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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协调
协调有协和、调理之意。在哲学上,协调有两个基本的涵义:一是指事物内部矛盾的一种作用状态,即事物矛盾运动过程中的矛盾同一性的表现状态;二是指一种功能关系,即反映解决矛盾的途径和方式的功能关系。协调的上述特性及其功能,决定了其在人类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近20多年来,我国教育改革的历史表明,任何缺少协调机制的单向改革,都难以取得全面的成功。实现教育公平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活动。一方面,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教育公平本身也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实现教育公平的实践中坚持系统论的观点,从实践的整体性出发,把握整个系统的各个不同层次的动态结构,在实践中协调好各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保证整个实践进程的顺利。
第一,教育公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理论认为,公平问题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实现教育公平,一是要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与社会生产力保持协调。社会生产的发展水平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和人的发展。反过来,教育的发展和人的发展,又影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要与社会分配制度相协调。社会分配制度是影响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实现了公平的经济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当然,教育制度的公平性也会直接影响分配制度的公平。
第二,教育公平要与社会政治制度建设相协调。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教育公平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发生在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相对来说,这种影响更加长久和深刻。一个公平的社会政治制度必将推动整个社会的公平,也包括教育的公平。同时也要看到,公平的教育制度,对于广大公民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的养成,也必然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推进社会政治制度的公平。
第三,教育公平要与文化的发展相协调。教育公平的实践同样需要相应的文化环境。忽略了教育公平与文化的协调,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我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宗法观念、特权观念、等级观念、依附观念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教育公平的实现。尤其是“读书做官”、“学而优则仕”等观念,使许多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受到影响,甚至使一些地方和一些人在办学指导思想上步入歧途。另外,由于教育公平的实现程度相对不高,又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的发展。实现教育公平与文化的协调,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帮助处于文化不利地位的儿童改善受教育的状况,这也是世界各国都在努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均衡发展
公平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实践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协调机制来保证各个系统因素之间的整合,使其有效地联系和发生作用,而且需要在教育内部的子系统中特别重视各个薄弱环节,以保证系统整体的相对均衡发展。考察我国教育的现状,义务教育、农村教育、幼儿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儿童教育、女性教育等仍然是较为薄弱的环节,直接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在促进教育公平的实践中,必须对这些环节给予高度的关注。
第一,普及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机会的平等,关系到人生起点的公平,是教育机会平等的最重要方面。从我国义务教育的现状来看,进一步提高学龄人口的入学率、扩大教育规模十分重要,没有数量的发展就根本谈不上教育机会的平等。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当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将免费制提到议事日程。免费制是世界多数国家普及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尚未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也会影响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现。但同样重要的还有教育质量均衡的问题。至少在义务教育阶段,各地、各个学校应在实现公民基本素质培养和学生人格健康发展目标方面,保持大体相当的水平。坚持普及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延缓课程分流时间,尽可能使所有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掌握最基本的文化知识、技能、技巧以及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实现我国教育公平的长远措施。
第二,加强农村教育。城乡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范围最广泛的教育机会不平等,是教育不公平的突出表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指出:农村地区教育服务不足,有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①近年来,世界各国对农村教育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现实来看,我国有70%的人口在农村,文盲中的绝大多数也在农村。从经济形态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农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点。而农村教育又是农村发展的关键。要改善农村的教育条件,还有待于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
第三,发展幼儿教育。发展幼儿教育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促进教育机会平等的重要措施之一,许多国家将发展幼儿教育作为消除不同阶段、阶层和家庭文化差异,尽早实现教育机会起点上平等的重要途径和补偿性措施。与众多的幼儿人口基数相比较,我国幼儿教育还很滞后,尤其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相对薄弱。因此,必须对发展我国公共幼儿教育事业作较长远的设计。
