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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云单位:临沂大学物流学院
经济学家克拉克认为,“所谓财富,是指那些物质的、可以转让的、数量有限的人生幸福的源泉。”可见,财富的内涵是它的物质承载、价值兑换以及属人的主观感受种种规定性。经济学的财富范畴还有着被产权化所定义的剩余产品、产权、可兑换性等特征。上述规定同时揭示了财富的多向度性质。伦理学视域中的财富研究,在于提升对财富本质的伦理认识,确立财富的价值存在方式及其规定性,使伦理学意义上的财富理解与经济学、法学等对财富的解读相互促进和补充。笔者认为,伦理学对财富的审视,主要应从“尺度伦理”、“他属伦理”、“应然伦理”以及“共享伦理”来进行。
一、“尺度伦理”:从“质料因”向“目的因”过渡
财富具有物的属性与价值属性、客体性与主体性双重特征,相应地,衡定财富的价值也有两种尺度,即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物的尺度体现了财富的客观性状,是财富的“质料因”;人的尺度则重在揭示财富对主体的意义、财富占有的合理性、分配的公正性以及财富追求的目的等,是财富的“目的因”。“质料因”与“目的因”虽然在规定性上不同,但它们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转化的。财富的“尺度伦理”最重要的是揭示了从“质料因”向“目的因”的过渡过程。因此,财富伦理向度的价值标准不仅在于探讨物的价值,还在于以人的尺度去把握财富的意义,更在于将物的价值纳入到人的价值体系中,矫正物的尺度所导致的偏颇,凸显人的主体性存在,使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达到辩证统一。财富的“质料因”向“目的因”的过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首先,从物的尺度向人的尺度过渡。一是从财富概念的认知看,财富虽然代表着一定的物,以物质财富作为主要的度量标准,但它又表现为人与财富的关系。马克思对此作了深刻的论述,他认为:“财富的独立的物质形式趋于消灭,财富不过表现为人的活动。凡不是人的活动的结果,不是劳动的结果的东西,都是自然,而作为自然,就不是社会的财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二是从财富追求的目的看,财富的目的不能偏离人的目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汤普逊把财富直接与人的幸福联系起来。他说:“生产财富的唯一理由终归是因为它能增加谋求幸福的手段。”可见,人的尺度的强调可以帮助矫正单一的物的尺度,使财富真正成为谋取幸福的手段。三是从财富的价值实现途径看,财富的价值体现在人们之间通过物的交换,从交换价值中实现财富的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色诺芬就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来定义财富:“一只笛子对于不会使用的人而言,卖出去才是财富。”这表明,财富通过交换把财富与主体、主体与主体结合起来,并在对主体的意义中得到确认。四是从财富的增长角度看,财富的增长不仅是自然的过程,也是价值实现的过程。如今,财富的增长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不断加深,对财富的审视尤其不能无视财富和人的关系,关注财富的主体性、关心人的利益实现成为必然的趋势。
其次,从财富的货币价值的追求向人的生存伦理目标的追求过渡。物的尺度的显性标准在于对财富货币价值的度量。任何有价值的物品都能以某种定量的货币价值来度量,如土地、房屋、黄金、石油、粮食、债券、股票等等。财富的创造受内在价值增值的驱动,通过最大化的经济杠杆,使财富价值创造的功能发挥到极致。财富的增长必须与人的生存伦理目标追求相一致。尽管不同时期财富的价值尺度相异,但它们都代表着每一时期人们对财富的期待和生存伦理目标的统一性的诉求。农耕时代的财富是以耕地、谷物以及养殖品等形式出现的,其财富的增长样式表现为对地理环境的高度依赖。受地理条件的限制,此时的经济发展处于不均衡状态。因此,大凡土壤肥沃、交通发达的地区人口密集,财富聚集较多。人们的需求和生存伦理目标也受这些条件的限制。工业时代的财富借助于先进技术的发明创造,表现为多样化的工业品等以及货币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增加使人们的需求得到了较大的满足。后工业时代,随着计算机信息产业、网络技术、金融产品、知识经济的出现,财富的价值形态出现了较大变化。知识产权、商品专利技术、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出现尤其是金融业的发展,使财富的形态具有不确定性特征,财富的形态更趋虚拟化,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财富的追求和发展态势看,人类追求财富的步伐正不断加快。在各个时期财富的推进中,经济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学使财富的追求建立在理性、科学的基础上。财富的价值创造功能为人的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而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及生存目标的需要又成为财富创造的“动力因”。
