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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素质农村富余劳力的“无限供给”与相对高素质民工的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全国目前有4.8亿农村劳动力,其中富余劳动力有1.5亿。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以及耕地的减少,预计全国每年将新增劳动力600多万,而农业本身和农村都无法消化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因此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供给几乎是“无限”的。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将严重延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而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关键是要解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除了通过农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增加就业途径和扩大就业范围。由于人们普遍存在进城务工具有相对更高收入的心理预期,因而大量农村富余劳力纷纷涌入城市。但统计资料表明,这些进城务工的富余劳力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11%,70%以上的人没有经过任何培训。而随着我国产业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知识型社会的到来,一方面企业因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大量人员失业,另一方面新创造的就业机会需要就业人员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在劳动力总量绝对过剩和供需的素质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由于农民工的素质低下以及政府对其培训的问题不够重视,农民工只能从事着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苦、脏、累、险且工资低廉的工作,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求,造成“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结构性失业,而且农民工还不时会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检查和个别势力的非法盘剥,造成大量进城农民工“回流”。这种“回流”不仅意味着自己对“进城”的放弃,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他们是被产业升级、技术发展和素质提高的浪潮淘汰了。而在他们退出之后,高素质的、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民工尚未及时补上,从而成为当前“民工荒”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2.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催生了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的现实紧迫性。城镇化建设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加速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以城镇化推动工业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但是如果只有农民的流动就业,而没有农民举家进入城市安居乐业,显然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民工的整体受教育程度较低,这部分人口转入城市,只能在低层次的产业中形成过度性竞争。随着城市经济水平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低素质的劳动力转移领域越来越窄,这将会给农民工向市民转变蒙上一层阴影。如果这部分进城的农民工以及那些土地被货币化确认用于小城镇或开发区建设的农民没有获得相应的就业岗位,没有固定的收入,就会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退一步讲,即使从表面上看来,这部分人已经进入了城市,已经人口城市化了,但实际上从享受城市文明和从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及各种不同层次需求的角度看,这种表面现象的人口城市化,并不是真正的城市化。因为城市化的本质是为了满足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让人民享受现代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另外,大批素质低下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却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他们可选择的就业岗位越来越少,这一切可能会给城市交通、治安、环境等城市管理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二、农民工教育培训:尴尬的现实
一方面,从个人的需求来看,自身素质低下的农民工大多具有接受教育培训的强烈愿望,因为教育和培训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而较高的人力资本会带来较高的收益。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加快农村富余劳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理应尽力做好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工作。同时潜在的巨大需求为盈利性的培训机构提供了发展契机,企业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也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但总体上我国目前农民工职业培训存在“有效供给不足”和“需求不旺”现象的特征。
1.“有效供给不足”。
(1)多数农民工不能够或不愿意参加政府公共机构提供的培训。目前政府下属的教育、劳动等公共培训机构所提供的培训,一方面只对城市下岗职工开放,尚未覆盖到进城农民工这一也属于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特殊”群体。在职业培训体系中,政府主要为国有企业职工和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群制定培训政策并提供财政支持,针对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这一特定人群,国家的职业培训政策显得滞后,或空有政策却因缺乏有效的实施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公共培训机构多数以职业学校为主,这种学制长、有系统性的教育显然忽视了大多数初中或在初中以前辍学的农民工需要的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与就业紧密相关的职业教育现实需求。
(2)企业不愿意或难以独立地承担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的任务。用工企业是目前农民工培训的主要提供者,企业大多采用成本较低的学徒制方式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只有少数企业拥有相对正规的培训部门,但大多数的培训内容是关于企业内部纪律和规范的教育,专业技能培训很少。在政府还没有对企业实施农民工职业培训进行限制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和迫于经营压力,它们不愿意或难以独立地承担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的任务。
(3)营利性民办专业培训实体提高了农民工培训的“经济门槛”。新兴的民办专业培训实体的迅速成长为农民工接受培训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渠道,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工进入民办培训机构的比例很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多数的民办培训机构坚持以营利为目的,较高的培训费用成为农民工接受培训的“经济门槛”。
2.“需求不旺”。
(1)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能力越过职业培训的“经济门槛”。职业培训的“经济门槛”过高,面对“为什么不去接受培训”这样的提问,大多数农民工回答“掏不起钱”。无论是职前还是在职的培训,价格不菲的培训费用对于众多进城农民工尤其是尚未就业的农民工来说,他们尚不具备这样的支付能力。
(2)职业培训的“预期收益”不明朗。目前农民工主要在非正规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卖“苦力”,劳动数量和劳动强度是工资的决定因素,技术并不能带来明显的增收。另外,由于目前的户籍等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只是暂时行为,身份依然是农民,工作、居住都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种种的不确定性限制了他们投资培训的积极性。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需求不旺”是在众多限制因素存在下的一种“虚假的需求不旺”,在逐步排除制度障碍,进一步完善培训市场的条件下,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会越发旺盛起来。
三、农民工教育培训:基于一个成功个例的分析
为了使农民工技能培训这种不正常的“虚假的需求不旺”现象得到改变并形成充足的“有效供给”,一方面要使农民工有确定的收入预期,另一方面要降低培训的经济门槛,使农民工不仅愿意而且也能够跨过培训的经济门槛。“富平模式”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益探索,它是对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等人创立的北京“富平学校”的实践总结。该校是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股份制有限责任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该校以扶贫帮困为主要目标,招收贫困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主;学校的运营收入全部用于机构自身发展及扶贫项目,股东不参与分红;特别是学校完全采用市场化的操作方式,探索出培训与就业结合的“一条龙”的运作方式;同时学校还与政府合作,在招生环节上,与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合作招生,在就业环节上,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合作解决就业问题。“富平模式”留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借鉴,首先政府参与培训招生,可消除农民工对培训机构的不信任感;而在就业环节上培训机构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合作解决就业问题,大大提高了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收入预期,从而显著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同时作为培训机构的富平学校从与政府的合作中获得量多且有保障的生源,从而获得了资金支持,有助于培训规模的扩张和学校的持续发展;作为劳务输出地合作政府,则尝试了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和劳务输出方式,为农民带来切实有保障的劳务收入;作为劳务输入地,则获得了拥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优质劳动力,有利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当前农民工培训提供机制初创和亟待完善的时期,“富平模式”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培训的实效,推广意义极大。
