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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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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

独立学院作为新型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其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且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母体教学模式,这就忽略了其法学教育的个体性。2008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向在校法科学生开放,于是,在校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通过司考上,出现了忽视法学理论学习的倾向。这种变化给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一、厘定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性质

对于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界一直存有争议,但是将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的观点更符合目前的现状。原因有三,其一,我国法学教育机构众多,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但是在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大同小异;其二,法科学生毕业后不能直接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相关行业,而是要参加法律职业培训和统一司法考试;第三,2008年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以上条款可以说明,国家司法考试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存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管辖与实施分属不同的部门。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见,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为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了平台。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经途径。另外,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理论和应用相结合、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地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法学乡村调查等活动与通识教育并不矛盾。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现状

多数独立学院的教育模式由母体高校提供,母体的法学教学模式对独立学院教学活动有直接影响,而传统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轻应用、重理论”的现象。由此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学目标及定位不清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清,定位不准,教学上没有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设定符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和学院特色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采用母体高校的标准进行管理和教学活动,使得传统法学教育的高理论性和高规范性压力一直存在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这是造成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课程设置偏重理论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理论课时所占比例相当大,实践性教学内容较少。除了毕业实习外,很多课程没有实践教学环节。即使安排毕业实习,也只有两三个月,甚至受到就业压力的影响,很多学生选择在实习期间准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最终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教学方法及手段落后现行独立学院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传承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教学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中心,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养未能在教学中得到充分的重视。此外,受薪酬、学校知名度等因素的影响,在课堂外,学生与知名的法学家、法官、律师等交流的机会较少,学生的视野狭窄,学习主动性较差,自学能力不强。此外,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还存在着经费紧张、受场地限制的现象,从而使得独立学院的法学实践性、应用性的教学活动难以开展。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改革

基于以上分析,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面临着重新定位及统一司法考试的双重压力。因此,在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既不能忽视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和不足,又不能不顾司法考试的影响和学科的特点而盲目地进行改革。

(一)根据法学学科特点,革新教学理念法学教育为通识教育,但不应忽视职业能力教育。法学教育中坚持通识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原则。通识教育是基础教育,在传授法律基本知识、传播法律精神、普及法律文化,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独立学院的学生基本是通过高考进入大学的,之前没有任何的法学基础知识,因此,大学法学教育仍应坚持将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教学的重点,培养具有较强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和拟从事法学教学研究者打下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法学的实践性极强,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独立学院自身的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并积极探索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模式。以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送法下乡、法学乡村调查等活动。因此,独立学院在法学教育中,既要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教育,也要考虑职业的需要。

(二)调整课程设置现阶段,大学法学教育的课程都是由教育部设置的,共16门主干课,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这样安排能够从整体上保证高等院校所培养的法科学生在质量上的统一,但忽视了独立学院的地域性和市场性的特点,不能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育方面的优势。因此,根据独立学院“服务地方”的理念,同时兼顾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有必要在16门主干课之外,开设相关的辅助课程。例如,可以根据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针对学术型和实务型增设不同的课程,学术型的学生未来主要是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因此,增设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逻辑学、比较法、法律语言学等课程;而实务型学生,可以开设司法考试的培训课程、法律文书写作、司法实务、刑事侦查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课程。

(三)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讲授,受母体教学方法的影响,独立学院法学教学也是如此,因此,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一直被忽视。但独立学院学生在创新性、动手等方面一直受到肯定,这恰恰可以弥补学习能力的不足。“模拟审判”是实践教学的代表形式。一般来说,“模拟审判”分为五个环节:首先,选择典型案例。通常案例选择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例,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选择已结案的案例,也可以从高法的公布的典型案例库中进行选择;其次,对学生按每组10~15人进行分组,通常按照原告(公诉机关)、被告、审判员等角色进行。各小组内部根据学生的兴趣和专业特长再进行细化;再次,各小组的成员根据自己的角色,在开庭前准备相关诉讼文书。包括起诉书、公诉意见书、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文书传递给对方;第四,正式模拟开庭。按照程序法要求,进行庭审活动;第五,评议和总结。整个活动结束后,教师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总结,指出优缺点,分析原因并给出意见。同学间可以对整个活动进行交流,对模拟审判活动发表意见和体会,以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

学生在整个模拟审判的过程中,从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通过分析、筛选、归纳,从中寻找出法律事实,形成法律要点,进而查找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并最终形成辩护意见或意见。这个过程,学生既可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又可以熟悉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不足的缺陷。

作者:黄维娜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漓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