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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场化改革以来,乡村社会经历着公共伦理文化的深刻变迁,从时期体现集体主义价值的公共伦理文化,逐渐陷入后时期的价值多元且无序的状态中。确认乡村伦理共同体的历史文化根基与建构新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任何一种公共伦理文化的建构,一定是基于人们共同体的历史文化和现实价值浑融生成的基础之上,所以,重构一种有序、多元的乡村公共伦理价值,对乡村现代公共生活方式的生成和确立,从而实现一种自治的公共生活形式,具有乡村社会整合和秩序建构的意义。
关键词:乡村共同体;公共伦理文化;乡村公共生活形式;新时代;变迁与重构
当今乡村的公共生活缺乏公共伦理意义,这种变化始于市场化改革。之前农民依附于集体组织形式当中,支持这样公共生活的意义体系是外在的革命化集体主义价值。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变,家庭联产承包制取代依附性关系的公社体制后,一方面,国家权力上收至乡镇一级,抽身于农民的经济社会生活之外;另一方面,农民回到了家庭(家族)单元当中,个人生活的意义和公共生活的伦理意义回落在传统、习俗和惯例等构成的家庭本位文化规范上。乡村公共生活伦理发生了裂变,即原来的公共价值意义已不再,新的公共价值意义也没有形成,这导致乡村公共生活式微,公共伦理缺失,乡村公共生活意义处于失序的多元图式当中。给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带来变化的影响因素,还有城市文明或市场契约文化的渗入,这包括市场各种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大规模流动,尤其是往返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群体的存在意味着乡村社会的开放,给当今的乡村公共生活和公共伦理文化带来明显的质的影响。问题是,尽管传统的公共伦理文化处于裂变中,但新的城市文明又不能扎根于乡村社会的公共伦理文化当中。而且更为进退失据的情况是,农民工群体本身属于体制制造出来的社会身份群体[1],由于这一群体并未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又与乡村生活呈半脱离状态,其所形成的文化也是一种并未完全融入现代城市文化中的亚文化。这种亚文化不具有独立的文化特性,但其在城乡间反复流动与传播,加之现代乡村社会在城镇化发展下呈不断开放的状态,使得乡村公共伦理受到更大冲击,未能以信息完全对等的方式形成城乡公共伦理文化的交融。概言之,乡村社会的结构、经济、文化的变化与发展,影响着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转型,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都在其中发挥作用,是内在文化态度倾向和外在价值约束双重作用的结果。本文试图从当代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流变中探寻农村公共生活的意义,或者说,试图找寻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伦理意义,后者的传统或现在的规范来源和价值基础是什么,以及外部影响因素对变动不居的乡村公共生活和公共伦理文化究竟带来了怎样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对重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体系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乡村共同体与公共伦理文化变迁
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们要过一种公共生活,为此建立了共同体。所谓共同体,是以共同的“具体的利益为对象的”[2],即共同体的成员之间有某些共享的资源或者有某些共同的目的,或者两者兼有。比如,社会学上常用“成员体系”概念来解释人们共同体连接的各种构成要件[3]。每个社会都存在成员体系的组织化现象,比如家庭、宗族、种族、地方体、阶级、身份团体、单位组织和国家,都是某种成员体系,而个体成员分属于一系列可能相互关联与可能相互分离的组织中。但这还不够,共同体还必须建立基于公共意志的制度规则,后者规定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即对成员的义务要求,以所赋予的权利为基础,并且与权利相对应[4]。所以,维护共同体存在的公益和规则,及其体现的伦理要求,比如友爱与公正、正义或者等级、身份、地位等[5],构成共同体的伦理文化的基本价值规定,由此形成人们共同体的公共伦理文化。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家族伦理文化上,乡村共同体的公共伦理文化乃是家族伦理文化的放大和延伸形态。但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过程,造成传统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逐渐解体和衰落,支撑旧有乡村社会的组织成员体系的家族、宗族、种族等成员体系也处于解体与泛化的过程中。从社会变迁上看,近代以来发生的各种政治变革和社会改造运动,对传统乡村社会来说,就是把散落在土地上的小农组织起来,构建一种“人工维持的秩序”[6],它的变迁形式就是以各种面目出现的乡村共同体。传统的乡村共同体只是松散的聚落,农民主要是通过税收与皇权发生联系,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由乡绅阶层维持,后者发挥皇权与小农的统治合理性的关联和教化功能与作用。近代以来发生的巨变,造成皇权的各种基层控制组织和形式包括乡绅阶层退出乡村社会的历史舞台,各种政治革命和社会改造运动的目标,就是重新对小农进行组织化,各种共同体形式随之而来,并被纳入新国家的管制体系当中。乡村共同体的公共伦理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关系基础上。“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7]亦即公共伦理关系受到人们共同体的经济关系影响和制约。所以,聚落而居的乡村共同体是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其公共伦理文化是家族伦理文化的放大形式,其中乡绅阶层发挥公共伦理的教化作用。
