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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管理的经验及启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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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管理的经验及启示

摘要: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之外一切有组织的教育,国民的终身教育必须借助社会教育的一切要素得以实现,因此,对社会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就构成了日本教育管理的一个特色。日本社会教育管理主要包括社会教育法规管理、社会教育行政管理、社会教育财政管理、社会教育团体与人员的管理等。通过社会教育管理的实施,可以实现对社会教育事业的规划、指导、组织与援助,并明确社会各界的教育责任与分担。这种对社会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经验,为我们推进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

社会教育;社会教育管理;日本经验

日本是世界上社会教育管理发展最为典型的国家。自近代以来,日本的社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育管理共同构成日本教育管理的“两架马车”,承担着文明开化、教育国民、提高民智、推进终身教育的重任。对社会教育事业进行管理已经成为日本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传统。在日本,社会教育管理有行政地位,社会教育有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社会教育管理有专门的教育法规和财政。国家有社会教育法、社会教育组织、社会教育管理团体、社会教育机构与设施等。国家对社会教育事业的组织与管理是教育行政的重要职责。为了全面了解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管理的传统,学习其进步的社会教育管理经验,本文试就日本的社会教育管理作一简要介绍。

一、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管理的经验

二战以前的日本,社会教育管理是以对社会教育活动的所有领域都进行监督、支配和控制为中心的国家主义行政管理,突出政府在社会教育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一时期的社会教育管理受军国主义影响和支配,并为其侵略战争服务。二战后,日本社会教育管理受社会与教育发展的影响,逐渐以法律取代敕令、以地方分权取代中央集权、以指导建议取代命令、以限定性干预取代无限制的全面介入为特色。社会教育管理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比较突出,即社会教育法规管理、社会教育行政管理、社会教育财政管理、社会教育团体与人员的管理。

(一)社会教育法规管理社会教育法规管理就是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国家与社会教育关系状态,明确社会各界的教育行为规范,对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社会教育的作用与活动作具体规定与说明。按社会教育法规的形式,战后日本社会教育法规主要有:《社会教育法》(1949年6月10日,已修订20余次),《图书馆法》《博物馆法》《青年学级振兴法》《体育运动振兴法》《关于整备终身学习振兴措施的推进体制的法律》等。在《社会教育法》中关于社会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具有如下特点。1.规定了《社会教育法》的宗旨和《社会教育法》中“社会教育”的定义。即《社会教育法》以明确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社会教育方面的任务为目的。关于社会教育的定义,《社会教育法》中认为,“本法律中所谓的社会教育不包括以学校教育法为根据、作为学校教育课程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主要是对青少年和成人所进行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含体育和文娱活动)”[1]。2.规定了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社会教育任务。即制订《社会教育法》的目的是规定国家及社会团体必须依据本法律设置、营运和奖励社会教育,通过各种社会教育设施、机构与活动,“努力创造环境以便全体国民能够利用一切机会和一切场所,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需要,提高文化与教育水平”[1]381。3.规定了国家对地方公共团体的援助。为了完成规定的任务,强调“国家应根据本法律及其他法令的规定,在预算的范围内对地方公共团体进行财政上的援助与调剂”[1]381。4.规定了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社会教育事务。《社会教育法》对市镇村教育委员会和都道府教育委员会在社会教育方面的事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援助社会教育工作;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青年之家等社会教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指导与调查;有关青年学级的开设、运营与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设施的设置和运营所需要物资的提供和调剂事宜;有关学校为社会教育开设讲座及其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讲座、讨论会、讲习会、讲演会、展览会和其他社会教育活动举办及其奖励事宜;有关体育、文艺、美术、戏剧、音乐等活动的举办及其奖励事宜;有关社会教育资料的出版发行及散发事宜等。5.规定了社会教育主事与社会教育主事助理的设置、职务、资格、讲习、研修等事宜。要求地方教育委员会的事务局设置社会教育主事和主事助理。其社会教育职务是“社会教育主事对从事社会教育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性建议和指导,但不得进行命令和监督”“,社会教育主事协助社会教育主事的工作”[1]383。6.规定了社会教育团体的定义,社会教育团体与国家、文部大臣、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关系。规定了社会教育委员的构成、职务以及与公民馆运营审议会委员的关系。指出社会教育有关团体是以开展社会教育有关事业为主要目的的团体。文部大臣和教育委员会可以应社会教育有关团体的请求,对其给予专门的技术性指导或建议,并确保社会教育有关事业所需物资方面的援助。7.规定了公民馆设置的目的、事业、运营方针、设置、职员、补助、指导、终止、奖惩等事宜。指出“公民馆是以为市镇村及其他一定地区域内的居民,开展各种有关适应实际生活的教育、学术及文化事业,从而谋求提高居民的教养,增进健康,陶冶情操,振兴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作贡献为目的”[1]387而设置的。

