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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用玉机制的考古学论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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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用玉机制的考古学论述

作者:石荣传陈杰单位:厦门大学历史学博士后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师

组合玉佩串饰

是指由数量不等的佩玉(如玉璜、玉璧、玉环等)与珠、管交替串联的串饰。组合玉佩流行于西周晚期,主要出土于陕西、河南、山西等地,主要是项饰或胸饰等;春秋中后期至战国,串法及用途与西周有所不同,主要是腰饰或胸腹饰,除玉质外,常见水晶质,如山东淄博临淄县郎家庄、曲阜鲁城西“望父台”墓地等(见表二)。这类组合佩玉串饰比较复杂,可分为以下五型:A型:佩玉与珠、管单行环形串饰,即由一种或是几种佩玉与单行珠、管交替串联的环形串饰。佩玉多是玉质,出土数量不多;从功能上说,早中期多为颈饰,晚期多为腕饰。

B型:佩玉与珠、管双行环形串饰,即佩玉与双行珠或管相互交替串联的环形串饰。佩玉是双孔并列,造型不一。有时会有将佩玉作为整串挈领或项饰的坠。此型串饰大约在西周中期开始出现,流行于西周晚期,多为项饰、头饰或腕饰等,如河南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M2012中出土的佩玉玛瑙珠组合项饰(图二,1)。C型:佩玉与珠、管多弧形串饰,佩玉主要是数量不等的玉璜。以璜为中心的串饰滥觞于良渚文化。但西周时期的璜组佩较为复杂,以多璜为中心的多弧形串饰,也称为多璜组玉佩,按璜的数量可分为单璜、二璜、三璜、五璜、七璜、多璜等,串法较为固定,单璜组玉佩是由单行珠、管与一璜环形串联而成,应是多璜组玉佩的雏形;二璜以上的组玉佩大都有一挈领,左右两侧各有玉或其他质地的珠、管单行或是双行并列串联,璜左右两侧分别串以珠、管后,再与串珠相联结。如河南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M2012中出土的五璜组玉佩(图二,2)、M2012出土的七璜组玉佩。本型流行于西周晚期,后逐渐消失,皆为项饰,多出于高级贵族墓中,如河南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山西天马曲村墓地。D型:佩玉与珠、管扇形串饰,即佩玉与珠、管以单行或多行相连的扇形玉佩。主要是用作胸襟饰,流行于西周晚期,数量不多。

多以玉牌为主饰,下串多列珠、管或佩玉,如天马曲村M92出土的玉牌、玉戈联珠肩饰(图二,3)和玉牌联珠串饰。E型:佩玉与珠、管条形串饰,即佩玉与珠、管以单行或是多行相连的条形玉佩。主要为腰饰、胸饰、耳饰等,出现于西周晚期,流行于春秋战国,为胸腹或腰饰,主要见于楚地、齐鲁地区,根据其形制,可分为三个亚型:Ⅰ式:单条形串饰。串饰仅有一列,主要见于西周晚期或春秋战国,如楚地俑人身上的串饰,山东一带的水晶串饰也有此类。其组合形式是以玉环或玉璧为挈领,之下为珠、管与玉环或玉璧相隔用绶带相连,如战国中晚期江陵及信阳楚墓中俑人身上串饰(图二,4)。Ⅱ式:双条形串饰。出现较迟,多见于春秋战国时,如信阳楚墓中俑人身上的串饰(图二,5),山东地区的水晶玉髓串饰大多为此类,如临淄郎家庄一号东周殉人墓与山东曲阜鲁国故城M4中出土的玉髓或水晶串饰。其组合形式为以玉环或玉璧为挈领,之下分为两行,每行珠、管之下接以玉璜,之下再以珠、管与玉环或玉璧相连。Ⅲ式:束尾条形串饰,即以环、璧或珩为挈领,下分为几列,各串以佩玉如环、璜、长管、玉人等等,末端以佩玉作为总束。这种串饰出现于战国中期以后,只流行于中原与齐鲁地区,如山东曲阜鲁国故城战国中期M58出土者(图二,6)。

