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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是指高校在教育活动中用于培养学生所耗费的教育资源的价值,包括广义和狭义的教育培养成本。广义的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培养一个高校学生,国家、家庭和社会所耗费的全部费用,包括教学成本、学生生活成本、学生放弃的收入(即机会成本)三部分。狭义的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是指高校用于培养学生所耗费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教育资源的价值。本文仅限于探讨狭义的高校教育培养成本。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是政府拨款的依据,是建立教育负担与补偿机制的前提,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2005年6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成本核算对象、核算期,明确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具体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范围、成本归集的项目及标准等问题。由于《办法》是由国家发改委颁发,它并未纳入财政部与教育部联合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核算体系,因此,高等教育培养成本计算无法直接进行核算。而且,《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与《办法》在成本项目规定上不十分吻合,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体系的缺失、核算对象不明确、核算周期与会计周期不一致、没有专门的会计科目,造成无从匹配成本项目,也没有统一的考核目标,因而有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不同见解,笔者将从会计学的角度探讨高校这一核算主体的教育培养成本问题。
2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内涵
2.1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对象和核算期间
我国高等教育采用学年制。在核算培养成本时所采用的核算周期应与其相一致。即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如某校教育培养总成本——以全校学生为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对象,并以一学年(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下同)为成本计算期。
2.2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归集界限
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的归集应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把耗费归集到成本费用账户中。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内容必须是学生在接受教育服务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教学费用支出、科研支出和基建支出等。其中教学费用支出是为培养学生直接发生的耗费,应计入教育培养成本;而科研支出是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而发生的耗费,应计入科研成本,由科研经费首先予以补偿;基建支出是与若干个成本计算期有关的支出,不能直接计入本学年的教育成本,应形成学校的固定资产,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补偿。而高校的教学、科研是两项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活动,其发生的费用往往会混在一起,如要将两者截然分清,有时是很困难的。但是,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中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应占教师全部工作量的2/3的规定,将科研支出在科研经费和教育培养成本中合理分配,否则影响成本指标的准确性。因此,在各项资源消耗中部分与学校提供教学服务无关的费用,在教育培养成本的归类与计算中应予以剔除。如校办产业支出;后勤服务支出;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经费支出;与教学无关的学校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如高校发生的赔偿、捐赠支出;灾害事故损失等。这些高校非正常性的费用支出,与培养学生无关,不能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2.3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在高校的支出中,收益性支出是指在办学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用和公用费用等经常性项目的支出;资本性支出通常是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性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要准确地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必须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前者可直接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后者应先进行资本化处理,然后通过折旧摊销方式计入成本。
2.4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合理分配
教育培养成本归集后应分派给特定的培养对象。具体分为两种情形:①直接成本分配,指将那些能够直接归属到教育培养成本对象上的直接成本分派给相关成本对象;②间接成本分配,指将需要分配的间接教育培养成本分派给相关成本对象。间接成本分配需要确定分配标准,如教师课时数、实验时数、学分数、教师人数、学生人数等。间接成本的分配,必须按照受益和配比原则,把本期教育培养所发生的间接成本费用在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划分。
3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内容
3.1人员成本
人员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及工资性福利支出,以及学生经费支出。教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工资性福利包括住房补贴、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交通补贴、电话费补贴、职工福利费等;学生经费包括助学金、奖学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3.2公用成本
公用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修缮费。公务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公用支出;业务费包括用于教学和实验方面的材料费、实习费、资料费、招生费、印刷费、课程建设经常费、专业建设经常费、学术交流费等;修缮费包括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修理费用,对于大修理费用应分期摊销。
3.3固定资产折旧费
指高校的房屋、建筑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公用设备等的折旧费。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都不计提折旧,要进行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就必须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将学校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的支出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进行补偿,以完善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内容。
3.4科研成本
指高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科研支出是否记入教育培养成本,记入多少为宜,目前在理论界也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应该明确,高校科研与教学是密不可分的,它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更好地培养学生所必须的,应该计入高校的教育培养成本。但记入多少还有待商榷。笔者认为科研业务量小的高校应全部记入教育培养成本,科研业务量大的高校可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中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应占教师全部工作量的2/3的原则规定来确定。
4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方法
4.1利用现有会计资料进行转换
首先,从学校财务部门按学年取得有关会计资料,按照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内容归集;其次,按学年和成本项目对有关数据进行调整、计算和转换,计算和分配有关费用;最后,按照教育培养成本信息披露的要求,整理汇总各教育培养成本计算资料,编制出需要的教育培养成本报表。
4.2会计核算与教育成本核算双轨制
日常会计核算仍遵循《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采用收付实现制,按公历年度进行;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按学年进行。平时财务部门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只把涉及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费用支出,借助高校财务核算信息系统编制会计凭证。对于教学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可按成本对象直接计入有关“教育培养成本”账户;对于教学中发生的各种间接费用可先设置“公共费用”账户进行归集,月末或学年末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后计入有关“教育培养成本”账户,这样就计算出了本月或本学年的教育培养成本。
5高等教育培养成本核算手段
5.1现有高校财务信息系统深度开发
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设计的高校财务信息系统实际上未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因而提供的“成本数据”实际上是按照事业会计制度结合高校经费管理特点进行的教育经费支出列示、项目的统计汇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成本,所以说现有高校财务会计系统需进一步的开发,增加教育成本核算子系统,实现在信息使用者使用会计信息时,会计系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者的不同目的,选择不同的确认、计量规则,组合成与信息使用者最相关的会计信息内容。改进现有高校财务核算系统软件,通过研制开发教育成本核算子系统、增设教育成本核算模块以实现成本核算信息化管理,在现行核算体系下增加计量教育成本功能,按照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概念核算出不同信息使用者所要求的成本信息,。
5.2开发高校财务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
利用VisualFoxPro程序设计语言开发一个子系统,从现有高校财务信息系统中取得高校教育经费支出的数据,经过分类、筛选、归集与分配之后核算出高等教育培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