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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的下半年由于限娱令的出台,电视市场在品种样式上必然进行一波较大的调整,可能有的观众在为欧弟离去、娱乐缩水等等唏嘘不已,但是从整个意识形态环境以及产业发展前景来说,此次调整确不失为一次更为有意义的行动。此次行动使我们看到虽是在商业渗透已久的中国电视市场,广电总局的指挥棒仍是一条如意棒,可长可短,一切尽在掌握中,为中国电视的健康发展把关。
在媒体追捧娱乐化过程中,公众也在拷问着媒体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甚至有人指责媒体正是娱乐低俗跟风的罪魁祸首。媒体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缺失确实是商业时代媒体的痼疾,但简单归责于媒体对于防止此类的发生没有太大意义。笔者认为,怎样能使媒体自身获得一种自然而又良性的发展,而非人为在电视产业发展的局部动刀。“限娱令”的出台从另一侧面恰恰揭示了我国媒介素养教育的严重缺位,面向传者和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亟待重视。
所谓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媒介素养教育,就是指导受教育者正确理解、建设性地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教育,通过这种教育,培养他们健康的媒介批评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媒介素养教育起源于上世纪30年代的英国和丹麦。英国学者ER·利维斯和他的学生丹尼斯·桑普森认为,新兴的大众传媒在商业动机的刺激下所普及的流行文化,往往推销一种“低水平的满足”,这种低水平的满足将误导社会成员的精神追求,尤其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各种负面的影响。因此,教育界应以系统化的课程或训练,培养青少年的媒介批判意识,使其能够辨别和抵御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
一般认为,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是全社会公民,其中包括传播者和受众两个方面。对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要使受众了解不同媒介形式的特征和信息制作过程,能够自觉掌握个人接触媒介的量和度,清醒地认识媒介带来的“快感”和“满足”;二是要让受众批判性地解读媒介信息,诸如媒介对现实的再现、媒介的商业性与价值观;三是能够有效地使用媒介,充分利用媒介完善自己。而对媒介传播者而言,不仅要重视以上三方面的教育,更需强调媒体职业精神、媒体职业道德教育。
媒体职业精神和媒体职业道德是媒体从业人员媒介素养的核心,也是其区别于一般受众媒介素养的特殊构成。所谓“媒体职业精神”,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具有的理想、信念、精神境界和职业品格。它包括对媒体传媒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也包括对媒体工作者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的认识与理解。媒体职业道德是以媒体职业责任为核心的一个综合价值体系,是媒体传媒及其从业者在媒体传播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和道德规范。因此可以说,媒体从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媒体传播的一系列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情感、职业作风等道德现象,正是媒体职业精神的一种外在表现。可见,媒体职业精神和媒体职业道德具有共同的精神内核,而这个精神内核就是对社会负责而非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的职业态度。
媒体人浮躁肤浅,疏于学习;媒体内容粗制滥造,缺乏创新;媒体机制以收视率为导向。结果是电视媒体无所适从、无所作为,将社会责任抛到一边。现在的电视台,从制片人到一般编导普遍急功近利、目光短浅,面对完成节目的压力和频繁改版,疲于奔命应付任务,再也没有时间,也没有心情学习对节目长远发展有所裨益的知识。当电视人没有经验积累和思想沉淀,制作的节目必然是粗疏低俗。这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媒体内容的粗制滥造,缺乏创新。现在大多数电视台的节目,尤其是综艺节目盲目克隆,胡乱跟风,哪家电视台的节目火热,就亦步亦趋地复制。当克隆成为了习惯,抄袭成为了风尚,电视台的版面基本上一年小推翻,三年全颠覆。随着越来越多的电视台定位错乱,播出内容大同小异的节目,电视界必然出现恶性竞争,“三俗”就在所难免了。
媒体职业精神和媒体职业道德的培养归根到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任重而道远。因此,要提高传播者的媒介素养,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有关部门应在稳步推进媒体单位各项改革的同时,强调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建立有效的媒介批评监督、反馈机制,共同推动媒体职业精神和媒体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