综上,两周时期组合串饰的流行有一定的时代性,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期段:西周早中期:组合珠、管串饰A型、B型,C型开始出现;组合玉佩串饰A型现于西周早期。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组合珠、管串饰A型与B型、C型;组合玉佩串饰A型、B型大量流行于西周晚期;D型、E型Ⅰ式出现。春秋中晚期:组合玉佩串饰A型时有出土,E型Ⅰ式流行,Ⅱ式出现。战国时期:组合玉佩串饰E型Ⅰ式、Ⅱ式、Ⅲ式,主要以流行于楚地的E型Ⅰ式、Ⅱ式为主。

两周各期段佩玉制度试析

根据对两周墓葬出土组合串饰的分期分段,结合出土情况,将两周时期的佩玉制度概括如下:

1.西周早中期

西周早期,组合珠、管串饰增多,组合玉佩串饰出现。组合玉佩串饰仅出于大型墓中;组合珠、管串饰则没有明显的等级差别,只是数量与质量的差异。西周中期,组合串饰,尤其是组合玉佩串饰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玉戈①作为佩玉出现在组合串饰中。这一时期的佩玉有着较为严格的等级区别,根据墓葬的等级,其组合玉佩在种类、质量、数量、组合方面也有明显的不同:(1)五鼎以上或有墓道的墓葬(相当于诸侯一级):以组合珠、管串饰为主,种类包括项饰、腕饰、踝饰等,组合佩玉串饰开始流行,主要出于颈部位置。(2)三鼎或是相当于三鼎的墓葬:以珠、管串饰为主,用玉等级明显低于(1)类墓。(3)二鼎以下墓:种类与(2)类墓差别不大,但数量上有差异。

2.西周晚期至春秋初期

大型组合玉佩出现并流行,为佩玉制度的第一次高潮,即造型优美、结构繁复的大型项上多璜组合玉佩流行。佩玉制度依然有严格的等级区别:(1)七鼎或七鼎以上墓:佩玉方面以大型珠(管)佩串饰为主,包括项饰、发饰、腕饰等,出现以多璜为中心的组合串饰。大部分是项上串饰,标志着以项上串饰为中心的周式佩玉礼制的成熟。(2)五鼎或一椁三棺墓:以组合串饰为主。西周晚期与春秋早期有差别,西周晚期的组合佩玉饰包括项饰与腕饰,出现胸部串饰;春秋早期大部分是组合珠管串饰。(3)三鼎或是一椁两棺墓:佩玉有项上串饰、胸部串饰。(4)二鼎或是一椁一棺墓,多是士与大夫级贵族:佩饰大多是单件佩玉,组合玉佩少。以上以多璜组玉佩为核心的佩玉制度主要流行于周王室畿内及其相邻地区的诸侯国,用玉等级较为严格,如虢国与晋国墓地的用玉等级较高,并与用鼎制度相合,如佩带七璜组玉佩的虢季所用鼎数也为七。而其他的畿外诸侯墓葬,其随葬佩玉的数量、规格都不能与虢国与晋国相提并论,佩玉多以组合串饰为主,大部分是珠、管组合串饰,组合佩玉串饰较少,罕见多璜组玉佩,如河南平顶山应伯墓②。这种不平衡的用玉状况可能由各诸侯国与周王室的亲疏程度所致:西周时期,畿内诸侯多与周王室关系亲密,地位或礼遇要高于畿外诸侯;畿内诸侯在天子脚下,受周王室约束较强,不论是用鼎还是用玉,等级相对严格,周王室以多璜组玉佩为核心的用玉制度在畿内及其相邻诸侯中得到良好的执行,但并未完全被远离政治中心的畿外诸侯所接受。

3.春秋中晚期

春秋中晚期,楚国的势力扩张到黄河流域,楚式佩玉制度对周式佩玉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此时两种组合佩玉组合并存:(1)楚式佩玉组合:以环或璧、璜为主的组合腰(胸腹)玉佩为代表,主要构件为玉璧、玉环、玉璜、玉觿、玉牌等。从出土位置看③,楚式佩玉的佩带部位从颈饰变为腰(胸腹)饰。(2)周式佩玉组合:主要佩玉是流行晋地的以珠、管为主的项上串饰和流行于洛阳的以环、璜为主的组合腰(胸腹)佩玉,可以看出中原周式佩玉制度受到了楚式佩玉制度的冲击。

