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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大学生诚信制度的实施需要诸多条件支撑。制定出科学的大学生诚信制度是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健全配套机制是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的必要条件;大学生诚信制度深入人心是其能够顺利实施的根本条件。所有条件必须综合运用,才能达到实施大学生诚信制度的最理想效果。
长期以来大学生诚信教育作为我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点,收效甚微,这与高校诚信教育缺乏制度化不无关系,因此,实施大学生诚信制度已经成为解决大学生诚信危机的必然选择。
一、科学的大学生诚信制度是其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
大学生诚信制度是被社会所接受并针对大学生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规则、规章、行为模式,其主旨是对大学生诚信制度的地位、性质、具体条文等的规定以及该制度的主客体在工作中所应遵循的程序性规范。大学生诚信教育是一项涉及大学生思想道德的非常精细的系统性工作,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强调的是因材施教,很难将其制度化即上升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所以,很有必要通过制度的规定,使大学生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其在诚信理念和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
目前,关于大学生诚信建设的专门制度是屈指可数的。关于大学生的诚信规范,散见于各高校根据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诸多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第五条“诚实守信,严于律己”的要求制定的非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并不能归属于大学生诚信制度,操作起来缺乏标准和权威。所以,当务之急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大学生诚信制度。所谓科学合理,一是指这种诚信制度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不能泛化。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培养,需要很强的外在约束、规范以及良好的社会环境,它的形成离不开社会诚信,但大学生诚信制度仍有自身的特性。要针对当前大学生诚信危机表现最为突出的方面制定,例如大学生学术诚信、就业诚信、贷款诚信、恋爱诚信、网络诚信等,不能模糊不清。二是制定大学生诚信制度要具有开放性、有效性。我国社会和教育都处于转型期,变量较多,所以,制定制度要从实际出发,通过理论研究和创新,使已有的诚信制度不断得到扬弃,使没有的制度得到创立,使制度具有开放性和有效性。三是要体现学校育人重于惩罚的特色,实现制度的人文性。就制度本身来讲,制度除了具有反面的“堵塞”作用之外,还有正面的“疏导”作用,所以,大学生诚信制度的实施要以教育激励为主,惩罚为辅。总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大学生诚信制度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这必然是一个常新的课题。
二、健全机制是大学生诚信制度能够实施的必要条件
首先,配备负责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的部门和人员。政府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国家信用局或诚信管理委员会,这个机构的工作一是负责社会诚信制度和体系的整体建设,二是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相互沟通信用状况信息。在这个机构的领导下,高校相应地成立负责大学生诚信建设的专门机构是很必要的。当然,建立一系列机构只是指出了实施大学生诚信制度的部分主体,或者可以认为是实施该制度的中心主体,在这个主体的带领下,需要教职工、家庭、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诚信制度的目的。这必然是一个工作联动机制:首先是学校内部联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党政团学齐抓共管,专兼职教师携手并进,各自明确所负责任;其次是学校和社会之间的联动,主要通过专门诚信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建制度,收集、反馈学生信息,分析、研讨对策;最后是学校和家庭的联动,马克思指出:“孩子的发展能力取决于父母的发展”[1](p498),突出表现了家庭在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中的重要地位,这其实就是“三位一体”的合力机制在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应用。
其次,构建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一方面,实施制度和制度本身不可能尽善尽美,制度执行的主体主要是由特定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他们的利益需求与主观考虑并非完全同制度最初期望相一致。所以,需要对大学生诚信制度的执行进行保障。另一方面,大学生诚信行为的养成需要保障机制。行为的改进要符合规律性、具有渐进性,任何一个时期放松保障都会导致前功尽弃。所以,对缺乏经济和社会能力、仅仅以个人信用为担保的大学生诚信行为必须加强保障,以大学生行为的动机和需要为立足点,以行为规律为指导,将大学生的失信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再次,完善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的环境机制。环境是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的客观基础和基本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一制度的实施。