工业文明的伦理文化建立在自由合意的契约关系上。因此,从传统乡村的身份共同体到现代文明的契约共同体,这成为近代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变迁的核心。以扫除乡村旧制度影响(传统乡村公共伦理文化)为目标的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并没有一些改革家所宣称的那么彻底,这为近三十多年的人类学研究一再地证明。比如众多人类学者甚至历史学者对中国东南地区村落家族文化的研究表明,传统的伦理文化包括传统、习俗、惯例、禁忌、民间信仰等等,一直为乡村共同体提供秩序的规范,并成为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价值基础①。当然,区域性研究有多大的适应性和一般文化意义,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因为我们要获得的理论意义是:传统的价值并没有消失,它一直深植于乡村社会的公共生活和公共伦理文化当中。并且当代乡村文明与城市文明频繁的流动与交融,亦是当代乡村社会于历史长河中的最大特点,其对乡村社会生活与乡村文化的影响不容忽视。进一步讲,历时一个多世纪的乡村变革,不管是革命也好,改良也好,都没有改变农村社会的经济生活形式,自然也不可能彻底改变附着于这种经济形式上的公共伦理文化。反过来讲,乡村社会经济生活形式的变化,一定会反映在乡村共同体的公共伦理文化价值上。比如,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形式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乡村社会从封闭逐渐走向开放,尤其是市场要素的进入,对传统的价值和伦理文化造成的解构效应,传统的经济形式、现代的经济形式,以及身份共同体的蜕变,契约关系的注入,这一切都为新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建构准备了经济社会基础和价值条件。但问题是,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如何调适,并通过价值重构,形塑乡村生活共同体意识和伦理文化的规范体系和意义体系,这才是当前建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核心部分。因此,确认乡村伦理共同体的历史文化资源与建构新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是建构当前乡村公共伦理文化这一问题的一体两面。
传统乡村共同体的公共伦理生活价值及其变迁的意义在于:一是在国家权力并未触及乡村社会时期,乡村社会公共生活依靠旧有的乡村精英的道德示范作用、普遍的乡村信仰②等对乡村公共生活的整合与治理,乡村社会公共伦理是以正统、权威、宗族为核心要素的产生、表现以及再生的体系。二是在国家权力延伸至乡村社会后,传统乡村社会公共伦理文化与现代国家政治文化形成交融,形成特有的以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价值为取向的乡村社会公共伦理生活图式。三是市场化改革后,人员流动加速,乡村社会呈不断开放的状态。在这一阶段,乡村经济制度形式与传统乡村生活方式受到巨大的冲击,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联系方式都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过去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逐步解体,乡村社会的组织化水平低下,公共政治文化和公共伦理文化都处于无序且多元的变迁当中。
二、现代乡村公共生活形式与公共伦理文化
如上所述,制度变迁对人们共同体的影响具有结构性意义,尤其是政治革命带来的社会经济制度变革会直接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制度这个结构性因素,就是使乡村共同体之所以形成公共伦理文化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体系。制度要解决的是秩序、规则层面的东西。但作为一种人类的秩序和规则,必有一套价值体系。价值体系之所以重要,是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核心动力所在。结构性制度体系一旦形成,就会影响甚至决定文化转型[8]。或者说,制度变迁形构着乡村公共生活的形式和公共伦理文化含义。当今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形构的前提是改革开放以后发生的经济社会变迁,这同时也是建构当今乡村伦理文化的制度背景和逻辑展开形式。进一步讲,农村社区伦理共同体的形成是基于传统农村共同体的逐渐解体,是乡村经济制度形式与传统生活方式受到巨大冲击的结果。比如,乡村生活某种程度的开放,基于地缘、血缘和亲缘基础上的小共同体的特殊主义关系逐渐加入某种普遍主义的现代(商业)文化元素。它表明的意义是,传统乡村伦理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也是新的农村社区伦理共同体的建构过程。或者说,新的农村社区伦理共同体的形成是根植于乡土伦理的“历史之根”,而又新生于现代性的“现代之源”[9]。