4.战国

战国以来,以佩于腰(胸腹)部位的组合玉佩为主,种类增多;以珠、管串饰为主的佩玉不再是主要种类,多用于棺顶或握于墓主手中。E型Ⅰ式、Ⅱ式、Ⅲ式与其流行的地域有一定的规律:E型Ⅰ式以环或璧为挈领的单行串饰,较简单,各地均有出土,以楚地为多;E型Ⅱ式以玉(玛瑙)环或璧为挈领,其下分两行加以珠、管佩玉,不同的是,其下是各以环或璜结束,而不是总束为一行,主要流行于楚与齐鲁地区;E型Ⅲ式,以玉环或玉璧为挈领,下分两行,其下串以珠、管或是佩玉,最后以龙形佩将两行总束(图二,6),主要流行于周与齐鲁地区。其中,以E型Ⅰ式、Ⅱ式为主,即环、璜为主的组合腰(胸腹)玉佩为代表的楚式佩玉,是两周佩玉发展的第二次高潮,影响了以后的两汉组合玉佩。综上,两周组合玉佩的发展脉络较为清晰:西周以颈部环形串饰为主,早中期主要流行组合珠、管串饰,组合玉佩串饰出现,但数量不多,到晚期流行,并出现多璜组合玉佩,使用较为严格。从春秋开始,组合玉佩的造型与佩带方式发生变化:组合形式由环形变为直线型;由颈上串饰下降为胸腹或腰部串饰,这种造型与佩带方式一直延续至两汉时期。同时,春秋时期的佩玉有区域性差异:楚与周、晋等地有所不同;楚以璧或环、璜为主的胸腹或腰间条形串饰,而周、晋等地除了开始流行这种串饰外,还偶有出土项上串饰。战国早中期,以楚式为主,楚、齐鲁、周亦有不同:周式与楚式存在明显不同,齐鲁则是二者的过渡地带。战国晚期后,以胸腹或是腰间条形串饰为主,也就是以璧或珩为挈领的扇(条)形珠(管)佩串饰,多以环或璜为总束。

从考古资料看《礼记•玉藻》所载佩玉之制

《礼记•玉藻》①第十三中有几段关于佩玉之制的文字,是先秦典籍中关于周代佩玉制度的最完整的记载,也是后人研究佩玉制度的主要依据。随着考古出土的玉器越来越多,为复原两周佩玉制度提供了可能,也使《礼记•玉藻》佩玉之制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根据上文对两周考古出土玉器资料的分析及各期段佩玉制度的归纳,笔者对以下《玉藻》的部分内容提出一点粗浅的认识。

1.“古之君子必佩玉,右徵角,左宫羽,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周还中规,折还中矩,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故君子在车,则闻鸾和之声,行则鸣佩玉,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这一节所记载的是古代君子的行走仪容。仪容在周代的礼制中非常重要,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行走,在不同的礼仪场合下,要有与之相对应的行走节奏,正如郑玄注:“趋以《采齐》,路门外之乐节也。门外谓之趋。齐,当为‘楚齐’之齐。行以《肆夏》,登堂之乐节。”孔颖达作了进一步阐释:“路寝门外至应门,谓之趋,趋时歌《采齐》为节。路寝门内至堂,谓之行,行时歌《肆夏》为节。”这里所谓的《采齐》与《肆夏》是当时两首天子、诸侯飨宾时所奏的乐章,曾在《礼记》中多处出现,如“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之”(《礼记•郊特牲》)。

周代的礼乐之制中乐为礼服务。此句所讲乐是用来约束、调节君子行走时的仪态,只是此乐不是由钟、石、丝竹等乐器演奏,而是由君子所佩之玉发出。究竟什么样的玉器发出的乐音能让古人养心、养德呢?学者对此解释颇多,如郑玄:“徵、角、宫、羽,玉声所中也。徵、角在右,事也,民也,可以劳;宫、羽在左,君也,物也,宜逸。”意思是佩玉发出的音节正合“徵、角、宫、羽”,然未有“商”。周乐之中“商有杀伐之意,故不用”,“君子之养其心,非徒恃乎鸾、和、佩玉,而所以消其匪僻,而导其和平者,此亦有助焉尔”,因此“佩玉有徵角宫羽而无商,盖佩玉所以养德,故亦无取乎杀伐之意”。清代学者吴大澂认为:“徵、角、宫、羽,谓左右两璜之声所中也。”即这种佩玉中至少有璜;《礼记集解》撰者孙希旦认为:“佩玉四声,亦必其大小、长短、厚薄之不同,但其详不可考耳。”其后又称:“故佩玉之璜触冲牙而鸣锵然也”,说法前后不一,虽然孙氏认为能发出合乎乐音的佩玉形制详不可考,但是也赞同玉鸣之声是由佩玉中的璜与冲牙所发出的。

