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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督导的教育评价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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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教育督导的教育评价论文

一、督导机制对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的推进

1.督导能促进教育评价系统的有效性。在某种意义上说,督导机制能监控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使评价工作意向明确、方法有效、结果可信。进而,通过教育督导既能提高基础教育阶段素质教育评价系统的信度,更能提高基础教育阶段素质教育评价系统的内在效度和外在效度。内在效度往往以素质教育评价自身系统目标指向的实现率为体现,外在效度则以素质教育评价系统的应用范畴的有效程度为体现。无论是素质教育评价系统的信度,还是素质教育评价系统的内外效度,都依赖于教育督导对评价系统的功能的发挥。2.督导能促成评价信息的及时反馈。评价本身的功效还在于激励、选择、导向。无论哪一种评价功能的发挥,都有赖于评价信息的及时反馈,而评价信息的及时反馈则有赖于督导机制。通过督导,可以使评价所获得的信息及时地双向反馈,即上情下传,下情上达,进而能沟通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之间的关系,沟通评价者之间的关系,乃至于被评价者之间的关系,使评价信息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即有效的为评价者和被评价者所用,也使评价工作能真正成为教育性活动,使素质教育评价成为基础教育阶段素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生动现实。3.督导能促成评价工作的制度化。通过素质教育评价系统对教育督导系统的包含,可以使素质教育评价工作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定期地进行或者使素质教育评价工作经常化、常态化,保证评价工作对教育活动的驱动。通过督导式评价,可以使评价过程所获得的信息或材料规范化地汇总,完善其评价系统的档案制度,使评价工作真正体现其过程性和有序性,从而有助于全面、动态、客观地分析、比较被评价者的变化发展情况。因此,督导式评价体系能够真正体现其更加完善的工作制度,使素质教育评价工作经常化、系统化与制度化。4.督导能促成评价范围的必要拓展。通过督导式评价系统的构建,可以解决传统意义上的评价范围的有限性问题。使基础教育阶段素质教育评价不单是教育系统内部的事,而拓展成社会大系统之事,我们不仅可以评价教育内部系统,我们还可以评价教育外部系统即影响教育的社会系统;评价主体不仅可以是教育者或受教育者,还可以是家庭、社区、政府行政机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督导机制在评价系统中的充分发挥,可以使评价的内容系统、评价的主体系统、评价的客体系统、评价的指标系统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扩展,使评价系统与教育系统建立在同一社会系统基础之上,并有效地纳入整个社会人系统中,成为互相驱动的两个自然组织系统。

二、构建基于督导评估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基础教育阶段素质教育评价体系涉及的范畴及因素基础教育阶段的素质教育评价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作,它关系到“让谁来评”、“去评价谁”、“评价些什么”、“按照什么去评”以及“该怎么来评”,这些问题自然就涉及评价的主体、客体、内容、标准、方法等诸多问题。教育评价的作用在于客观准确的找出影响教育正向发展的外在因素,这就要求在进行教育评价的时候,除了要严格按照教育评价的程序执行外,还必须健全评价主客体系统,完善评价指标系统,优化教育评价方法系统,建立一个协同而互动的教育评价大系统。素质教育评价的目的旨在通过社会、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全面地对教育系统的学校、校长、教师、学生进行科学评价,从而发现问题与不足,为教育教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依据。所以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应该是一个评价主客体多样化、评价方法模式科学化、评价指标多元化、评价内容全面化的体系。在教育评价工作中,既要注重评价的结果,也要注重评价的过程;在评价的方法上既要定性也要定量;在素质教育评价系统中,不但要对评价客体进行评价,也要注重对评价系统自身的元评价,还要对外部评价系统的作用进行评价,从而有效地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为教育教学工作做出正确的指导。然而这一保障机制要实现就必须拥有完善的评价系统,而完整的素质教育评价系统又包含了评价的主客体系统,这个主客体系统当然涵盖了外部评价主体,所以完整的评价系统必须在由教育督导机制下的外部评价系统的参与下才能实施,这便是基于教育督导的素质教育评价的价值所在。