这个新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建构,具备如下社会基础和制度特点。第一,乡村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市场化改革打破了乡村社会原有的封闭状态,一是城乡资源要素的流动与城乡文明的交融与共享;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不再是封闭的状态。城乡之间资源要素的流通,以及城市扩张与城乡一体化进程,使得村庄的行政边界、社会边界、经济边界和文化边界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逐渐打破在传统“熟人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归属感与同质性。在这个开放过程中,传统乡村公共生活形式与公共伦理文化发生改变,比如,契约意识、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成长,带来了异质性和多元性。第二,乡村社会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传统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伦理文化特点,是初级群体的社会联系方式。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乡村共同体将乡村社会以伦理主义文化为核心的初级组织(以血缘、亲缘或拟血缘、亲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小圈子或小团体,如同门同乡、把兄弟等)复制到城市社会中来;二是指农村的乡土文化与农民工群体存在一种文化传承和沟通的“脐带”关系,本质上是乡土文化。这些变迁当中的文化特质对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伦理文化影响是直接的,即传统的公共伦理文化处于解体和衰落当中,但新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又处于难以产出的建构当中。第三,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受到两个文化逻辑的支配或影响。一个是“差序格局”的以私人道德为核心的文化逻辑,或者说,公、私界限混合的人际关系处理方式,即差序格局的“关系圈子”;一个是“团体格局”的以法治(或团体)精神为核心的文化逻辑,或者说,是团体格局的“平等的权利、统一的规则”的契约关系。这两种文化逻辑在互相并存的同时,也在发生显著的变化,体现在从差序格局文化转型为团体格局文化的涵化上。第四,传统乡村公共伦理价值弱化。传统的乡村伦理基于费孝通所概括的“差序格局”结构关系上,即人际关系的组成是层层扩展的一种等级关系,人与人之间形成建立在特殊信任基础之上的互益网络之上,“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格局”[10]。在今天,这种传统社会伦理关系正在发生从人身依附关系到契约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公共伦理意义在于,“在一个只重身份的社会里,把社会成员团结在一起的可以是各种不同身份本身所具有的权威和强制性。但在一个需要相互协作的社会里,能够把无数独立而平等的个人维系在一起的纽带却只能是法律的。只有法律这种非人格化的制度才能做到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实际上,契约关系中个人的平等也只能是法律上的平等”[11]。这就是现代公共伦理共同体的个人主义文化价值或社会关系的精髓所在,却也正是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所缺少的东西,后者的一切价值确立在以“己”为中心的自我主义和人身依附关系上。
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形式的变化对乡村公共伦理文化产生了结构性影响。第一,伦理共同体意识淡薄。一方面,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加速发展,在传统意识与现代文明不断交融与接纳的同时,农村生活似乎只是“共同体伦理指向和道德逻辑的最后家园”[12],而不能融入城市公共生活方式和城市文明当中。另一方面,传统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式微。乡村伦理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塑,主要依赖于个体与乡村间的密切的归宿意识与公共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区伦理共同体精神。但是当代社会中村民作为乡村伦理共同体的主体构成,比如农民工群体,与乡村的联系日渐减少,乡村伦理共同体意识遭遇解构。第二,缺乏对自身伦理本性的觉悟。当前乡村社会的治理伦理还处于一种“管控型”与“功利型”并行的治理伦理[13]的主导中。社会发展带来了个体特性的消除,正如卢卡奇认为的:“如果我们纵观劳动从手工业经过协作、手工工场到机器工业发展所走过的道路,我们就可以看出合理化不断增加,工人的质的特性,即人的个体的特性越来越被消除。”[14]而这种个体特性的消除往往是危险的,是人们内在价值追求的从众性的萌芽,人们把对内在精神需求的自由追寻归结到去适应社会的要求。同时,从马尔库塞的“单面人理论”、霍克海默的“文明工业化”以及哈贝马斯所提到的“合理性危机”,都是在面对一系列现代性问题中,对人本身的内在化、自由化发展以及好生活的一种消解。当我们过于追求统一化的发展与治理模式时,我们本身即是对人的生活方式的一种控制与规训,这将斩断人与生活内在的、深层的联系。