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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法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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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法律分析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是近十多年来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项改革因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得到快速发展。学生顶岗实习是实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形式,几乎已成为所有职业院校对学生实践教学的不二选择。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2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中,更是对高职院校开展顶岗实习提出明确的要求。而在现实中顶岗实习显露出现有法律规范无法实现学生正当劳动权益公正及时保护,并且这一问题也引起社会相当的关注。笔者认为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作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顶岗实习这一新事物,超出了原有社会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认清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学生顶岗实习的本质,厘清各方相互法律关系,适时对现有法律规范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顶岗实习

(一)顶岗实习迅速发展的政策原因2002年和2005年,国务院先后做出《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与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以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一系列文件说明,顶岗实习是由上而下有政策引导推动并保证实施的。

(二)顶岗实习迅速发展的现实原因1.顶岗实习契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职业院校办学宗旨就在于培养胜任生产一线工作的高极工人,这一高度明确的培养方向,要求职院的学生一毕业不仅能胜任相应的专业岗位,而且对工作有一定的熟练度和有一定的岗位技巧。因此,高职院校将顶岗实习环节作为学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所谓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与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以体验真实的企业场景,参与实际岗位的生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习。它是一种将理论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实际工作的经历三者结合在一起的教育方法。高职院校通过充分利用企业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及经营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学生工作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也是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訛譹2.顶岗实习契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熟练尽职的劳动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关系到企业产品的质量和商誉,寻找合格的企业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而在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的学生在企业员工岗位上,有明确的工作责任和要求,企业通过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工作表现,能最高效的寻找到适合企业需要的高质量员工,为企业节省大量人力资源成本。

(三)顶岗实习面临的法律障碍在当今全球化、知识经济、信息时代、大工业的背景下,企业对员工素质有越来越高的要求,作为培养社会人才的高校要适应社会经济对人才需要的变化,适时不断改革以达到能培养对社会有用的各类人才。作为政府倡导开展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以顶岗实习为重要载体既达到了高职院校培养社会企业需要的人,又达到让企业高效的找到需要的人的目的,它实现了学校和企业的双赢,起到了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但作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下顶岗实习这一新的社会活动,它在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工作环境中锻炼提高能力,并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让学生站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劳动风险中。而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来化解员工劳动过程中的劳动风险,但现有的法律规范不存在有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险基金;那如何公正解决顶岗实习中学生的劳动风险成为摆在国家、职业院校、企业面前一道不可逾越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问题首先要清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现实不可解决的原因,再来寻找正当合适的解决路径。企业生产过程不可避免会有劳动风险,一旦发生劳动风险往往会给生产一线的劳动者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其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因而,出现劳动生产事故后,往往需要给劳动者发放一大笔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而这一笔费用不是一个企业或某一个个人能独立承担的,现有的法律规范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方式,用社会统筹,分担风险的方式实现对劳动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济,实现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而高职院校学生按目前社会保险的制度没有资格享有这一社会保险,这就是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在现有情况下,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事故主张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有处理时间长,权益实现程度有赖于责任人经济承担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按民事争议的性质来处理,适用承担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风险事故中受伤的学生很有可能得不到伤害全额的赔偿,更得不到补偿金;相比于社会保险工伤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承担原则,这对顶岗实习学生不公平,也体现不出法律的正义。总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发生劳动风险按现有规范制度无法实现正当权益的保护,这就是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问题目前不可解决的原因。为更全面的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清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的具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再来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二、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的具体法律关系

(一)关于职业院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说;二是行政法律关系说;三是双重法律关系说;四是特别权力关系说;五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说。譺訛笔者认为,每种法律关系学说都说明高职院校与学生在某一个方面的特点,都各有道理。但在具体司法实务中为使发生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任何关系都归纳到三种法律关系中来,即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笔者主张讨论顶岗实习中各方法律关系也应从实务解决问题角度来探讨各方的法律关系。就高职院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教育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即学生以报考的方式选择了院校,说明其自愿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安排,接受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学校也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提供学生相应的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并提供相应教学服务,以帮助学生实现各项能力的养成。

(二)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关系对于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实际上,现实实践中,各个院校和企业执行的顶岗实习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一样,不同的顶岗实习内容可能会让不同院校与企业之间有的形成的是合作共同培养关系,有的形成的是明确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有的形成的是委托培养关系,等等。笔者认为,在顶岗实习中,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互相选择,基于市场经济的一般价值规律的认识,双方共同联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也是双方基于各有所求的需要,职业院校的目的是借助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和条件让学生参与实践劳动,学生在工作中养成相应岗位工作能力;而企业一方面通过学生的顶岗实习,完成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更重要的是为企业找到适合称职的员工。因此,笔者认为,双方更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

(三)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对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概括起来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劳务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劳动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准劳动关系。认定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是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问题的关健,笔者认为,顶岗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不能简单地说成是一种劳务关系,因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劳务关系有明确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也不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关系,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参与实习的目的主要还是掌握生产技能,培养工作能力,完成学业任务和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也没有接受顶岗实习学生作为企业员工的意思表示,只是有提供学生参与生产实践的一种机会的意愿。如果顶岗实习学生发生劳动风险,要企业承担全部顶岗实习学生的伤害费用,对企业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因为,在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的学生从劳动者的资格上来说,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现有法律规范对劳动者范围的规定也并没有排除高职学生;再从顶岗实习学生工作内容上说,顶岗实习的工作内容不管是工作条件、工作时间还是面对的工作风险都和企业相同岗位的劳动者没有区别,完成的劳动成果都归企业所有。但顶岗实习学生和企业的关系又不同于典型劳动关系,其区别在于企业没有按照招用员工的标准来接纳顶岗实习的学生,也没有接受的意思表示。基于顶岗实习学生在企业工作仅仅是双方在主观目的上不是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客观内容上完全是企业劳动者的现实,笔者认为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新法律关系———准劳动关系。

三、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法律救济的机遇

基于顶岗实习中各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性,特别是企业和高职院校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准劳动关系,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公正有效实现对顶岗实习学生发生劳动风险后的权益保障。笔者认为,新法律事实需要法律制度规范时,最好的办法是找到与新法律事实联系最为紧密的现有法律规范,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进一步解释来实现法律规范功能的正义性。而在当下,顶岗实习制度正迎来对相应法律规范解释的大好机遇。

(一)劳动关系多种形式的发展对应社会经济多元化,多样性的发展,劳动用工形式也在随之进行着变化,近年来,从事非典型劳动的劳动者数量不断上升,占据整体就业的比率不断提高,而相应典型就业的数量和比例在锐减。訛譻在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一类是非全日制劳动;这两类形式近年都在不断发展状大。非典型劳动实际上体现出来就是企业用工的弹性化,而顶岗实习对企业来说,实质上也算是企业的一种弹性化用工。

(二)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规定有由严到松的趋势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增加劳动就业率,提高企业效益的好处,我国法律在通过司法解释修订的方式实现其合法化的同时,也在突破原有劳动法律规范定式的一些边界,比如,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一个劳动者只能存在一个劳动关系的限制;劳务派遣制度突破了劳动关系只能存在双方主体的原则;这体现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规范规定由严到松的一种趋势。同理,顶岗实习作为一种新型准劳动关系,也应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司法解释修订来实现将其纳入到劳动关系的规范调整中来。一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事物,在现有法律规范无法对其实施公正保护时,应在探析这种新事物的本质后,通过对现行规范制度的解释,将其纳入现行制度规范的调整,以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是最有效、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制度改良。顶岗实习本质是一种准劳动关系,必将纳入到劳动基准法的规范调整范畴。

作者:陈亚林 单位: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教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