(二)素质教育评价对督导机制的需求及要求上个世纪80年代,在存在主义和现象学、解释学、建构主义等哲学思潮的影响下,库巴和林肯(Guba,E.G.&Lincoln,Y.S.)提出了自然主义探究评价模式,主张教育评价应该在自然的情境下进行,认为评价所得到的结果往往会适用于特定的某种情境。针对以往的教育评价大多是以促进管理而不是以服务为主要目的、同时缺少对评价客体进行更多的主体性关注的倾向,自然主义探究评价模式正是充分地借鉴了斯塔克应答评价模式的基本理论,认为教育评价的主要意义在于服务,所以评价主体首先需要关心的是评价对象的问题、兴趣和焦点,以“回应”评价对象为起点。这就需要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质性研究方法,从评价客体的基本需求出发,以促进评价客体的未来的发展为主要目的,更多地去考虑评价客体的相关发展背景以及整体的发展情境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充分地听取各个方面的看法、建议,通过评价主体、评价客体以及所有教育评价参与者进行不断的对话和交流,最后形成科学的评价结果,达成一定的共识。这种新的评价方法,改变了以往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之间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体现了多元并存的价值理念。素质教育评价正是这样一种新的教育评价机制,它不同于以往的评价,素质教育评价是一种民主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它更多地关注评价客体的未来发展,更加关注过程性评价,注重评价结果的导向功能,而基于教育督导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正是整合了内部评价体系和外部评价体系,形成了系统完整的评价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素质教育评价。以此理论为指导,建立的包括教育督导在内的素质教育评价大系统,这种评价系统就给教育督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评价目的上,由侧重鉴别、选拔和奖惩转向侧重促进发展和改进工作,从关注结果的评价转向更加关注诊断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在评价内容上,注重全面性和整体性,从办学的理念和目标、办学条件、课程与教学、队伍建设、教育质量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在评价方法上,强调多样化,注重把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结合起来,运用测验、问卷调查、自然观察、访谈等多种方法;在评价主体上,强调多元性和合作性,注重调动评价对象的参与性,重视自评和互评的作用;在评价指标的设计上,强调弹性化、个性化和特色化;在评价者和评价对象的关系上,追求平等,协商解决问题;在评价结果的生成上,重视评价者与评价对象的共同认可和接受,等等。

(三)教育评价与教育督导的联系与区别教育督导评估是以教育督导机构为评估主体,代表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教育评价。它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的一种政府行为,也是政府对教育进行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它还是教育法律对教育实施监督过程中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行政监督行为。教育评价则不同,它“是按照一定的价值准则对系统收集起来的关于某教育客体的各方面信息进行处理、分析、综合,对客体做出价值判断的活动过程”。1.评价主体的不同。督导评估是以教育督导机构为评估主体,代表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的教育督导评估。而教育评价的主体可以是政府(督导室),或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是其他具有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机构以及办学单位自身,甚至还可以是社会中介组织。实质上,二者在评价主体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权限范围及关系上,因此,明晰教育督导评估和其他教育评价的关系本质上是要理顺教育督导部门与其他教育评价主体之间关系。2.评价对象的不同。教育督导评估的对象十分广泛,既包括督政,又包括督学,涵盖了教育工作的诸多方面。督导评估的范围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成人教育机构外,还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机构。既涉及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学校的教育工作,还会涉及相关教育管理者———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以及中小学校的校长。而我国现行的教育评价制度评价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以及学生,目的是为了加强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宏观调控,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其对象往往是一个个办学实体、教师或学生群体。3.评价内容的差异性。督导评估对象的广泛性,使得督导评估的内容丰富化。首先,对于教育评价和教育督导评估对象的交集———学校来说,二者在评价内容上各有侧重。督导评估主要包括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评估,对学校的管理体制、领导班子、教师管理与培训,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办学效益以及校园文化、校外教育等方面的督导评估。科学有效的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特点。其次,督政是教育督导评估特有的内容,包括对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教育执法行为的督查,对学习化社区的评估等。而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机构的评价则侧重于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相关教育要素等微观层面的评估,评价内容往往是具体的、专项的。例如对教师综合素质、某学科教学质量、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水平、实验室设施设备等相关方面进行具体客观的评价。