关于佩玉者的身份等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郑玄注曰:“君子,士以上。”二是清代学者孙希旦认为:“盖主谓天子诸侯之礼,故佩玉则备四声,行步则有乐节,在车则有和、鸾。若大夫士,虽有佩玉,而其仪物则当有降杀矣。”后者较为可靠,如《礼记•郊特牲》中提及后世的越礼之制时称“大夫之奏《肆夏》也,由赵文子始也”,言外之意是有权奏《肆夏》之乐来宴飨宾客的是高于大夫的天子诸侯,“天子诸侯飨、燕宾客,奏《肆夏》之乐以纳宾……纳宾奏《肆夏》之一者,燕、飨卿大夫之礼;奏《肆夏》之三者,燕、飨诸侯之礼也”。从中可以看出,天子诸侯在奏《肆夏》宴飨宾客时,因宾客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诸侯奏三遍,而大夫只奏一遍。有僭礼的行为时,是应该拒绝的:“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子以君命,辱于敝邑。

先君之礼,藉之以乐,以辱吾子。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细,敢问何礼也?’对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左传•襄公四年》)根据上述阐释,结合对考古出土资料的分析,可将文献中反映出来的佩玉形制和佩带者身份作如下推测:(1)有关佩玉形制上述文献说明,这种佩玉须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佩玉四声,亦必其大小、长短、厚薄之不同”。为了走路的轻、重、缓、急而发出高低不同的音节旋律,佩玉的形制当由形状不同的玉器所构成,即应是一种组合玉佩。

第二,“右徵角,左宫羽”。佩玉或为左右各一串,直线形,悬挂于胸腹或腰部。如果是颈饰,两串佩玉是上下相迭,不可能单独发出声音。

第三,“揖之,谓小俯见于前也。扬之,谓小仰见于后也”。须有一定的长度,至膝甚或更长;与腿部比邻相依。否则如此小的动作,佩玉不能离开身体,也不能发出“锵鸣”之声。第四,“趋以《采齐》,行以《肆夏》”。佩玉之声非单一之声,而还有高低、抑扬之分。

根据上述四个方面,笔者认为文献所载佩玉形制为组合玉佩的E型Ⅰ式、Ⅱ式,理由如下:首先,符合上述第一点的应是组合玉佩,可将组合串饰排除在外。其次,符合上述第二、三点的腰(胸腹)饰包括西周后期的组合玉佩串饰D型,及流行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组合玉佩串饰E型。二者既是腰(胸腹)饰,长度也够,如山西天马曲村M92出土的组合玉佩D型串饰(图三),长达68.5厘米。再次,从上述第四点佩玉之声看,组合玉佩D型串饰下面是数条玉石珠链,可以发出清脆的声响,但要发出类似徵、角、宫、羽的声音可能较为困难。最后,组合玉佩串饰中的E型Ⅰ式、Ⅱ式、Ⅲ式均为直线形,长度达膝,与腿比邻,除Ⅱ式本身符合左右各一外,I式可左右各挂一串,也符合要求,且是由不同形制的玉构件组合而成,发出不同的音节是完全可能的。但Ⅲ式虽有两行,但下以一玉器总束,大多单独使用,很难发出声音。是以Ⅲ式应可排除在外。(2)有关佩带者的身份等级由“盖主谓天子诸侯之礼,故佩玉则备四声,……若大夫士,虽有佩玉,而其仪物则当有降杀矣”可知,佩玉合乎四声者为天子、诸侯,而大夫及士按其等级的不同依次递减。至东周时期,“礼坏乐崩”,佩玉制度可能受到了僭越,区分已不严格。从考古资料反映的各时期佩玉制度看,整个西周时期,玉器使用等级较为严格,如使用多璜组合玉佩墓中,璜的使用与用鼎等级基本相合,如河南虢国墓地M2001。而三鼎以下的墓很少使用,说明大夫、士一级使用佩玉要简略许多,符合“若大夫士,虽有佩玉,而其仪物则当有降杀矣”。

