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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自2004年我国政府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做出加快发展社会组织的战略性部署开始,我国社会组织出现了较为平稳的发展。1988年,我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仅有4446个。到2004年,达到近28.9万个;而从2004年,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6.2万个,是1988年数字的100多倍。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比上年增加2.3%;形成固定资产1425.4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25.6亿元,比上年减少20.4%,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3%;接收社会捐赠470.8亿元。自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之后,基层社会组织正式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研究者的关注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是指在乡镇及村落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以满足农民需要为目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近些年来,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不断发展,为农村的发展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1.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弥补了政府救助留守儿童的不足
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代价,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消除的。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政府应当起主导作用。但在现阶段,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政府的财政经费有限,政府在提供社会福利方面,特别是留守儿童救助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在解决社会公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能力和经验都略显不足,特别是在解决由于中国东西部地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日益加剧所带来的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导致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经验和能力不足。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轫于农村,了解当地地情,与当地群众联系紧密,能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求,进而能有效的弥补政府在救助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上的“缺位”。
2.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有效促进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由于长期缺乏亲情的抚慰、父母的教育和监督,农村留守儿童在心理、情感、道德、行为习惯等方面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我国研究者叶敬忠等以四川、湖南、湖北等劳动力输出大省的留守儿童为研究对象,得出结论,父母外出务工使留守儿童得到的关爱减少,长期与父母的分离使他们心理和生理上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会变得比较悲观,感到焦虑、孤独、自卑、满足感较低、抑郁、伴有问题行为、学习能力不足。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通过动员各种组织和行业的专业人士为留守儿童提供专业的辅导、教育和服务。通过这种面对面的交流和互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村留守儿童心灵上对亲情的渴望,能够真切感受到社会、他人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有利于去除其被社会边缘化的不良体验,从而促进其身心健康。
3.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救助能够防止贫困的代际传递
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基本属于温饱型或贫困型家庭。家庭经济的贫困常常使得留守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难以得到保障。近年来,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往往导致留守儿童生病得不到及时的医治,因缺乏监管而导致的留守儿童溺水、触电、车祸等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的现象时常见于报端。此种情况若得不到有效解决,极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并且极有可能导致贫困的代际传递。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有效筹措经费,开展了针对留守儿童的援助项目,如医疗康复、扶贫援助、教育培训等,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力量。此外,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还代表留守儿童通过合法、公开的途径向社会、政府等有关方面表达留守儿童群体的意愿和要求,帮助留守儿童建立与社会相沟通的渠道。
三、当前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救助留守儿童面临的困境
1.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根据组织的职责与功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分为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包括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维护权益类、社会公益类和志愿服务类等类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农村专业生产协会、农村用水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从发展水平来看,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较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较低,而其中文化体育类社会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居多,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特别是维护权益类、社会公益类、社区服务类组织相对较少。这就需要整合当地资源来发展一些社会公益类基层农村社会组织来专门关注和救助留守儿童。
2.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薄弱
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能力薄弱。由于缺乏基本的经费支持,许多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难以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的管理人员,由此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建设、组织活动的深入开展受到严重的限制。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经常开展活动的只有36.4%,14.4%的基层社会组织很少开展组织活动。从软件方面来看,由于活动经费的缺乏,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普遍缺乏管理的规范性。到目前为止,我国还尚未出台一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内容只是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管理条例中有所提及。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势必影响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功能的发挥。
3.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普遍缺少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许多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都缺少专门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虽然是由社区成员选举产生的,但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对于组织事务往往都无暇顾及。大多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都是由行政村的村主任、村支部书记等兼任,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没有经费、没有固定场所、没有专职人员势必影响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活动的开展。
四、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救助留守儿童的保障机制建设
1.政府应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
由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缺少相应的活动经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的管理人员,留守儿童的救助活动往往难以持续的开展。因此,政府应该发挥其主导作用,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为留守儿童救助的公益类活动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经费支持可以采用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积极鼓励个人对留守儿童救助类的公益组织的捐赠。可以尝试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专项基金,为农村留守儿童救助活动提供长远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对于该专项基金拥有专属的支配权,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加强农村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建设
针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缺乏专业人才的实际,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组织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在留守儿童救助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可以尝试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配备专职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增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技术服务力量。同时,为了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从事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留守儿童救助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应该为基层农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作者:张梓英单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