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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在全国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讲话中指出:“国家教育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考试将人才培养、人才甄选、人才配置、人才流动等有机衔接,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人才选拔的准确性,人才使用的科学性和人才流动的合理性。
随着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也刻不容缓。重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呼吁重庆市率先制定国家教育考试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公正有序进行,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实施素质教育。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我市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的有益探索,也为国家立法积累和提供了经验。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提高公民素质的一种重要手段,已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争取发展机会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自身发展,同时也起着改变社会结构、促进社会分流、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
命题是国家教育考试的核心环节。国家教育考试命题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针对性、人才选拔的准确性,也影响到国家教育考试的信度,尤其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摆脱为单纯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对高校选拔优秀人才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试题应当充分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做到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公平性、创新性,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新华网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参加听证的人员以及在线的广大网民就考试加分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我们认为加分是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考生家长及考生所关注的问题。《草案》应当对加分问题进行规范。目前我国的教育考试加分政策有利有弊:弊在如果暗箱操作,考试成绩有失公允,助长社会作弊,毒害学子纯洁的心灵;利在素质教育方针将得到贯彻,可以平衡地区差异,实现教育公平。
两相权衡,教育考试加分利大于弊,且符合现行国家教育政策。本着去弊存利的原则,《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应在考试前公示加分的依据和范围。加分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加分。
试卷评判工作是国家教育考试中极其重要的环节,评判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公正。为保证试卷评判的质量,《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工作机构在具备一定资质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试卷评判人员实行考核、淘汰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