第三,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建设普遍处于一种“工具理性”压倒“价值理性”的错位意识体系之中。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下,农村产业与工业发展和城市扩展不断加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传统村庄公共伦理文化的没落,因此,乡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发展不是设置与定义乡村居民的生活方式,而是构建乡村公共生活和建构与当前乡村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并且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发展并不是作为一种寻求好生活的道德规范,它是乡村公共生活的精神内核。当前乡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最终目标与追求不是完成一个个模式化、标准化的社区建设模型,而是引导人们过上好的公共伦理生活。
三、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建构含义
所谓公共伦理文化建构,实质上是文化变迁的一种,后者发生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文化背景当中,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文化变迁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内部因素促成,比如文化创新(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等)的结果;一是外部因素促成,比如文化传播(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等)的结果。文化变迁的方式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演进,一般是指适应与涵化的过程,比如内部新元素或外部新元素不断积累的结果;一是规划的变迁,一般是指规范与秩序的建构过程,比如通过社会改革的方式来推动的结果。当前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建构是对已发生的公共伦理文化变迁的一种整合与调适,是为乡村社会公共生活与乡村社会公共权利的发展提供一种内在支撑。过去的乡村社会以伦理为本位,也就是说,伦理关系是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核心特质,如梁漱溟所言:“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伦理之理,盖即于此情与义上见之。”[15]这种文化特质与法律文化或契约文化非常不同,但并非对立,或者说,基于法律的社会规范与基于契约的社会规范,跟基于伦理关系上的社会规范,无非都是社会秩序规范的来源,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将不同的规范来源熔于一炉,是建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崭新课题,也是乡村公共生活伦理价值建构的含义。
第一,从公共伦理价值重构及其制度文化建设着手。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是在人们关注乡村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价值基础与内在诉求,是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对于村民公共权利的整合与发展。从以往的“乡村治理何为”转变为当前的“乡村治理为何”,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建设价值追求是在引导人们从关注理性与逻辑的乡村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转向对社区居民的公共权利与公共生活的发展,亦是生命个体本身发展的关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建设与发展,是在引导人们从关注私人情感到关注公共性与普适性的转变中。自然亲情立足于血缘,具有太多的私人性和相对性。而真切的道德情感立足于自由,具有极大的公共性和普适性。局限于自然之情,很容易把人降格为自然植物,把道德降格为本能。而超越了自然主义立场的道德情感恰好可以把人从自然物提升出来,而彰显人的感性生命与自由本性[16]。这就要求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在建设的方向上:一是要注重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价值建设。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对乡村社会中伦理价值的建设,是对乡村中的人际关系、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以及基层社会与国家之间稳固的伦理安全感的建设与强化。二是注重对乡村公共生活的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农村社区而言,其是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产物,伦理型文化传统对农村社区具有深层次的内在影响,如若对农村社区伦理建设的认识仅停留在“精神”“共识”层面,则不足以给予社区成员足够的安全感。应从制度与理念方面完成伦理共同体由“共识”向“行动”的提升。