三、构建督导视野下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的路径思考

督导式的评价组织应属于政府与教育系统的中间机构,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内部常设机构。它的督导评价对象既包括教育内部系统,也包括教育外部系统即社会系统,责任在于监督、检查、评价与指导。教育督导评估机制下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可以行使教育评价客体系统中的外部系统即社会系统的评价,它进行的是一种垂直方式的,即自上而下的督导评价,它要求是上级督导组织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教育评价。这一评价组织通过对政府部门等教育外部系统的教育评价,可以排除外在干扰,优化教育的外部环境,切实保证教育条件的真正满足。

(一)从多元化的层次构建督导视野下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素质教育不同于应试教育,他要求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所以素质教育的评价目的也就不是以前简单的选拔、筛选学生,从而为高一级的学校输送精英人才了,素质教育的评价目的主要是通过社会、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全面地对教育系统的学校、校长、教师、学生进行科学评价,从而发现问题与不足,为教育教学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依据。1.从宏观层面构建督导视野下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宏观层面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是通过社会、政府、家庭、学校、个人的联动效应而组成的一个动态的、系统的、全程的教育评价机制。这个评价机制从整体出发,运用整齐划一的形式把素质教育评价的各个部分统一起来,从而使教育评价发挥作用。建立督导视野下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可以按统一的方式来运行,从而发挥不同层次或不同方面教育评价的作用,为教育教学活动的改进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2.从微观层面构建督导视野下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微观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是指从素质教育评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着手,充分调动各个组成部分的积极性来发挥教育评价的作用。对于素质教育评价而言,就是要把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内容、评价的方法手段、评价模式等因素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通过各个单体因素发挥其自身的积极性因素,从而发挥素质教育评价整体的功能,构建基于教育督导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正是充分结合教育督导的外部社会评价功能和一般的学校教育评价的积极性因素,从而更好地发挥素质教育评价的作用。这种微观教育评价机制的特点一个在于它的基层性,另一个就是它的个别性。

(二)构建形式多样的督导视野下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1.行政计划式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这种机制充分发挥了督导的作用,政府各级督导部门以及督学可以运用行政的手段和计划的手段将素质教育评价的各个部分有机地整合起来,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诸如可以运用下发行政文件、例行开会、不定期的检查、科学评估和按期汇报等方式把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评价的方方面面统一起来,从而使教育评价更加高效的运行。2.指导服务式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指导服务式机制是教育督导评估在素质教育评价中独特的作用方式。在素质教育评价中教育督导部门可以给予相关评价机构一定的指导或者提供实质性的服务,但不直接参与评价,在有关指导的方面,教育督导部门对于评价的主体只是提供有益的建议,适当的指正;而在提供实质服务上,政府督导部门对评价主体仅仅是提供一定物质上的支持和有关信息资料上的参考建议等。这种评价机制实质上也就是政府督导领导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

(三)从不同功能角度构建督导视野下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1.激励。督导评估下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可以充分运用激励的手段、发挥激励的正向促进功能来调动教育评价主体、客体等各个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整合整体的教育评价体系使其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政府督导部门的激励方式包括通过提高评价主体的学识水平、进行定期的培训、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等手段来调动评价者的高效性和积极性,以及通过满足评价主体或评价对象的相关需求来提高整个评价体系的积极性和有效性。2.制约。基于教育督导评估的素质教育评价可以把制约机制的功效充分引进到评价机制中来,从而更好地将素质教育评价的各方面统一起来使之发挥作用。这种制约机制运用到素质教育评价中来说可以有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的就是上级对下级评价的制约、下级对上级评价的制约以及平级之间评价的制约。例如既可以从社会、政府、学校、教师、学生的顺序逐级评价,也可以反过来自下而上地评价,还可以学校之间、教师之间、学生之间进行互评;而从形式上来说,可以有法律的制约、行政的制约和舆论的制约。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可以运用一定的行政手段或法律对下级督导部门或教育机构、教育评价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处罚,而公众的舆论又会监督政府部门的评估,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从而能使得整个教育评价显得更加的公平、高效。

作者:袁晶陈恩伦单位:西南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