(二)社会教育行政管理通过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对社会教育法规中规定的社会教育事业的实施进行管理、指导和援助。日本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分为国家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和地方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各有其事务分担和职责。1.国家社会教育行政组织。文部省是日本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在文部省内设有直接主管社会教育的部局,1988年7月1日以前叫社会教育局,当时局内设四门课:社会教育课、青少年教育课、学习信息课、妇女教育课。1988年7月1日以后,改名为终身学习局,在原来四门课的基础上,增设了“终身学习振兴课”和“专修学校振兴室”。各课事务分担和职责简要叙述如下。(1)社会教育课。规划、联络和协调有关社会教育的事业,提供、收集和处理有关社会教育的信息资料等。(2)青少年教育课。提供、收集与处理有关青少年教育方面的信息资料,组织各种青少年教育活动,处理各种青少年教育机构与设施的事宜,指导、建议和援助各种青少年团体、组织,规划各种青少年教育活动等。(3)学习信息课。规划、联络、协调与援助有关社会教育信息的提供,并提出建议等。(4)妇女教育课。负责妇女教育,提供信息,提出建议,制订规划,指导活动等。(5)终身学习振兴课。规划、协调、指导、建议、援助有关终身学习的社会教育活动,推进全民终生学习的发展等。2.地方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地方的各级教育委员会是管理和执行社会教育行政组织和事务的机关。各级教育委员会设置有社会教育事务局,直接管理所辖社会教育事务。在事务局里有专职的社会教育主事和主事助理,负责对社会教育给予专门的技术指导和提出建议。

(三)社会教育财政管理社会教育财政,一般是指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确保执行社会教育行政所必须的财源,并对之进行管理和执行作用之总体。社会教育经费是社会教育事业运行与发展的保证。日本社会教育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社会教育行政费,即为社会教育行政的组织与运营所使用的经费,一般由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承担;二是民间开展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教育活动所用之经费,它由私人和民间团体负担。社会教育经费有八个领域,包括公民馆费、图书馆费、博物馆费、青少年设施费、体育设施费、其他设施费、文化遗产保护费、教育委员会活动费。社会教育财政负担原则上是按国家及市镇村的行政划分或运营责任之多寡来决定。

(四)社会教育团体与人员管理社会教育团体是指以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为目的而结成的团体。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日本社会教育团体众多。因此,管理、组织这些社会教育团体以及通过这些社会教育团体来实施和组织各种社会教育活动成了日本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色。国家对社会教育团体,法律上规定禁止国家及地方对社会教育有关团体施加不正当的支配。国家和地方应采取促进、奖励、指导、建议等方式来管理社会教育团体的活动。社会教育指导者是指对社会教育活动进行援助、促进、指导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可分为社会教育行政机关指导者、社会教育设施指导者、社会教育学习指导者和社会教育团体指导者等。

二、日本实施社会教育管理的启示

日本近代社会教育学家吉田熊次曾总结道:“德、法、英之有今日,非由于学校教育之力,实有赖于彼邦社会教育者甚大,若不注意及此,而只重视学校教育,国家终难自强。”[2]我国自近代开始向日本学习社会教育,在法令上接受和使用“社会教育”这个名词始于民国教育部设立的社会教育司。蔡元培主张设立社会教育司,其目的是为了提倡成人教育和补习教育,以管理学校教育以外所有的教育事业[3]。从当时社会教育司执掌的事项来看,社会教育管理具有鲜明的对策性和公益性。随着社会教育的发展,社会教育管理已经远远超出了“教育管理”这个范围,据国民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统计,截止1931年,被认定的社会教育管理事业竟达六十多种[4]。从社会教育管理的特征来看,社会教育管理具有教育性和对策性。教育性是指社会教育管理是一种教育管理事业,对全体国民都具有教育的意义,发展社会教育管理有助于“民智”的开启、知识的普及和民德的提高;对策性是指社会教育也是一种社会管理事业,它直面各种社会问题,并以其广泛的教育机构、设施与活动,辅助这些问题的解决。

