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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牢基础,促进法学教育质量提高
(一)多措并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一是充分利用好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培养高级人才的制度,例如教育部对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计划等措施,创造条件鼓励教师队伍到内地知名政法院校深造,提高专业层次和学历水平,开阔视野,将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带回新疆高校。同时自治区政府部门和高校应在职称晋升、薪酬待遇、集资建房等方面努力为教师争取政策和创造条件,全心全意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用待遇留住人才,使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二是注重对新疆高校少数民族教师的培养,新疆高校是招收新疆各少数民族学生的主要院校,民族学生占高校招生人数的一多半,民族班主要由民族教师教授课程,而民族班学生往往文化底子薄弱,汉语水平较低,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因此加强对民族教师的师资培训是新疆高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三是加强教师在法务部门的锻炼,提升素质。由于环境局限,新疆高校教师往往在法律实务方面比较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高校应加强与公、检、法、司、律所等部门的交流合作,创造机会让教师到这些部门挂职、兼职,提高法律实践水平。同时联系这些部门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到高校授课。四是借助对口支援关系的良机,积极引进高层次法律人才,提升教学层次。例如,北京大学对口支援石河子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对口支援新疆大学法学院等,先后有贺卫方、苏力、皮勇等全国法学界知名学者来疆支教,开坛讲学,为本地师生开阔视野、启迪思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今后应更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交流引进的范围。
(二)多层面培养提高学生素质一是要培育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制信仰。法律专业应该比一般专业对政治素质的要求更高,特别是新疆高校,处于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意识领域斗争的第一线,必须教育学生崇尚真理和正义,敬畏法律,具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轻信、不盲从,坚持用法律的观点去认识和分析社会问题。二是要培养法律思维,即通常所说的thinklikealawyer,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看待日常生活事务用法律行为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例如两元钱买一个馕这种最简单的日常行为,在法律理解上却要从债权和物权的发生、变动来认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深感学生这方面的能力普遍欠缺。三是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学习,学生在学习中易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歧途,对于法学体系的建构、部门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法律规范的意义及价值等基本问题不掌握、不理解,缺乏对法律专业的探索精神。加强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关键。四是要突破语言关。法律专业对表达能力要求比较严苛,强调所谓的“法言法语”,严谨、规范,合乎程式。学生普遍反映较难,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学生更是极大的挑战。高校应当采取措施,例如民汉学生混合编班、混合住宿等途径,鼓励他们加强汉语学习,打好语言基础。五是要提升综合素质。法律是社会科学,没有一定的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知识背景,是难以理解和运用法学理论知识的。不能就事论事,就法学教育而谈法学教育。对学生的教学不仅要专,有深度;而且要宽,有宽广的知识面作支撑。
(三)加强经费投入提高生源质量国家应继续对新疆高校进行倾斜,逐年提高经费投入水平。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央专项投入等手段,改善高校的办学设施,师生生活福利水平。为教师培养、学生实践活动提供更多的支持。在对新疆高校加强投入的同时,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的投入。教育是长期积累的过程,学习语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环境非常重要。民族聚居区,尤其是一些边远的民族聚居区,人们以当地民族语言作为唯一的交流工具,学校也以民语给学生授课,在考入大学之前,许多民族学生根本不会讲汉语。“民考民”的少数民族学生通过大学一到两年的预科学习语言,仍有许多学生汉语水平较低,甚至无法用汉语进行简单的交流,这影响了他们接受大学教育的质量。要消除民汉学生由于语言问题造成的教育质量的差异,仅靠大学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甚至幼儿园是打牢民族学生汉语基础的重要教育场所。近年来,新疆教育部门对民族地区的教育进行了重大改革,如建立“双语学校”、“民汉合校”,全国多省市都设立了“内高班”,2013年,“内高班”在新疆招生计划是9122人,报名人数为37619人,[1]大量的少数民族学生到内地各省市读中学,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笔者在教学中了解到新疆大学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维吾尔族学生有许多来自“内高班”,他们的汉语水平都较高,对所学法学知识更易接受。只有不断提高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加强民汉学生的交流,使新疆民汉学生站在同样基础的平台上接受高校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为民族地区的司法机构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
二、突出特色,发挥新疆高校独特优势
(一)重视培养新疆急需的双语法律人才按照国家司法机构组织规定,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必须独立,不能交叉;根据案件的性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必须分别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如当事人申请办案法官回避,法院应另行安排其他法官审理案件。以上规定在新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层法院往往无法执行,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双语司法人员。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区,例如,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辖区内有44个民族共同生活,涉及民族语言的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案件的10%。