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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承军贺辉单位:南京大学历史学系
作为河南人的董作宾利用自己作为“本省人”的私人关系,往谒省府委员张钫、查良钊,说明安阳掘殷墟的重要性,取得张、查两委员的支持。另一方面进行了正式的官方交涉,“以大学院、研究院、古物保管委员会之公文投递于省府”,请求省政府提供协助与保护。河南省政府并不希望中央插手地方事务,接到公函后“意甚踌躇”。最终张钫、查良钊两委员在省府委员会上陈说殷墟发掘的重要性,省政府通过殷墟发掘议案。省政府发出告示通知安阳民众,并派省府科员张锡晋、教育厅秘书郭宝钧前往协助。安阳县长陈信全力支持,对史语所请求的张贴告示,派士兵保护发掘,派政府人员协助筹备工作等要求一一照办。史语所公私两方面的交涉,得到从省府到县长等地方官员的支持,史语所考古组顺利进驻河南。万事俱备之后,董作宾主持了第一次发掘,时间从1928年10月13日至10月30日,工作地点在小屯村,分为三区:一区在村东北洹滨,二区在村北,三区在村中,总共开坑40个,获字甲555片、字骨229片,共计784片,另外有陶骨蚌石多种。此次殷墟发掘收获颇丰。
1928年12月,李济担任考古组负责人,主持殷墟发掘工作。1929年3月7日,其主持的第二次发掘工作开始,工作人员对村南、村中、村北的麦地和棉田三个地点进行了调查。这次共发掘窖穴13处之多,发掘出大量兽骨、铜器、陶器还有丰富其他遗物,发掘出有字甲骨685片。李济除要求工作人员科学、系统记录每一出土文物的准确时间、地址以及地层和周围堆积物情形,还要求发掘人记录发掘中发生的情形和个人仔细观察到的情况。与第一次发掘相比,这次发掘在技术上更为成熟,在发掘成果上更加显著。第二次发掘于5月10日仓促结束,冯玉祥因军队编遣问题与南京政府决裂,蒋冯战争爆发,地处要冲的安阳土匪并起,安阳县长逃跑,驻军不知去向,洹上村危在旦夕。因战争影响,董、李只得将发掘物之一部分装箱运往北平,他们没有想到此举导致河南地方势力的严重不满。地方利益的代表河南图书馆馆长兼博物馆馆长何日章出于保护地方文化和利益的考虑,反对史语所的继续发掘。《河南教育时报》将史语所把古物装箱运往北平的行为称作“中研院不顾信义,违反协定”。中央学术机构与地方矛盾公开化。
二早在第一次发掘前,史语所在与省府讨论发掘事项时,因对发掘的前景并不十分清楚,双方没有涉及如何处理文物的权责关系问题。第一次发掘后,发掘团收获颇丰,文物的归属、处置权等问题开始出现。何日章开始提醒省府:“殷礼为中国之国粹而安阳地中所存之龟骨等物,实为河南地方文明之表率,尽移植于他方则不可,为此呈请凡经公众发掘之物,尽可供海内人士之研究而原物仍留存开封。”省府于是致函中研院,要求要把发掘的龟骨等物保留在开封,但中研院回复“本院特派员在各地发掘古物,将来如何陈列,亦仅限于首都及本地博物馆。……贵省政府所请以掘出古物留存开封古物陈列所一节,自可酌量办理。”中研院并没有给出处置文物的明确办法,这显然使地方人士不能满意。在第二次发掘后,史语所将两次发掘的珍品运往北平导致地方人士的不满公开,何日章反对史语所继续发掘,并呈请省府向中研院交涉,“何日章呈请自动发掘安阳龟骨等器物,谢绝他方开掘,函请查照发还龟骨勿再派员前来发掘”。最终何日章获得省府与教育厅支持,以河南博物馆的名义成立了发掘队伍,在殷墟自行发掘。何还呈请省府命令安阳县政府文告,禁止史语所人员的发掘,导致史语所第三次殷墟发掘工作中途停止。双方为争取舆论支持还打起了笔墨官司,傅斯年否认纠纷是中央与地方之争,更非中研院与河南学术团体之争,“乃何氏蓄志以河南境内古物为其势力范围,中央研究院无论如何迁就,彼必破坏以逞其私也”;中研院提出:“甲骨虽然出自河南,但还是属于国家。”何日章出于保护地方利益与文化的目的,认为史语所“将两次掘得古物径运北平,事前既不通知参加(省方)委员,事后亦不报告省政府”违反协定,“因复拟具计划,组织委员会从事(发掘)工作”。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现代考古学刚刚起步,对考古发掘中存在文物发掘、研究等的权责问题,政府尚无专门法律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而据国民政府内政部已颁布的《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其它金石、陶器、雕刻等各类古物,应调查收集,就地筹设陈列所,或就公共场所附入陈列”,发掘甲骨等古物留在河南是可以成立的。省府和教育厅也正是据此命何日章带队发掘,何日章领导的博物馆发掘人员也是有章可循,只是他们的发掘技术、方法肯定落后于史语所。