从学科以及专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日本社会教育管理学或称为社会教育行政学,均是社会教育学科群中一门十分重要的学科。在师范大学社会教育学专业,均开设社会教育管理学或社会教育行政学,甚至还有社会教育行政学硕士学位课程、博士学位课程等。通过对日本社会教育管理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发展社会教育事业以及对社会教育事业进行管理是一个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教育管理活动。现代社会发展表明,只依靠发展学校教育或用学校教育的形式来发展其他教育,其作用是有限的。随着各种专业知识的增长,社会对人教育期望的提高以及成人学习能力的增强,社会中各种非正规教育形式在蓬勃发展。所以,现代教育管理的内涵必须扩大,教育管理的方式与形式也必须丰富,这样,社会教育事业及其管理就成为当代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容回避与忽视的课题。在提倡终身教育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日益成为教育改革指导思想的形势下,社会教育事业与管理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世界各国都以不同的方式发展社会教育,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如义务社会教育观念的产生,要求政府积极兴办社会教育事业;社会教育制度具有独立教育功能;运用有效方法,办理各种社会教育事业;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合流等。中国社会教育理论、事业与管理需要回答的问题很多。我们仅从对日本社会教育管理的学习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以为我国社会教育事业与管理的发展提供几点建议。

(一)重视社会教育管理理论的研究社会教育管理应该成为教育管理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的课题,要发展社会教育管理理论,应探讨社会教育管理的概念、依据、原则、方法、途径等。构建社会教育管理理论体系,应探讨社会教育管理与学校教育管理、社区教育管理、家庭教育管理的关系,通过大教育观来实现各种教育管理的整合,发挥教育管理的整体功能,为构建学习化社会、推进终身教育的实现提供理论储备。

(二)用社会教育管理的理念规范社会各项工作的教育效能,增加社会活动的各种教育因素社会教育管理突出强调社会制度、社会活动、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教育作用的发挥,强调社会所有活动都应该考虑教育功能,增加教育因素。因此,社会各界开展的社会活动要体现教育价值,要有积极意义。同时,社会要大量开展公益性社会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教育目的的社会化与大众化。

(三)广泛发展社会教育事业,增设社会教育机构与设施社会教育事业在我国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当代社会教育事业与文化事业、宣传事业、公益事业应该共同发展、融合发展。在今后乃至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应该广泛发展各种图书馆,各种主题博物馆,各种科学馆、艺术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同时鼓励、奖励社会各界发展民间博物馆、教育馆、收藏馆等;兴办各种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妇女活动中心等。

(四)促进社会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教育与学习的合作,发展单位教育社会各界应该实行广泛横向教育合作,发展各种学习型组织,单位之间应该进行各种教育与学习往来。社会更多地组织各种教育比赛、学赛,确立学习日、学习年等节日性的活动,倡导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整个社会处处应是学习场所,时时都有学习之机,人人都是学习之人。

(五)发展各种学校推广教育,充实青少年的校外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应实行开放式办学,大力实行推广教育。学校应该成为当地社会教育中心,学校教育资源社区应该共享。同时,社区应发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广泛参加社区教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的校外教育。

(六)制订社会教育法或终身学习法建设学习化社会的需要,要求加紧制定社会教育法或终身教育法、终身学习法,依法律的手段促进终身学习、全民学习。依法律的手段规定社会各界的教育责任,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推进终身学习的奖励制度和担当职责,通过教育行政制度推进社会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实施。

(七)国家、社会机关与团体应谋求社会教育经费的专门化,通过专项社会教育经费来推进社会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与终身教育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事业。发展社会教育、推进终身教育需要教育经费的支持与奖励。国家、社会机关与团体应该通过设置专项社会教育经费的做法来促进社会教育发展,逐渐增加社会教育经费的比重,通过奖励手段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教育事业的投入。

三、结语

社会教育管理是一个急需规范和创新的社会管理领域。从世界范围来看,自社会教育管理的理论产生以后,各个国家都根据自身的需要给予社会教育管理以极大的关注。日本自明治时期推行社会教育以来,直到今天,社会教育管理仍然是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在编著的《学会生存》中强调“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有着更重要的教育作用”。“未来的教育必须成为一个协调的整体,在这个整体内,社会的一切部门都从结构上统一起来”[5]。这些包含着丰富社会教育管理思想的论述,为发展社会教育管理提供了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地思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梁忠义.当代日本社会教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4:381.

[2]吉田熊次.社会教育的设施及理论[M].上海:上海中华书局,1935:2.

[3]高平叔.蔡元培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707.

[4]王雷.中国近代社会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382.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201.

作者:王雷 菊地美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