再次,从财富的经济合理性向伦理的价值合理性过渡。财富的经济合理性在于财富的增长合于效率,伦理合理性在于财富的合德性。只有建立在二者统一的基础上,财富才具备真正的合理性。从效率角度看,以何种经济手段来促进财富的增长是其重点。财富增长的经济理论有多种样式,如劳动生产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劳动生产理论认为,要促进财富的增长,就要提高劳动生产力,从而增加财富增长的量。在货币经济中,生产即所得,因此,可借助于生产力的提高使生活改进。因之,追求生产力的提高成为财富不断增长的动力与目标。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经济史的演进与制度变迁相联系,充分认识到制度变迁对经济发展的意义。从伦理的角度看,重点在于财富创造的正当性、财富分配的公正性以及财富获取的合理性等。正如韦伯所说:“确实,一种企业是否有用,也就是能否搏得上帝的青睐,主要的衡量尺度是道德标准,换句话说,必须根据它为社会所提供的财富的多寡来衡量。”
二、“他属伦理”:从私向化向社会化过渡
伦理学的“他属”要求重在对财富私向化倾向的限定及对其社会化倾向的张扬。财富的追求时常面临两种价值选择的难题,表现为利己倾向与利他原则的矛盾。经济学观念与伦理学观念的差异往往存在于经济理性的利己倾向与伦理理性的利他原则的对立中。财富的“他属伦理”表明财富从私向化向社会化过渡。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认识这种过渡。
首先,“自利说”的困境促使财富观念从私向化向社会化过渡。在财富的伦理观念上,近代西方的“自利说”一度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存在着对利己主义财富观的单向度的张扬。然而,现实的选择告诉人们,利己与利他的矛盾不可回避,主张“人性自利说”者也试图寻求解决之策。如霍布斯从利己主义出发提出了“自然法”理论的国家政治学说,以契约的形式来调整利己与利他的关系;斯宾诺莎的理性利己主义则赋予理性以调节的功能,用以调节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经济学家们也不可回避个人财富与公共财富的关系问题。如自由主义学派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自动公益说”、约翰•穆勒的“利益合成说”、马歇尔的“利益均衡论”,都是对财富分配机制的有益探索;制度经济学派则用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康芒斯)、意识形态(诺斯)、团队(德姆塞茨)、交易成本(科斯)及产权等约束条件,来控制人的利己或搭便车行为。以上诸种观点都认为要有协调和保障机制来解决利己与利他的矛盾,既使个人财富得到应有保障,同时也在客观上增进社会财富。
其次,社会财富增长的实现促使财富从私向化向社会化过渡。个人财富与社会财富是辩证的关系:如果单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获取个人财富,而不去推动社会财富的增进,则既不能使社会财富增长,也会阻碍个人财富的获得。经济学家阿罗对亚当•斯密的“自动公益说”提出了质疑,他在关于社会选择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不可能定理”,认为无数个人偏好不可能集结形成共同的偏好,因而凝结着共同偏好的公共利益也不可能存在。这实质上否定了亚当•斯密的追求个人财富自动促进社会财富的判断。而阿罗推论的前提则是假定人的行为选择是利己的,追求个人财富的最大化。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许多观点证明二者不能简单划等号,如“囚徒困境”就说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是不一致的,说明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追求自利的最大化不一定会导致集体最优均衡。而伦理学的“他属”原则有助于解决个人财富与社会财富的矛盾问题。在伦理学说史上,许多伦理学家在对个别财富肯定的同时,对公共利益和社会财富也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以休谟等人为代表的情感主义认为,人类具有无私的仁慈之心,具有促进人类幸福和社会公益的普遍倾向。休谟还提出了正义原则作为外在的规范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行。
再次,追求一般财富的欲望促使财富从私向化向社会化过渡。马克思早就把个人财富的欲望与所有人的财富的欲望联系起来,并强调只有上升到一般财富,才是真正财富追求的动力源泉。他指出:“因为每个人都想生产货币,所以致富欲望是所有人的欲望,这种欲望创造了一般财富。因此,只有一般的致富欲望才能成为不断重新产生的一般财富的源泉。由于劳动是雇佣劳动,劳动的目的直接就是货币,所以一般财富就成为劳动的目的和对象。作为目的的货币在这里成了普遍勤劳的手段。生产一般财富,就是为了占有一般财富的代表。这样,真正的财富源泉就打开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一般财富”体现了共同追求的财富,而只有对一般财富的追求才会成为财富的真正动力源泉。
三、“应然伦理”:从“情欲、任性”的特殊性存在