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李济、董作宾只得返回北平与傅斯年商议。傅斯年不得不赶往南京,呈请国民政府命令省政府继续保护史语所的发掘工作,并停止何日章发掘。但蒋冯大战在即,冯控制下的地方政府更不会尊奉中央的命令。官方沟通不畅,傅斯年只得求助政府上层如张继等利用私人关系寻求解决的办法。经多方疏通,史语所于11月15日重新开工,而博物院人员亦重行开工,彼此相持不下,使得发掘工作难以正常进行。面对如此棘手问题,傅斯年只得亲赴开封协商解决此事,最终中研院与省政府达成谅解,双方签订了《解决安阳殷墟发掘办法》。办法规定:“为谋中央学术机关和地方政府合作起见,河南教育厅遴选学者一至二人参加中央研究院安阳殷墟发掘团;发掘工作及所获古物,均由安阳殷墟发掘团缮具清册,每月函送河南教育厅存查;安阳发掘团为研究便利起见,可以将出土古物移运适当地点,但须函知河南教育厅备查;殷墟出土物除重复外均于每批研究完结后,暂在开封陈列以便地方人士参观;俟全部发掘完竣研究结束后,再由中央研究院与河南省政府会商分配陈列办法等。”
这份合作协议详细列举了中央与地方合作方式、具体内容,初次涉及文物的发掘、处置权。傅保留了史语所对文物的研究权,其他均是照顾到地方利益。此协议的签订开创了中央学术机构与地方合作的先例,为以后史语所与山东、河南的合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然而,此时与中央对立的省政府并没有支持协议的执行,傅离开封后,地方势力反对声音又起,何日章散发油印的小册子,呼吁保护地方文化,反对史语所的继续发掘,得到地方舆论的支持。何再次组织发掘,“自(1930年)二月十七日起,在彰日用工人七八十人”。傅斯年呈请国民政府命令当地政府与史语所安阳发掘团继续发掘合作,政府文官处电令地方政府恢复史语所的发掘工作,停止何日章发掘。因为大战在即,与中央对峙的省政府支持地方与中央学术机构的对抗,致使发掘工作陷于停顿,到1930年5月中原大战爆发,中央政府失去对河南的控制。“河南忽然成为内战的中心地点,殷墟发掘因此中断”,史语所与省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
三史语所殷墟发掘不单纯是一个考古的学术问题,还涉及地方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政治上,民国以来军阀混战,地方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的。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中央学术机构很难在地方开展活动。社会上,地方势力出于保护地方文化和利益而反对中央学术机构的发掘,双方在文物的发掘、研究和归属权上存在矛盾。法律上,政府对上述矛盾更无专门法律规定,中央与地方学术机构之间存在权责不明、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彼此经常发生纠纷。观念上,当时考古人员被看做挖人祖先坟墓、盗卖古董的。在普通民众意识里,更多看到的是文物的经济价值,地方上的势力、古董商的势力都会阻挠考古发掘的进行。史语所必须克服以上困难才能顺利进行以后的发掘。中原大战以中央政府取得胜利而结束,政府完全控制了河南,组建了以刘峙为主席、完全听命于中央的省政府。这时的省政府主动表示愿意协助史语所殷墟发掘工作,史语所重新发掘殷墟的政治条件具备。政治条件虽已解决,但中央与地方学术机构之间还是经常产生的纠纷,柳诒徵感叹,“今日关于文化事业之争执多也”,他认为只有通过“决定政治系统”,明确各机构权责才能避免无谓的争执。傅斯年赞同柳的见解,认为:“果中华民国有古物保管发掘法,如一切文化国家所当有者,则敝所在安阳之工作自可省去若干枝节。”于是,傅斯年、李济等学人积极呼吁政府制定文物保护法规,以规范田野发掘和文物的保存。为了推动古物保护法的制定,李济曾说:“我们当中许多人积极活动,要求中央政府制定一个古物保护法,包括遗址和有历史价值的遗迹以及国家珍品出口规章和管理科学发掘的条例。”
