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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革新法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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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革新法律

一、学分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学分制是以目标管理为特征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其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分和每个学生必须获得的总学分,在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自主选修课程,以取得所选课程的总学分作为毕业及授予学位的标准,采用多样的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过程管理方式。究其实质这是一种适应学生个体差异的弹性教学计划。通过课程结构的组合、优化,达到对人才培养规格的需求。学分制的实质和灵魂是选课制,选课制是产生和实施学分制的前提条件,又是学分制的主要内容。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缓慢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早在19世纪初期,德国教育家洪堡创办的柏林大学就开一代新风,提出“讲学自由”和“学习自由”,教授可以自由地教他认为最好的课程,学生可以自由地学习他所愿意学习的课程,这些为选修课的开设奠定了思想基础,迎来了选课制的黎明。在大学中真正使选课制得以发扬和推广的是美国哈佛大学。19世纪80年代,哈佛大学的校长———年青的化学家埃利奥特(Eliot)力排众议,全面彻底地在哈佛推行选课制。他认为每个学生都有各自不同的爱好和才能;而只有充分满足和发展学生的特殊才能的课程才是最有价值的课程;那种不注重学生的个性特质,要求每个学生学习同样的科目、同量的内容的传统作法,使学生既不能选择科目又不能选择教师,只能培养庸才,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有个性的人才。他认为大学教育应当给予学生选择的自由,通过选课加深某些知识领域的学习,发展每个学生的才能。这些观点可以说是选课制理论的精髓所在。实行选课制后,出现了学生需要选多少量的课程才能毕业的问题,这就需要一种计算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学分制就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我国高校最初推行学分制的标志是1918年蔡元培在北京大学实行的“选科制”。此后二十余年,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实行学分制,这应该是我国高校实行学分制的第一次“高潮”。新中国成立之后,高校教学管理模式全面学习当时的苏联,学分制被学年制所代替,选修课被必修课所代替。我国高校再一次重拾学分制这种教学管理制度是在1985年,当时颁布的《中共中央关干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从那以后我国高校就未停止过对学分制的探索,并在很多方面有所突破。比如:现今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开设了一定数量的选修课,选修课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大部分高校都实行主辅修制;部分高校推出“全日程排课制”。这是国外大学通行的作法,如上海大学全天排课13节,从早8时到晚上8时35分,除了15分钟的课间休息,没有固定的午、晚饭和午休时间。这种排课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方便学生在不同的时间段进行选课,同时也可以缓解由于资源运作不充分而带来的资源紧张。这种排课制也为学分制的进一步实施奠定了很好的内部基础。到1986年为止,实行学分制的高校接近高校总数的1/5,大多数重点院校实行了学分制。上世纪90年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此次高潮的直接诱因,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进一步提出,要在全国高等学校逐步实行学分制。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开始推行学分制,上海大学按学分收取学费更是轰动一时。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近三分之一的高校己实行了学分制。

二、学分制改革的法理基础

学分制产生的理论依据便是学生主体论。所谓学生主体论即是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怎样理解以学生为主体,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得好,他认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学生入校以后,和大学确立的第一组法律关系是宪法关系,就是说学生是受教育权的主体,大学是在代表政府履行一种义务,满足学生受教育权的要求,所以学生是权利的主体。第二组法律关系在民事权利当中,学生是交费上学的,这样就出现了消费领域,在这组法律关系里,学生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在法律关系里还有第三组,就涉及到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关系。在这组关系里,学校和学生之间有管理和服从的关系,学生也有自由权(学校的行政权力不能干涉到学生的私领域)、参与权(对学校活动的参与关系包括决策参与)、请求权(学生有向学校提出请求的权利,学校应尽量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笔者以为,实行学分制能确保学生行使选择教育的权利,是高等教育面向并适应市场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在强调尊重人的个性和权利的民主社会里,大学不能强迫学生学什么、不学什么,大学应为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提供指导。中国教育学一直认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生的主体性具体表现为他们应该有选择的自由,即学生应该享有自主选择学校、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由于大学生心理发展己基本成熟,自我意识高度发展,使他们有能力享有和行使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实行学分制正好承认并尊重了学生的权利,并为他们行使这种权利提供了制度保证。另一方面,西方有学者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校比喻为超级商场,大学、大学教师是知识的生产者、零售商、批发商,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家长和学生是知识的买主和消费者。学生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就是去超级商场购买自己所需的知识。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一定程度上说,高校就是超级商场,学校是顾主,提供服务,学生是顾客,接受服务,高校要受到学生的欢迎,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学生的需要,而提供这种适宜服务的前提和基础是实行学分制,开设尽可能多的高质量选修课程,让学生从这些课程中自主选修适合的课程,让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再一方面,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大学生缴费上学,学生及家长在承担部分高等教育费用的同时也就获得了作为高等教育投资者的选择权利,他们因而也会直接考虑投资效益。因此,可以说他们是在花钱购买高等教育服务,自然享有自主选择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他们的这种权利只有通过高校实行学分制才能有很好的保障。

三、学分制改革的法律思考

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干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进一步提出,要在全国高等学校逐步实行学分制→再到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逐步实行学分制,在确定必修课的同时,设立和增加选修课,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看出,我国对高校推行学分制改革是持积极支持态度的,但是,以上三个文件均属于党的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层面,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对高等院校学分制改革及其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方面,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可见,我国法律赋予高校以办学活动的自主权,高校就应享有自主实施学分制的权利,即高校采用学分制并没有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抵触;《宪法》赋予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就应包括享有自主选择学校、专业、课程和教师的权利,而实行学分制能更好地满足学生的这些需求。但是,在职业教育方面,我国目前具有相应的法规、规章作为依据。教育部[2000]1号文件中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分制试验,改革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来选择课程和学习时间,要建立学校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在2002年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通过得《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目前,全国部分职业学校都已实行了学分制。从发展趋势看,学分制正向着更加开放、灵活、注重人性特征方向发展。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以为,为了把党的政策更好地落实在法律层面,可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规———《关于实施学分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教育部主持制定,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行。在组织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学分制的法律地位和依据、实施学分制的条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科学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等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一方面可以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学分制相同的方面,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学分制的实施提供一个可以参照的示范文本,有助于学分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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