春秋战国时期,墓主的身份等级与用玉规格区分没有西周严格,很多贵族墓中还伴出有其他次玉的组合串饰。综合上述,《礼记•玉藻》记载的这段内容所反映的佩玉,应是东周流行的组合玉佩串饰中的E型,而它所表述的佩玉制度,则是西周时期严格的礼法等级制度。然而在东周,这种制度已经被肆意僭越和破坏,无法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所以这段记载应是后人附会所致。

2.“君在不佩玉,左结佩,右设佩,居则设佩,朝则结佩。”

这段文字记载面君时与家居时的佩玉方式,但究竟是何人所用之礼,大致有两种不同意见:郑玄认为是世子之礼;《礼记集解》则注曰:“此谓大夫士之礼也。”笔者认为要弄清用礼人的身份,关键看对“朝”的理解:如果“朝”指普通的见面,那么这是每个人(包括天子)都要遵守的礼节,因为每个人都有“君”,如国君、父君等;如果“朝”仅指政事中的面见,则是各级贵族朝见天子的礼节。《礼记集解》:“君在不佩玉,非全不佩也,结其左而设其右焉耳。君子于玉比德,结其左者,示其德之不敢拟于君也。居则佩玉,左右皆设之也。朝则结佩,结其左也。”即佩玉有左右两串,“左结佩,右设佩”,再次旁证了考古出土的E型Ⅰ式、Ⅱ式与文献所载佩玉形制的相合。面君时将左佩结起,是因为古时以左为上,结左为尊。而“结佩,谓结其两璜于绶而使不得鸣也”,是将二璜结起,说明组合玉佩至少有两璜,如楚墓中俑人身上的彩绘佩玉串饰(图二,5)。然有些地区出土的E型Ⅱ式串饰并不符合这种标准,如山东临淄郎家庄一号东周殉人墓中的水晶组合串饰,虽多是以环为挈领,环或璜为结束的条形串饰,但下多为一璜或是两环,未见两璜者。“居则设佩,朝则结佩”,即在家中时无须结佩。但面见等级高于自己的人时,为了表示遵守尊卑贵贱的礼仪,结起左边的佩玉;为了约束调节自己的行为,右边的佩玉不结。

3.“斋则綪结佩而爵”

是指祭祀时佩玉的使用规则。各代学者对在祭祀时结佩都没有疑义,“盖佩玉有声,齐者欲静以致思,故綪结其佩,即斋者不乐之义也。不去而但綪结之者,君子无故玉不去身也”。且对于“綪结佩”的解释也没有多大差异:郑玄“綪,屈也,结又屈之”,孔颖达“綪结佩,谓结其绶而又屈上之也”,孙希旦“是綪者,屈之又屈也”,都是说“綪结佩”为结佩基础上再结佩。按此说,佩玉串饰至少有三行,那么这是何种形式的组合玉佩呢?孙希旦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君在不佩玉,为时暂,以两璜上结之而已。斋有十日,则以璜及冲牙屈上当瑀与琚而结之,又屈而上当珩而结之也。”即除两璜、冲牙之外,还有瑀、琚以及提挈整个组合玉佩的玉珩。这与考古发现的E型较为吻合,因为在挈领之下有二行(两件玉器)以上的串饰极为常见。对于使用者的身份问题,原文与释文都没有明确说明,故可能是自天子以下各级“君子”都应遵守的礼制规范。

4.“凡带必有佩玉,唯丧否。佩玉有冲牙,君子无故,玉不去身,君子于玉比德焉。”