李济所言不虚,作为政府文物管理机构的古物保管委员会在制定文物保护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委员会中几乎所有委员乃史语所及与史语所关系密切的学人。在包括史语所在内的众多文物专家的推动下,中央政府于1930年6月公布了《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共14条,对文物的范围、所有权、归属权、发掘权、研究权等作出详细规定。古物法规定,所有文物无论“埋藏地下及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属于国有”。文物范围“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针对中央与地方学术机构发掘权限不明的特点,古物法明确规定“采掘古物应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构为之”。学术机构的研究“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于一定期内负责保存,以供学术上之研究”。机构发掘“应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审核转请教育、内政两部会同发给采掘执照,无前项执照而采掘古物者,以盗论”。另外,根据古物法还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1931年7月,为了便于贯彻实施古物法的规定,行政院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后因考古存在乱挖私掘等现象,为了规范发掘的行为,委员会颁布了《采掘古物规则》,实行采掘古物许可证制度。上述法规的颁布,为文物的系统保护与科学发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田野考古工作规范、科学的实施。考古工作外部环境虽已解决,但田野发掘中还面临许多实际的困难,比如考古发掘中怎样才能兼顾地方文化和保护利益,让地方人士参与、支持文化学术事业。傅斯年认识到,“此项考古工作,体大思博,地方政府之赞助,殊地学者之分研,实为成功之必要条件”。李济也说:“在民国十七年至十九年前后这一时期,我们所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如何说服地方学术界与中央合作。”
于是史语所借鉴与山东省政府合组山东古迹研究会取得的成功经验,计划与河南省政府合组一个类似机构。1931年10月,史语所与河南省政府正式协商成立一个中央与地方合作的学术机构即河南古迹研究会。史语所委派李济为代表与省政府代表马元材拟定了合作办法。1932年2月8日,中研院与省政府合组之河南古迹研究会暂借河南博物馆开成立会,并议定古迹研究会办事章程。章程规定,最高机关为委员会,委员由双方分别担任。合作办法规定“保护之责,由河南省政府担任,发掘研究之责,由中央研究院担任”,这样的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优势。地方承担起保护的责任,对于当时土匪、盗匪、恶霸横行的河南,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和军警的保护,考古发掘工作很难进行。这就形成了一个官方保护链,即史语所与古迹研究会相互沟通后,由史语所请示中研院,再有中研院致函省府,省府把命令传达给各县。各县再将命令下达到区、乡,最后落实到遗址所在村庄予以协助保护。这看似复杂的保护链,在中国这个行政色彩浓厚的国家,却显现出很好的效果,为古迹会的田野考古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
古迹研究会中史语所人员皆为优秀学人,他们熟练地掌握了科学发掘技术,在田野考古的前沿能够发挥其专业优势,他们称得上学有专长且领导技能相当优越的精英团队,指导之责正是其所擅长。古迹会的工作则由已转入史语所的郭宝钧负责,一切掌握在史语所手中,石璋如说古迹会“是史语所的外围组织,整理工作时由河南古迹会负责”。通过控制、指导古迹研究会工作,史语所在河南的发掘超出了仅在安阳发掘的狭小范围,开始大规模从事全省范围内的考古发掘,以便使用考古比较研究的方法,来探索中国文明起源。史语所为了在民众中树立正面形象,传播考古学知识,改变人们认为考古工作挖人祖先坟墓、盗卖古董的错误认识,促进民众对文物形成正确认识,史语所一方面要求工作人员以身作则,杜绝私人收藏文物。史语所开始考古事业之初,李济提出“埋藏在地下的古物都是公有的财产,他们在文化上和学术上的意义及价值最大,没有任何人可以负荷保管他们的责任,所以一切都应该给公家保管”的主张,得到“他(董作宾)无条件的合作”,“以后梁思永先生与其他考古组工作同仁都极热烈支持这一立场”[12]。