这里的环境包括一切外在的条件和因素的总和,可以分为大环境和小环境,大环境指影响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小环境指影响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的学校内部环境。关于社会大环境诚信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尽快制定与公开信用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诚信管理条例、企业诚信促进条例等。二是要修改完善与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三是要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要认真执行合同法,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健全各种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完善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坚决打击利用有限责任的方式从事欺诈或逃废债务的行为。还需要在破产法中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破产自然人的限制免责制度、对诈欺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此外,还要建立不良信用的登记与公示制度,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声誉扫地,从而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2]
对于学校内部诚信环境建设,一是要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校园文化是一个学校的师生群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为风尚,是师生思想、道德、纪律、作风、精神的综合反映和外在表现,它同化着学生的精神风貌和态度情趣,影响着学生的思想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组织形式多样的以诚信为主题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娱乐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诚信教育于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之中,可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活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在学校内部推行诚信榜样示范和失信讨论批判的活动。通过守信和失信正反两个反面的事例对比,让学生在事实面前切身体会到守信光荣、失信可耻。
三、大学生诚信制度深入人心是它能够实施的根本条件
首先,诚信地制定和执行大学生诚信,是其深入人心的根本。从延伸的意义上说,诚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是由人来操作的,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人诚与不诚,会使诚信制度带上诚信与否的色彩。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否诚信,具体表现为制度能否取信于民。[3]如果能很好地审查我们已有的各个层面的制度,使之很好地反映诚信教育的意愿和包括大学生在内社会各界的共同利益,在其制定和执行上完完全全地反映他们的心愿,必将很好地改善大学生诚信现状,使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如果不重视制度的诚信,而把诚信制度建设仅仅寄托在宣传教育上,我们将不得不在较长的时间内继续品尝社会诚信缺失所酿成的苦酒。
其次,正确宣传大学生诚信制度,是其深入人心的途径。在学校内部要充分利用教学课堂、学生团体、图书馆、网络、手机短信、报纸、电视广播、校园文化等媒介工具进行该制度的宣传。宣传是为了思想理论“占领”人心而不是“战胜”人心,特别是青年大学生,他们是具有独特思维和较强是非判断能力的群体,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修养,这是宣传工作的优势所在,也决定了宣传不能敷衍了事。所以,宣传制度还是要通过心与心的交流实现的。这就要求一方面宣传要大众化、形象化、深刻化,通过典型示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到潜移默化;另一方面宣传工作要摆脱长官意志,加强调查研究,把握社情,反映民意,切忌空洞说教和搞形式主义。
再次,全社会支持大学生诚信制度,做到公正有效是其深入人心的动力。大学生诚信制度实施约束的不仅仅是大学生,或者说该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诚信制度,它必然是中国诚信制度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因为与大学生失信行为联系起来的任何一方都必须认同和遵守该制度。中国教育报在2007年8月26日“媒体观察”一栏刊登的《仅仅曝光学生欠贷有失公平》一文指出,“反之,仅仅是曝光违约的大学生,而对其他更多的违约者,对那些给银行造成几十亿、几百亿呆坏账的人网开一面,手下留情,法外开恩,就让人们感到有失公平正义。我不反对给违约大学生曝光,我反对仅仅给违约大学生曝光,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全体人民共同维护。”[4]类似的行为势必导致具有独立思维且略显幼稚的大学生因为不公正而气愤,进而对诚信制度产生逆反、抵触心理,这不利于诚信制度深入人心。同时,作为高校教育工作者,也要自觉坚持大学生诚信制度,起到表率带头作用。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大学生诚信制度限制了大学生失信行为,但是这些失信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大学生获取关系自身前途命运的利益、条件和机会等的一条不合理途径,我们实施大学生诚信制度堵死了这一途径是应该的,但也必须开辟新的使大学生获利的有效途径,这是该制度顺利实施和深入人心不得不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