向普遍性的法理精神过渡伦理学的“应然”要求提出从单个人的“情欲、任性”的特殊性存在进入到普遍性的法理精神的层面。作为伦理学的财富,必定是脱离了单个人特殊的、带有“任性”的私欲,而转向对共同利益的关怀。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通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这里,在抽象所有物中单单一个人的特殊需要这一任性环节,以及欲望的自私心,就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转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财富的应然伦理要求逐步跳出单个人的主观性、特殊需要的财富观念,使客观性要求与主观性要求达到统一。伦理学重点关注对排斥了“情欲、任性”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的思考。检视正当性和公正性从“情欲、任性”的特殊性存在向普遍性的法理精神的过渡,就要对二者进行历史和现实的追问,并确定和完善二者的内在要素,达到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首先,从正当性的角度看,要注重对正当性之多重意涵的思考,使其法理精神内涵得到充分体现。财富正当性的多重意涵表现为:一是财富身份的正当性。在古代,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以及财富的稀缺,人们既对财富有着强烈的渴望,同时又对财富存在偏见,财富一度被视为邪恶的代名词。到了近代,财富才被渐渐恢复其善的评价。新教伦理把人们在现世生活中谋求利益的经济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功视为被上帝选中的标记,这使财富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正当地位。在资本主义时代,对财富的追求有了很高的地位,甚至被奉为人的最高标准,直至财富成了统治人的工具。
二是财富量的正当性。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财富的正当性有明确的数量界限。他把对财富的追求的方式和限度作为区分“经济(家务管理)”和“致富术”的标准。这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是由自然赋予的,而后者是由经验与技巧获得的;前者正当,后者不正当。托马斯•阿奎拉把商人的职能定义为从事交换的行为:如果旨在追求无限的赢利,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名誉的”;但是如果追求必要的甚至高尚的目的,例如自立、慈善事业或者公共服务,它就成为合法的。
三是财产权的正当性。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追求财富只是自由人的特权,不是所有人都有同等自由地追求正当利益的权利。亚里士多德肯定统治阶级追求财富的权利,极力限制奴隶对财富的追求。近代西方在哲学上、伦理学上的人性自利说的出现,赋予了每个主体以平等享有各种利益的权利:洛克将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然权利”,从人权的角度为个人追求财富的合理性辩护;穆勒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视为立法和道德的基本原则。从以上关于正当性的判定标准看,随着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化,对财富正当性的判断也逐步摆脱了“任性”的纠缠。
其次,从公正性的角度看,要注重对制度变迁及分配关系变更的再认识。财富的公正性的“任性”向普遍的法理精神的过渡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定社会的分配制度。在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是通过分配来实现的,而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的。二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财产制度是对个人财富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它的演进过程经历了从特殊性到普遍性的过程。财产保护制度作为一种公正性的制度安排,本身具有其合理性,不仅推动了个人财富的增长,而且在促进社会财富增长中持续发挥着重要的激励作用,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法理精神的特征。三是国家财富与个人财富分配的合理性。这里的个人财富代表了普遍的个人利益即人民的利益,是普遍性而非特殊性的概念。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说:“总产量达到一定水平后,立法者和慈善家就无需再那么关心绝对产量的增加与否,此时最为重要的事情是,分享总产量的人数相对来说应该有所增加。”“如果人民大众从人口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增长中得不到丝毫好处的话,则这种增长也就没有什么重要意义。”
四、“共享伦理”:从被资本宰制的社会向人的全面发展过渡