第四,重视少数民族教育。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超过一亿。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少数民族教育的成就巨大,得到世界公认。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特殊条件的限制,从总体上看,我国少数民族教育还比较薄弱,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教育普及水平相对低下,文盲半文盲较多等方面。普及少数民族教育是当前教育公平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五,关注特殊儿童教育。抓好特殊儿童教育对当前实施义务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可以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民主性和人道主义精神。从经济建设的角度看,有助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事现代化建设事业,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将他们从单纯消费者变为生产者。加强特殊儿童教育,还有利于促进残疾儿童精神境界的提高,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我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六,保障女性受教育权利。男女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是教育公平的难点,即使在发达国家,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仍然没有保证,在发展中国家,男女受教育不均等的状况就更为严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受“男尊女卑”传统影响很深,当前女性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状况仍然存在,在有些地区还比较严重。在推进教育公平实践中,需要提高广大妇女及女童的受教育意识和自觉参与意识,破除文化观念上的陋习,激发妇女的求知欲望和热情。同时应当增加经费投入,为有特殊困难的女童入学提供资助,在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办女子学校和女子班,加强学校教育与女性生活的联系,在招生与就业中防止歧视女性。
三、社会参与
教育公平牵涉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对于教育公平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社会的广泛参与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加速剂”。社会的广泛参与能够更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教育公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教育机会的不断扩大,推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第二,社会的广泛参与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动力。在广泛的教育参与中,社会各界必定会提出更多更好的教育改革建议,将有利于教育改革的进行,进而推动教育公平。
第三,社会的广泛参与体现了教育民主的精神,有助于形成全社会支持教育的良好风气。近年来,社会的参与也随着教育民主化的推进逐步成为世界教育改革的一大趋势。社会参与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大到管理的参与、经费投入的参与、战略决策的参与,小到教学过程的参与,如办什么样的学校,招收哪些人入学,聘任什么样的人做教师,以及学校教育如何进行改革等。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广大人民参与教育的积极性将更为高涨,同时也将会极大地促进教育公平的实践。
四、法制保障
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公平,仅仅依靠社会宣传、行政管理上的措施还远远不够,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教育公平就只能是人们美好的主观愿望。实践证明,教育法制建设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教育公平已有成果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程序,把国家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实现目标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整个国家的意志和整个社会所遵循的准则,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最有效措施。当前加强教育法制必须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有关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使对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遵循的行为规范,即教育法律法规要符合国情。
第二,有关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要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真正体现教育的民主和平等。
第三,关于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法规的存在和效力,不应当因政府机构的改组和人事更迭而改变,而且关于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要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四,教育立法要重视其可操作性和严肃性。一方面,有关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要便于实施;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一经确立,就要保证其实施,对于有法不依的现象必须采取严格的制约措施。
教育法制的建立,还应当包括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为我国教育公平机制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务之急在于从实际出发,全面贯彻实施,并从教育公平的理念出发,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五、政策导向
教育政策及其实施状况直接影响教育公平。早在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局在第三十七届国际教育会议上,就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成员国将改进教育体系的组织和管理作为提高效率的手段,以便扩大人们受教育的权利。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建立教育政策导向机制,必须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实行教育经费倾斜政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第三世界国家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一个国家和地区之间教育上的差别阻碍着这个国家的发展,那么唯一合理的办法就是首先解决好条件差的地区人人受教育问题,这是教育应采取的基本方针。基础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它对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同时,它又是各类各级专门教育的基础。因此,在经费的配置上,必须保证基础教育的重心地位。从长远看,基础教育管理投资的效益必然高于其他教育,能够促进社会和经济的更快发展。从我国国情来看,当前由于经济建设的基础仍然需要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投入总是有限的,因此不可能保证所有的公民接受较高层次的学校教育,相当数量的青少年只能以接受基础教育为主。从这一实际考虑,国家在经费投入的总量配置上,应以保证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国民基础教育为主,同时兼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择优培养的原则,适当发展高等教育。国家针对贫困地区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应当很好落实。
第二,完善招生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政策,坚持科学命题、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改革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就业制度,建立相对公平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机制,打破地区与身份限制,营造公平用人的社会环境。
第三,规范教育收费。“乱收费”与教育机会平等的精神是相悖的,如果听之任之,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不控制这一现象,必然会影响教育公平的进程。所以要下大力量,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实现教育公平是复杂、曲折的历史实践过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相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一定会更加和谐,社会制度更加体现公平、公正,教育的公平也必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