新疆有许多地区少数民族占当地人口的绝大多数,涉及民族语言的案件数量较多,而这些地区审判人员中少数民族法官数量较少,且分散到各庭室,而审判庭需分别组成合议庭,以目前少数民族审判人员数量状况,涉及民族语言的案件往往缺乏审判人员,如再有申请法官回避和发回重审案件需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况,少数民族审判人员更无法保障。培养合格的双语司法人员是新疆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严峻问题。新疆高校应当积极开设双语法律专业,不光是培养少数民族双语高层次法律人才,在汉族学生中也应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程。例如新疆南疆是维吾尔族聚居区,如果高校法学毕业生既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技能,也能熟练掌握维语,熟悉维吾尔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将会为区域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对民族习惯风俗的教学研究少数民族在纠纷类型、解决方式上有其独特性,只有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也没有法律效力,但其在民族地区的社会影响却不可忽视。例如维吾尔族传统风俗婚礼由阿訇主持,念“尼卡”,确立夫妻关系。婚前男方需向女方缴纳彩礼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对民族文化和善良风俗予以尊重,但对于与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的民族习惯,则应当排斥。例如哈萨克族习惯法中由幼子顶门,由其承担抚养父母并享受继承父母全部财产的权力就与我国继承法相冲突,这一习俗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维吾尔族婚姻中“塔拉克”离婚方式也有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离婚裁判的依据。新疆法律工作者必须对这些习惯风俗有深刻的了解,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注重民族法学、民族法制史等特色课程建设以民族法制史课程为例,这门课对于各族学生加深法律融合的理解,增强对于国家法律的认同有重要意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多民族的国家,中国传统法制一直以来都非汉民族独有的文明发展成果。各民族相互吸收,共同促进法制文明的发展,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华夏法制追本溯源就是以苗族的“刑”作为原型发展起来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朝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是在总结汉魏晋以来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辽、西夏、金、元、清等少数民族政权一方面吸收汉族先进的法律文化,迅速提高本民族的法制文明,扬弃本民族习惯法中落后传统,同时保存固有的民族精神,也创造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使中华法系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2]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有融合吸收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深刻理解这一关系,对于民族地区高校学生形成对国家法律统一的认同和信仰有重要意义。新疆高校在法学传统课程和核心课程上很难与发达地区高校相竞争,但在民族法学、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上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应当积极主动地利用好这一特色,建设符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的特色学科体系。
三、注重实践,助力学生职业生涯发展
(一)发挥学生的学习研究主动性新疆高校要改变传统法学教育偏重于知识灌输,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被动地位,缺少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模式。培养具有科学精神的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将单向传导模式改变为双向互动模式,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主动性。以学生为主,师生共同探讨问题,培养学生主动探索和研究精神。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开展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学生组成不同的兴趣小组,在教师的辅导下,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提高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国法制史》被学生视为冷门学科,缺乏学习兴趣。笔者在给政法干警班讲授《中国法制史专题讲座》时将学生分为小组,每组每个案例都派出三个以上组员分别讲解。结果学生们热情很高,小组给每位学生都安排了角色任务:有的查找案例背景资料,有的讲解案例事实经过,有的分析学者对案例的不同观点,有的介绍案例涉及的法律制度,有的说明案例的影响和从案例中得到的启示。通过这种形式,充分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和热情,锻炼了学生查阅资料,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团队合作的精神。
(二)面向市场培养法律人才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是高校必须关注的重点,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实现就业最现实的问题莫过于通过司法考试。据统计,新疆大学法学院只要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就业率为100%,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就业签约率极低。在教学设计中应该加强同司法考试的衔接,有意识地将司法考试内容融入到日常的法律教学中。尽管一些学者认为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倾向干扰了法学教育的正常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了法律专业就业的准入资质。在教学中要以法律职业化为导向,就必须把司法考试作为重要内容。这并不是说为此就要放弃一些基础理论课程或者民族特色法学课程,而是两者并重,既要克服功利主义倾向,一切唯司法考试为重;也要从现实出发,为学生拓宽就业出路,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三)加强实践性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以学生就业去向为导向寻求合作共建机会,如法院、检察院、律所、金融单位、上市公司等,为学生的校外教学环境搭建良好平台。在共建实践基地时要防止出现高校一头热、实践单位应付差事,学生实践活动流于形式的情况,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教育、科研资源和品牌优势,挖掘合作单位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美誉度的需要,在双方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赢,切实找准双方利益的切入点,使学生实践活动取得切实的成效。安排责任心强、社会能力突出的教师负责与实践基地的交流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作者:伏阳白洁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