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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农村教育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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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农村教育立法完善研究

摘要:自教育法律施行以来,农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一向是国家和政府重点关注的对象。农村义务教育走过了一个明确提出目标、九年义务教育基本遍及到全盘覆盖的艰巨选择的过程。这中间累积了难得的价值,也彰显了时代意义。但是,实行过程中诸多新的问题也在不断产生,因此如何应对问题,对于当今形势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关键词:农村义务教育;历程;乡村振兴

教育历来是国家民生之大计。而义务教育更是一国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根基,没有义务教育作为铺垫,再质量上乘的高等教育就无从谈起。我国一直都重视教育的发展,但最微弱的环节仍然是农村义务教育,城乡间义务教育的差距较为凸显。2017年10月18日,在上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做报告,在这次报告中,习明确指出教育事业全面发展,中西部和农村教育明显加强。这不难看出,国家对教育的关注和重视,也体现了目前义务教育在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状。

一、研究概述

(一)义务教育的概念及内涵。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指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施行的,只要到了一定学龄的孩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支持和保障的事业行为。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①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是双向的。它既是适龄儿童、未成年人必须接受教育的一种义务,同时也是国家必须保障教育的义务。由我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限定可以看出我国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强制性、全面性三个基本性质。免费性就是明确规定接受教育不会多掏钱。全面性是指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论男女,抑或少数民族等,都可以去学校学习。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制裁。(二)均衡义务教育的必要性。1.基于教育公平理论。人们一直在倡议教育的公正合理。我们可以这样界定教育公正:教育公正,是国家要满足每个人对教育的理念和构想的需要,合理利用教育设施和资源。教育公平:即教育从开端就要公平,然后是中间过程公平和结果的公平。而起点和过程要是不公平的,结果公平是不大可能的。2.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义务教育当然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当然也包括了义务教育服务的财政层面。所以,作为一项基本的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必须均等化覆盖到社会每一位居民身上,政府不仅应该向其国民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而且政府应该提供非差别对待的义务教育教育服务。

二、国外义务教育的立法启示

与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法制化的现状相比,我国的义务教育仍处于滞后状态,即使有个别教育的法律法规出现,也存在着法律效应的缺陷。因此,研究国外相关教育现状,对我国整体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德国。对于近代国外义务教育方面的立法具体的形成国家和地区,一般通说认为,德国、法国等国家都比较早地了关于义务教育方面的法令。德意志魏玛邦在1619年公布一条学校法令,规定家长有责任送6—12岁年龄段的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将强迫其让孩子入学,这也被后人视为义务教育立法的开端,因为在国外,义务教育不是随心所欲的。(二)美国。在18、19世纪,国外开始普及性的义务教育立法,这里以1852年、1853年美国马萨诸塞和纽约两州的《强迫义务教育法》尤为突出。1647年,新大陆的马萨诸塞颁布了著名的《老骗子撒旦法》,要求个别条件允许的城镇必须设立教师或学校来提供教育,否则就受处罚。这成为后来美国公共教育的基础。(三)法国法国为了践行其教育的均等,政府于19世纪末通过立法确立了其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即免费、公立、非宗教性。此后,公立小学和公立初中在全国普遍开设,并逐步建立了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公共教育制度。与此同时,国家还对边远农村地区和社会中处境不利的群体,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并在经费方面给予了特殊的支持。域外义务教育立法的一大特点就是不收钱,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义,在这一方面,法国做得尤为突出。综上所述,由此可见国外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越来越配套和齐全。相较而言,我国虽也有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力求均衡发展的理念,但国家在制度层面上对教育的保护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失偏颇,基本呈现城乡教育不均衡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未能予以更多的法律条文予以保护和改进,有待加强。

三、我国义务教育公平立法的现状

(一)教育法律规范不全面。法律规范一般由“是什么”“怎么做”“谁监督”这几个关键要素组合而成。一条法律条文中不一定都能包括这三个要素的内容,这些要素可以分散于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款项中,或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就这一点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多法律条文缺乏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幅度和额度,理应要比一般财政的经常性收入的比例和额度高些,并要根据在校学生的人数每年平均进行整改和递增”,在这一款中,对于财政如何具体拨款并没规定,这样就不便于执行和监督。二是一些法律规范缺少明确的惩罚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缺少对不提供义务教育者的惩罚等。(二)对应的行政法规立法不及时。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不是孤军奋战,必然要有相应的行政法规或具体条例来作为辅助,这样才会有较强的操作性,否则,就可能会使教育法律形同虚设,有法难依。就这一层面而言,我国的教育法规也是不完善的,比如:在我国,和教育密切相关的《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起的,而辅助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却在1992年2月左右才出台,中间历经了近十年的短缺,导致地方立法上操作性不强。(三)教育立法宣传力度不够近几年,据全国各界法律人士的有关调查表明,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很多阶层对教育法了解得很少,尤其是在广大交通和信息都闭塞的农村。在很多农村年老一辈的思想认知里,送不送孩子上学是自家的事,与政府无关,你也别管那么多。对到了一定年龄段的儿童要接受教育是法定义务、孩童受教育也是法定权利、不得招收16周岁以下儿童从事劳工,否则犯法等这类法律规定,要么一概不清楚,要么置之不理。在我国广大农村,许多农村孩子大多初中,甚至小学毕业就辍学去外地打工,这也充分说明了对教育立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势必要引起政府和人民的重视,做出切实可行的行动。

四、我国义务教育公平立法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由于历史和实践表明,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完善其条文和规范,适时而动,所以,进一步加强教育立法理论的建构是当前的一大任务。要想完善立法理论,仅仅专门机关内部有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立法队伍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联合本地区其他方面的力量,例如教育研究部门、法学界中对教育立法有研究的人等,集思广益,定期集会,研讨政策,提出方案,充分发挥其在立法中的骨干作用或参谋作用。同时也要注意方法,不可“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在国家总的方针政策指引下,探索适合自己地方特色的可行方案,切实保障政策惠民。(二)进一步加大教育法律法规监督力度。从教育立法的角度看,要想更好地对教育进行执法与监督,就得树立教育法规的威严,使教育法“硬”起来,然后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找出属于教育法规本身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情况进行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制监督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加大监督力度既能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在体系上的高度一致,又能减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观任意性,有效地防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丑恶现象。(三)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总结国内教育立法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优秀成果,也不失为一种查漏补缺的好方法。在国外的某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教育立法相较我们早些,内容会比较完善,有很多优秀的理论借鉴价值。我们需要主动认真对比研究,取其精华,这对改进我国的教育立法,加快立法进程,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亦有着重要的意义。教育是民生之本,在经济发展如此之快的现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是要尽力达到同步才可促进国家软实力的增强的。因此,切实做好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对促进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面对以后将会出现的问题亦需要我们认真面对,积极解决。

五、结论

三人行,必有我师。我国自古就有太傅这一职位,专门教书育人,到后来的开办太学,再到现在的大学,无一不在彰显着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历来是国之大计,是民生之本,因此普及义务教育在当下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随着近些年来,国民意识的普遍提升,乡村振兴战略的号召,教育更是提上日程。乡村何以振兴,唯有教育。知识创造财富,知识是快乐的源泉。因此,国家和政府定要重视起农村的义务教育问题,不要让无学可上风气日盛,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教育惠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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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亚飞 陈晓军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