“君子”只有遇到丧事与灾祸时,才不佩玉,否则玉不离身,因为玉代表君子的德行风范。这里要注意的是“佩玉有冲牙”,从句子的前后连贯上有点脱节,是否为后世所加不得而知。有人根据上面及此句对组合玉佩做出了复原,以朱熹所释为经典:“佩玉上横曰珩,下系三组,贯以珠。中组之半,贯以大珠,曰瑀,末县一玉,两端皆锐,曰冲牙,两旁组半,各县一玉,长博而方,曰琚,其末各县一玉,如半璧而内向后,曰璜。又以两组贯珠,上系珩两端,交贯于瑀,而下系于两璜,行则冲牙触璜而有声也。”即用珩来平衡整组串饰,其下分三组,中间一组的中部有一大珠即瑀,最末端有一两端都尖的玉器即冲牙,其左右两列的中间各有一方形长管即琚,最末端各悬一玉璜。又有两组玉珠上接玉珩,下系两玉璜,行走时冲牙与玉璜相撞发出声音。如此得出这是一种直线形腰(胸腹)佩玉,玉件包括玉珩、成对玉璜、玉冲牙、玉珠(瑀)、玉管(琚)等。近代有很多学者根据出土的玉器与文献所载复原组合玉佩,如郭宝钧先生所复原的辉县战国魏墓中组玉佩(图四),但目前这种形式所见不多。实际上,考古发现多数组合玉佩的构件为玉珩、玉璜、玉环、玉璧等,其间贯以玉珠或玉管,但未见有两端皆尖的构件,即冲牙。因此文献所记冲牙极可能是考古出土玉觿:一端尖,另外一端有孔,可以作为组合串饰之末端,如洛阳金村东周墓出土的颈部组合玉佩①,由金链条与玉管相串为骨架,上部悬垂一玉双舞人,下部双龙玉珩,左右两侧各悬一龙形玉觿(图五),“佩玉有冲牙”似乎得到了印证。但文献所说组合玉佩大多是胸饰或是腰饰,而此串饰是颈部串饰;且下端没有玉璜,不能出现“冲牙触璜而有声”的情况。

5.“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士佩瓀玟而缊组绶。”

大意是:根据等级身份的不同,从天子至士各级贵族所佩带的玉器各不相同,大致可以从玉质、玉色、悬系佩玉的绶带等方面来加以区分。对于玉质、玉色,孔氏曰:“山玄、水苍,玉色似山之玄而杂有文,似水之苍杂有文。尊者玉色纯,公侯以下,玉色渐杂。”说明天子之玉为玉质纯净的白玉,而公侯至大夫之玉为颜色渐杂的多色玉,说明玉以色白质纯为上。在先秦文献之中对此未有具体描述,但汉代典籍中多有记载,如“峚山……其中多白玉……君子服之,以御不祥”(《山海经•西山经》)、“君子比之玉,玉润而不污,……洁白如素,而不受污,……故公侯以为贽”(《春秋繁露•执贽》)等等。以白玉为上的思想继承于两周还是汉代对“玉德”思想的演绎,尚不得而知。但先秦文献中常有“白璧”一词出现,笔者认为前一种可能性较大。对于世子佩玉的质色此处未有说明,只称“瑜玉”,应是真玉之意。而学者多认为天子世子与诸侯世子的“瑜”有差别,如“世子及士唯论玉质,不明玉色,则色不定也。瑜是玉之美者,故世子佩之。然诸侯苇眉子虽佩瑜玉,亦应降杀天子世子也”。至于到了士一级,则不能用玉(真玉),只能用美石,即“瓀玟”。关于绶带,郑氏曰:“绶者,所以贯佩玉,相承受者也。”从原文中可以看出,从天子至士等级依次为:“玄”、“朱”、“纯”、“缊”;而世子用“綦”,郑氏称:“纯当为‘缁’,……綦,文杂色也。缊,赤黄。”从颜色与质地看,这种绶带大多为非金属的织品。实际上,考古出土的绶带有两类:

(1)是丝线或是金属丝的“绶”,大多用于项上串饰,如上文所提到洛阳金村战国墓所出的即用金链;有些胸或腰部的组合玉佩的绶也为此类,如鲁国故城战国中期M58出土组合玉佩,从佩玉构件的孔来看,可能为线“绶”。