四、农民工教育培训:可资借鉴的对策
1.设计满足市场需求的培训内容。为了使农民工“欲出无门”或因“盲目出门”而又导致“回流”的问题得以解决,政府、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关系。作为公益性的引导性培训,政府应利用所掌握的资源,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手段,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通过开设职业需求和职业技能要求方面的信息栏目,结合未来几年的经济形势、产业和就业结构作出分析,定期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便于农民工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就业方向和就业区域以及就业培训内容;通过开设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栏目,提高进城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并知晓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开设地方风土人情栏目,宣传当地农民工主要劳务输入地的一些地理知识、民风民俗、市民守则、语言、行为习惯等知识,使转移农民工尽快适应转入地生活等。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能力和提高就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培训机构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农民工的不同素质,以就业指导培训和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培训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市场的需求,同时也要尊重农民工自身的意愿,有针对性地因人、因材施教。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差的富余劳动力,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一些对文化知识要求相对较少以及体力要求不高的行业的实用技能培训,如家政服务业,另外也可开展一些家庭手工业技能的培训等;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青年农民,应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技术工种培训,如厨师、保健、美容美发等,并鼓励他们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提高劳动收入。对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政府部门要及时了解信息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通过这部分人的自主创业带动本地经济的发展,带领本地农民共同致富。
2.创新合理的教育培训形式。营利性组织(用工企业、营利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政府是目前农民工培训的主要提供者,但由于经济和制度分割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农民工难以从这些组织和机构获得自身需要的、能够担当得起的职业培训,即农民工培训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的现象。当营利性组织及政府在农民工培训提供方面“不愿做”和“做不好”时,非营利组织可以有所作为,成为培训的提供实体之一,改变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有效供给不足”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培训基地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劳动力需求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也可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型”培训和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效果和就业率。要积极鼓励园区、企业举办以招收本地农民工为主的各种定向委托培训班。
3•筹集充足的教育培训经费。农民工的培训涉及到政府、用人企业和农民工等多个方面,因此培训经费的筹集应多元化。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政府应该拨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既要让农民提高素质,又不让农民增加负担。对于财政收入本来吃紧的地方政府,培训的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贷款解决,农民工接受培训后找到工作收入增加后再偿还。同时也可考虑对教育经费重新配置,对一些经济较富裕的区域,可抽出部分资源腾出空间给民间力量,而将这部分的资源转投给农民工培训。鼓励通过各种途径使用人单位负起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应有的责任。如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可让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承担小部分的培训费用。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政府应该制订合理的补偿和激励机制来充分调动培训机构、农民的积极性。对培训任务重、经费缺口大、培训工作开展得好、成效显著的县(市)区进行适当奖励;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保证培训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民身上。
4.构建有效的教育培训网络。政府在筛选培训基地时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学员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场地设备、师资力量等各项条件较好,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确认其资格,作为定点培训基地,明确培训专业和范围,确定培训内容和要求。各归口部门如农业、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整合现有的培训资源,充分加以利用。要以现有各类成人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农技培训中心为基础,积极引导园区、企业、科研机构和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培训。原则上,市、县、区和镇(乡、街道)至少要确定一家综合性培训基地,逐步形成三级培训网络。对于知识含量比较高的培训可以在市级培训机构开展,镇(乡、街道)一级的培训网络主要是从事富余劳动力培训情况调查工作的收集以及一些简单的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其他的一些培训可以在县(区)一级培训机构就近开展。
5.提供合理的配套服务工作。
(1)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调查,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为有的放矢地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教育培训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减少盲目性,增强主动性。切实摸清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数量、文化程度以及就业技能等现状和农民工转移途径、流向、受训和收入等情况。在调研基础上,着手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是解决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转移的重要环节,只有资源清,才能方向明,农民工转岗培训才能做到有组织性、针对性。
(2)根据市场需求,抓住“热点”专业。为了全面掌握市场需求情况,搞好农村劳动力转岗培训工作,政府和培训机构应组织力量深入大都市、大中企业对工种、年龄等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最新就业信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拿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方案,使其在输出劳力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形成农民工输出与就业的良性对接,不仅可提高企业对本地农民工的信赖度,也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3)建立农民外出务工信息网点。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建立一个农民外出务工信息网点,要求各网点开通劳务输出热线电话。招收农民外出务工信息员来负责本地培训机构的招生、农民工培训和劳务输出的组织、登记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求职登记资料。以加快外出务工信息传递,同时借助社会力量组建庞大的招生队伍,扩大培训机构招生规模。
(4)引导发展当地的优势特色技能。有些农民因区域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等原因而拥有某种优势特色技能,由于经济的发展可能使这种技能失去了原先的价值从而面临失传的尴尬,政府应当收集各方面需求信息并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通过或培训或学徒等一系列方式光大当地优势特色技能,大力挖掘其市场价值,从而逐渐形成当地的特色产业并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