,以能发明新理、著有成书、能制造新器、足资利用为毕业。”“通儒院学员至第五年之末,可呈出论著,由本分科大学监督交教员会议所审察,其审察合格者即作为毕业,报明总监督咨呈学务大臣会同奏明,将其论著之书籍图器进呈御览,请旨给以应得之奖励。”

1912年10月,公布《大学令》,规定摘要:“大学为探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大学院生人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大学院生在院探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并同时规定私立大学不设大学院。

1915年1月22日,颁布《特定教育纲要》,规定“学位除国立大学毕业。应按照所习科学给予学士、硕士、技士各字样外,另行组织博士会,作为审授博士学位之机关,由部定博士会及审授学位章程暂行试办”。

1917年,公布修正大学令,规定摘要:“大学为探究学术之蕴奥,设大学院。”“大学院生人院之资格,为大学本科毕业生。”仍规定私立大学不设大学院。

当时中国的高校有三类,即公立、私立和教会。按当时法令,私立大学是被排除在探究生教育之外的,包括在当时和东吴大学齐名的私立朝阳大学。“教会大学中,曾设立法科的有震旦大学、东吴大学和燕京大学,其它的如金陵、之江、岭南、齐鲁等校都只设政治或政治经济系。1929年燕京大学立案后分设三院,其中之一即应用社会科学院,嗣后不久改为法学院,并添设法律学系,但设置时间不长,1934年就停办了。”“震且大学的法学院,于1917年开始授予硕士学位,1920年起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公立学校中,在1926年前涉及法学高层次教研的仅有北京大学,其设立的法科探究所中培养了一些探究人员,其有关情况如下摘要:

“1917年11月北京大学法科探究所成立,下分法律、政治、经济三门探究所。在其简章中规定摘要:探究所以各科之教员组织而成,本科毕业自由志愿加入探究所;本校高年级(三年级以上)学生,探究所主任教员认为合格者得人所;本校毕业生以外和本校毕业生有同等之程度而志愿人探究所者,经校长同意认可,亦得加入探究所;本国及外国学者,志愿共同探究而不能到所者,得为通信探究员。探究所是仿照德、美两国大学的Seminar(讨论班)办法,为专攻一种专门知识之所。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探究所学生数总计为73人,其中,已毕业于大学之探究员49人,仍在各科肄业之探究员10人,通信探究员14人。”

和东吴法科探究所相比,北京大学法科探究所虽名称上相似,而招收的却不是探究生,而是探究人员;是一种进修,而不是一种学历教育。据《百年法学摘要: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一书后附的“历届探究生入学人数统计表”中所做的统计摘要:北京大学法学院1943年才招收第一名探究生,在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前共招收4人。和前者相比,当时北京大学的高层次法学教育还是相对滞后的。

通过以上史料分析,可以得出摘要:震旦大学和东吴大学是近代中国最早的一批招收法学探究生的高校。虽然前者比后者招生的时间早一些,但现已不复存在,所以东吴大学(现苏州大学)是中国现存大学中最早授予法学硕士学位的大学。

四、启示

东吴法学院毕业的探究生人数虽然不多,不似自己培养的本科生在近代中国影响那么巨大,但作为东吴法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的推动还是起了一定功能的,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有以下三个方面摘要:

(1)东吴法学院是国内最早培养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学院,开了中国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先河,为当代中国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东吴法学探究生教育进一步扩大了东吴法学院在近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抗战前,“国内公私立大学,设有法律科者约二十余校,而核准设置法律部探究所者,只我一校,其信誉可知”。

(3)东吴法学院培养的探究生进一步扩大了东吴法学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例如,当代中国闻名的比较法学家、翻译家——潘汉典,曾是1948届的法学硕士,他担任了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元照英美法词典》的总审订,该书被称为“一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这是东吴法学院被关闭半个世纪后,凭它的学术遗产向新世纪的隆重献礼,是东吴法学院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性贡献”。

总之,东吴法学成熟的本科教育、杰出的师资队伍、完备的图书馆设施、一流的法学刊物、及早对高层次法学教育的追求、全国最早的法学探究生教育等,奠定丁东吴法学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史上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学界公认的一个品牌。东吴大学的法学探究生教育是中国高校法学探究生教育园地一朵早早绽放的奇葩,也为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起了极佳的示范功能,必将为目前苏州大学的法学探究生教育再度雄起发挥巨大的历史影响。

论文摘要: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

论文摘要摘要:东吴大学法学探究生教育始于1926年,为中国现存最早培养法学高层次人才的大学。其开创的历史条件有摘要:西学东渐、对高层次法学人才的社会需求、有利的地理位置、出色的师资队伍、成熟的本科教育、重视的领导、完善的图书馆建设、一流的学术刊物等。它为当代中国法学探究生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扩大了东吴法学在近代及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影响。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15年9月成立于上海,直到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其法律系并人华东政法学院,会计系并人上海财经学院,为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院之一。其新式法律专业教育,采英美比较法教学,为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20世纪上半叶,享誉国内外,被誉为中国“近代法律家的摇篮”。非凡是在培育我国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方面贡献至巨,时有“北朝阳、南东吴”、“法官出朝阳、律师出东吴”之美誉。国内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孙晓楼、杨兆龙、倪征噢、李浩培、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法界才俊,汇集于斯,可谓盛极一时。

探究生教育是东吴法学近半个世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其法学探究生教育做初步探索,以就正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