文物“国有”的观念成为史语所考古人员共同的认识,并得到认真执行,成为史语所的一大优良传统。这无疑对刚刚起步的田野发掘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考古工作规范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演讲、办展览会等学术活动对民众进行文物保护教育。1929年,傅斯年在开封处理纠纷时,白天与各方接洽,处理各种问题,晚上则在河南大学大礼堂做学术演讲,“谈科学上的问题,发掘方法等等”,一讲两三个钟头毫无倦容,并且请学生提问题,当场给以解答。傅的演讲很成功,石璋如回忆:“傅先生与学生讨论热烈,反应很成功,使得学生们对于中央研究院的认识比较深刻。”
董作宾、梁思永及郭宝钧等也曾到河大作有关殷墟发掘和考古知识的专题报告,在师生中引起热烈反响。上述活动推动了学校教育与考古实践相结合,河大史学教授马元材、学生刘耀(后改名尹达)、石璋如、冯进贤、许同国等都曾参加殷墟发掘。刘耀、石璋如毕业后加入史语所考古组,成为著名的考古学专家。为了普及考古学知识,矫正民众对考古学的错误认识,史语所举办出土文物展览会,通过实物教育引起公众对考古学的兴趣。1932年2月21日史语所借自然历史博物馆举办考古成绩展览会,社会各界反映热烈,“来者络绎不绝,一时称盛”,原定会期三天,后应公众要求不得不延长一天。古迹研究会也在开封举办了两次出土文物展览会。古迹研究会陈述展览活动的宗旨:“本会之展览,盖欲借古物之接触,以促进社会对古物之重视,因古物之重视,以促进古物之保存,并间接影响于盗掘盗卖者心理之矫正。”
展览活动的开办,向普通民众展示祖先辉煌的历史文化,宣传了文物保护的意义,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教育功能。另外,为了宣传现代考古学的意义及价值,争取舆论支持,傅斯年、李济、董作宾等人还积极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如傅斯年的《考古学的新方法》发表在《史学》,李济的《现代考古学与殷墟发掘》和《中国考古学之过去与将来》分别发表于《史学杂志》(1930年9月第2卷第4期)与《东方杂志》,董作宾的《甲骨文研究的扩大》发表在《史学杂志》。史语所上述活动的积极开展,使现代田野考古知识在学界及民众中得到广泛、深入的传播。
四史语所把田野发掘纳入了国家学术体系之内,利用政府的力量促进考古学的迅速发展,但“国家建构”中的中央政府很难兼顾到学术发展。中国现代考古学的发展可谓举步维艰,甚至面临夭折的危险。面对困难,史语所学人通过推动立法把现代考古学纳入国家法制化渠道,此后的考古发掘由专业考古机构经国家专业部门批准方能进行发掘,考古发掘所得文物必须交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保存。通过成立合作机构,理顺了中央学术机构与地方的权责关系,此后的考古发掘须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进行,适当照顾到地方的利益,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支持。
考古人员的廉洁自律,不私自占有发掘所得文物的行为为考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利用演讲、展览会、报刊杂志等现代传媒对民众进行文物保护教育,使现代考古学理论知识得到广泛、深入的传播。以上措施,史语所把考古工作纳入体制化、法制化、组织化、普及化的轨道,最终塑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了科学的考古学工作规范,为现代考古学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基础,从根本上为现代考古学在中国的发展铺平了道路。随着学术环境稳定,史语所学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将现代意义上“集众式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调查发掘范围由安阳一地逐渐向全国扩展,并兼顾史前与历史时期。一整套严格、科学工作方法,为以后的中国考古学树立了新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