(2)以织带为“绶”,大多是腰(胸腹)组合玉佩。大致有如下两种使用方法:其一,如信阳长台关二号楚墓木俑身上的彩绘组合玉佩。佩于上胸襟或是腹部衣交叉处,俑身上的佩玉大多穿系于胸襟或是腹部,系于胸襟者分左右两列(图二,4);系于腹部者一般都居于身体中部(图二,5),分单列或双列,上部用交叉的绶带穿系彩结,背部是一红黄相间的锦带,绶带似是系于其上。其二,如楚地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出土的女尸腰带上系有一管一珠(图六):腰带的左侧系有一绶带,绶带中部略下位置穿系一珠,其下系结以防珠下落,末端打一活扣;在珠上端位置又缠绕另一绶带,其上有一玉管,为防脱落,玉管下也打一结。由于珠、管系于各自绶带,可以左右摆动。佩于腰部的还有广州南越王墓出土的玉舞人:腰带下垂绶带,上有一环一璜,下各用绶带打结。以上两种方法的不同是与佩带者的身份、地位、性别有关,还是由于服饰的改变而引起佩玉方式的改变,尚需进一步的探讨。但无论如何,《礼记•玉藻》所载的绶带复杂性与考古出土的多样性大致符合,说明从绶带颜色和质地上区分等级,是完全有可能的。

6.“孔子佩象环五寸,而綦组绶”

象环是象牙质的环。即指孔子佩五寸象牙环,绶带为杂色。陈氏澔曰:“象环五寸,燕居佩之,非礼服之正佩也。”郑氏曰:“孔子佩象环,谦不比德,亦不事也。象,有文理者也。”而孙希旦认为:“愚谓环玦之属,古人所常佩……,叔孙穆叔之子孟丙见于公,公与之环而佩之。”“孔子佩象环,盖以象之贵次于玉,故用为燕居之佩。”由这句话及其注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如下信息:(1)环为组合玉佩中主要的构件之一;(2)佩玉制度中的佩饰质地不只有玉一种。但次于玉质的是居家时所用,非正式场合使用。说明古人家居与朝君时佩玉不一样,与上面“居则设佩,朝则结佩”的解释“居则佩玉,左右皆设之也。朝则结佩,结其左也”,即“居”与“朝”时佩玉的区别是指左佩是否结起的解释矛盾。(3)春秋时孔子佩象环表示其为谦谦君子,而所用是“綦组绶”。从“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得知“綦组绶”应是世子所享权利,此处却为孔子家居时的佩带方式,且不是逾礼之举。

考古发现,玉环为春秋战国时期佩玉的主要构件之一。而西周时期,不管多璜组玉佩还是组合珠、管串饰中,玉环都不常见,当然可能与此时组合玉佩多为项上串饰有关,但再次证实文献所载佩玉非西周,而应是春秋以后之形制。战国时期在山东、河南等地出土的水晶、琉璃、石质等串饰,制作工艺与玉器有明显区别,可以说明当时贵族的佩饰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有质地优劣之分。四、结语综合典籍记载之佩玉制度与考古发现情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礼记•玉藻》所载佩玉虽被后世儒生奉为周初礼制,经考古证明,其并非是西周时期的佩玉制度,而是流行于春秋战国,以腰(胸腹)部组合串饰(E型Ⅰ式、Ⅱ式)为核心的楚式佩玉形制。此时佩玉制度中的等级,并非如记载那般严格。春秋以后,社会动荡,周天子的地位岌岌可危。此时“召伯盈逐王子朝,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大量的周王室典籍迁徙至楚。不仅如此,鲁国乐师开始大量流散到各诸侯国:“大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四饭缺适秦,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论语•微子》)因之,楚地贵族极有可能汇聚周王室典籍,招募流散至此的礼乐人才,制作楚地特色的礼乐之制。

随着楚国势力范围的不断扩大,楚文化逐渐吸收周邻的华夏及齐鲁文化,内涵日益丰富。这与战国时期佩玉制度的发展脉络相一致:楚式佩玉融合了齐鲁与华夏佩玉之制,而后二者的根基是周王室礼乐制度。因此,文献所记佩玉之制实际上是楚文化与周王室礼乐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第二,《礼记•玉藻》“佩玉之法”是东周佩玉制度,但并不是说西周没有佩玉之制。从考古资料看,西周存在着等级严格的佩玉制度,多为多璜组合串饰,制作精美,且一座墓葬出土不止一套,应为墓主在不同的礼仪场合时的佩玉,如面君、家居、封爵、宴飨、祭祀、婚丧等,可能就是“朝”玉。另外,大量西周时期的组合珠、管串饰应为当时贵族家居时所佩带的,典籍未有叙述,可能春秋战国时此型串饰已不流行,时人无法了解西周佩玉的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