伦理学的“共享”目标决定了从资本宰制的社会向人的全面发展过渡。资本运行的逻辑常与道德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在以往阶级社会中,法律保护的往往是统治阶级的个人利益或集团利益。马克思认为,共同利益一旦以阶级利益独立存在,个人利益就会异化:“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物化、异化,同时又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的、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力量,从而个人的行为转化为社会关系,转化为某些力量,决定着和管制着个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在此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财富运行的矛盾性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改变经济制度:这种制度阻碍了真正共享财富之目标的实现,因此失去了伦理性。要实现从被资本宰制的社会向人的全面发展过渡,发挥“共享伦理”的功能,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重效益增长与财富共享两大财富发展重要指标的设定。财富的目标不是单个人的利益实现,而是对共享目标的追求,这体现了伦理向度的目标趋向。在财富的生产和创造活动中,要使财富共享并非易事,二者在现实生活中不统一的现象时常出现。
其次,需要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此经济学家历来就有争论,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效率与公平是不相容的一对矛盾:强调公平就会影响效率,追求效率就要牺牲公平。不过总体来看,经济学逐步认识到公平对促进效率的重要性。当然,对公平促进效率的判断也要有辩证的、历史的思考。库茨涅茨探讨了经济增长过程中个人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即“倒U假说”,认为:在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个人收入差距趋向扩大,特别是在从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时候,这种扩大趋势会更迅速;随后出现一个稳定的时期,此时个人收入差距趋向缩小。他的理论对于研究我国财富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公正性问题具有参考意义。伦理学则从共享目标的角度看待公平问题,注重社会中获益较少人群的利益,强调最大限度地满足穷人的需求。罗尔斯很重视结果公平问题:“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被罗尔斯称为“差别原则”的第二原则,实际上是倡导结果公平、全民福利。阿马蒂亚•森的理论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穷人福利原则。他认为,许多经济学家往往只把收入和商品作为福利的物质基础,因此在研究不平等时只研究收入不平等。这就忽略了与贫困有关的其他因素,如事业、缺医少药、缺乏教育以及社会排斥。“从实证分析看,收入不平等与其他有关空间内的不平等的关系,可以是相当远并随情况而变的,因为收入以外的多种经济因素,会影响就个人处境和实质自由而言的不平等。”
针对我国的公平问题及财富共享性问题,邓小平早就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共同富裕”的目标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如今,社会总体财富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富人与穷人的财富占有的差距已经较大,目前的利益矛盾比较突出。和谐社会的建构要求利益均衡发展,使财富真正为广大国民所享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了财富增长的奇迹,人们的财富增长和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贫困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善,但还有诸多问题要解决。贫困问题包括教育公平、医疗卫生、政府支持、就业、住房保障、公平公正、法制化进程等。在现阶段,我国提出了“初次分配也要讲公平”,这的确是实现财富共享性增长的重要路径。以往我们只关注二次分配不公的情况,加大税收和转移支付,却忽视了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导致目前初次分配的不公平问题比较突出。而如果不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靠二次分配来解决是很困难的。并且,过度依赖二次分配来解决公平问题将会加大税收力度,从而降低生产的积极性,影响财富增长的量。
再次,追求财富与人的自由发展的统一。财富的最终目标是满足人的需要,就是说财富总是作为手段价值存在的,如财富与权力结合,使财富作用有不断扩张的趋势。财富借助于所有权使其作为达到其它目的的手段,这就无形中赋予了财富所有者以“权力”。凡勃伦认为:“拥有财富,起初只被看作是能力的证明,现在则一般被理解为其本身就是值得赞扬的一件事。财富本身已经内在地具有荣誉性,而且能给予它的保有者以荣誉。”(凡勃伦,第25页)以上所说的只是从财富中内生的权力,还有外在权力。如果外在特权与财产权结合也会使财富的作用不断扩张。而权力如果介入不当,就会限制财富的正当增长。然而,财富与权力的结合更多地体现在拥有财富对人的意义上。人们对财富不应是为占有而占有,而应是为享受而占有。人们构建和拥有财产权,总是为了促进自己的各种利益。财富与人的自由也是联在一起的:人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自由和目的,同时又加强了自己的主体性存在。这是财富作为手段价值延伸的重要趋向和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