第二,把公共伦理文化建立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保障的基础上。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发展是从注重乡村公共生活的秩序建设到乡村个体在公共生活中扮演中心角色的发展转变。农村社区整体发展迅速,但社区个体发展处于被动。比如,社会组织的发展仍不同程度地受国家支配而处于依附性关系当中。建设有充分行动能力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具有对乡村公共生活的形塑功能。因此,一是强化乡村社会组织建设。通过乡村社会组织的活动,动员农村社区居民参与乡村公共生活,凝聚乡村认同感,在社会组织活动中形成与强化伦理认同,乡村社会个体对社区具有归属感和内聚力。二是充分开发利用乡村社会的传统伦理资源,通过开发与利用,实现对社区成员个体的伦理安全感的建构与强化。因为伦理安全除了诚信与社会信用之外,在传统伦理中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在相当意义上也是伦理安全或家庭伦理安全的保障,所以,建构传统乡村伦理与现代社会文化相结合的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建设之路,必须与历史文化资源联系起来。
第三,乡村公共生活建构要以公共伦理文化建构为核心。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发展,是一个内化于乡村社会公共生活与乡村公共权利整体发展的存在,是现代乡村社会发展的价值核心。当前的乡村建设取得了很多发展与成绩,但可能并未达到最佳的效果。尤其是乡村公共生活的缺失,使得乡村社会发展缺乏活力与动力。因为,各地的乡村建设与农村社区的发展更多的是停留在一种物质与技术的层面上。但是乡村建设不只是居住空间与治理结构的变化,更多的是农民社会文化属性的转变和各种公共意义的重构,是农村社区公共生活的建设。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建设的关键在于乡土文化的传统伦理与现代社会契约意识的结合。所以,以建设“人的社区”为目标的乡村建设,一是在标准化乡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上,注重社区公共生活建设;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注重乡村社会特点与特色的保留,注重乡村文化与城市文明的交融,建设具有公共伦理精神的乡村社会生活共同体。二是推动乡村居民参与制度化,通过对乡村社会公共事物与公共权利的参与及分享,构建以家庭伦理、乡村伦理、现代社会公共伦理精神为纽带的农村公共伦理生活建设。
四、结语
在一定意义上讲,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与公共伦理文化互为表里。换言之,建构乡村公共生活必以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建构为先,后者的建构则必须是制度建设、社会建设齐头并进,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社会组织形式的变化,都会改变公共伦理文化的内涵和价值取向。首先,乡村社会的开放是前提条件。开放的社会将使基于传统价值上的公共伦理文化发生质的改变。这包括从身份到契约,从小共同体到大共同体,从伦理主义价值到个人主义价值,从基于传统习俗、惯例上的社会规范向法律规范、社会规范等转变。其次,公共伦理文化的再造。影响文化变迁有两种因素促成:一是内部因素,即乡村社会内部结构上的变化,这包括从同质性到异质性的变化、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变化、从一元价值向多元价值的变化;一是外部因素,即乡村社会公共生活的外部影响因素,这包括市场因素、契约意识、权利观念、个人价值等。这两种因素是建构现代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规范和价值资源。通过内部因素与外部资源的结合,形塑现代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再次,从身份共同体向公共社会共同体转型。这是指公共性社会关系性质的改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二是从伦理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三是从家族本位向社群本位的转变。因为当代社会出现的问题,不是个体自由不足,而是由组织化不足造成的[17]。最后,在社会自治的基础上实现乡村公共伦理文化的转型,把乡村社会秩序建立在自下而上的,以习俗、惯例、自治权为基础的自发社会秩序上。乡村公共伦理文化建构本质上是一个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过程,是一个从传统社会与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社会与现代生活方式过渡的文化变迁过程。实现这样的文化变迁,首先就是社会身份群体属性的改变,即推动作为文化变迁的制度变革过程,这涉及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结构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不平等。反过来讲,不消除制度不平等,乡村就不能成为一个开放的社会,就不能实现现代乡村公共伦理文化转型,乡村公共生活就不会有结构性的主体空间和自治秩序,原子化的个人就会一直退缩在家庭共同体当中,退缩在传统家族伦理文化的庇护当中。
作者:申鲁菁;陈荣卓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