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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1月1日,个税新政开始实施。起征点提高的同时,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老百姓享受税改带来更多红利。除此以外,新政还有哪些影响呢?从新政解析着手,分析新政的巨大改变给个人和企业管理带来的深刻影响,探讨个人和企业应对变化该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给当前高等教育或教学带来的思考。
关键词:个税新政;预扣预缴;超额累进
1新政解析及核心变化
1.1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要点
综观个税新政,在纳税人、纳税所得及税率、缴税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
1.1.1对纳税人的认定新政在居民纳税人的规定上,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由原来居住满一年改为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同时强调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非居民,由原来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同样,强调一个“纳税年度”。明确规定通过出入境记录界定是否居住,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个人只对中国境内应税所得予以征税。
1.1.2应税所得和所得税税率的相关规定与变化应纳所得税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九项。将原来的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第三项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两项合并为现行税法第五项经营所得,同时取消了对“其他所得”征税。根据不同应税所得,分别采取综合计税和分类计税的方式,在适用税率方面也区分所得,综合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和其他所得按固定税率的计税模式。新个税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每年为6万,较原个税每月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有所提升,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同时,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且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统一综合所得及年度收入额计算口径。
1.1.3新个税扣缴方法与不同纳税主体的相关规定(1)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新个税除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和减除费用提高到六万元外,对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2)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1.2新个税的核心变化
个人所得税的变化不仅是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并增加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税制的变化和征管模式的变化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
1.2.1税制的变化依据应税所得的范围,税制从分类走向综合加分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总称为综合所得,对居民采用综合计税(非居民仍然是分类计税);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采用分类计税。
1.2.2综合所得征管模式的变化征管模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综合所得,采用预扣预缴、自行申报、按年计算、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事后税务部门抽查,根据缴税情况采取奖惩措施。
2个税新政的影响
2.1新政对个人的影响
个税新政对个人的影响,不仅仅是影响到个人的钱包,今后可以少交税,并且需要自行下载APP,自行申报纳税和扣缴事项。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应该引起重视。
2.1.1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认定及纳税所得和纳税方式不同带来的影响居民个人由原来在境内累计居住满一年变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同时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采用综合计税,其余采用分类计税。而非居民个人只对中国境内所得征税,并且综合所得仍然采用分类计税,可以按月或按次预缴。当境外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境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此规定考虑合理避税。
2.1.2“综合所得”、“累计预扣法”和年终“汇算清缴”带来的影响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由扣缴义务人或居民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自行办理扣缴申报。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同时,专项附加扣除不仅有限额,有些还有分摊比例,有些按照月度扣除,有些却只能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纳税人个税专项附加信息的填报、新个税的计算和对相关信息的管理,都不是简单填报个APP就了事了。新政下纳税人提供附加扣除信息、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定、完整性负责,同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高管,税务机关信用评价机制和惩戒机制红线是不能触碰的。
2.1.3新政对个人信息管理和税收筹划的影响新政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填报并及时更新大量“私密”信息。超额累进税率,需要自己做好相关个税的试算。比如:2018年年终奖发放,如果不了解政策,发放36000元和36000.1元,虽然只相差一毛钱,有可能到手时,多发一毛钱,奖金却会少了2310元。这就是要掌握好2018年度的年终奖计税分三种情况:(1)2018年1月-12月没发过年终奖(也没发过2017年的年终奖),且准备在2018年12月份发放(或计提)2018年年终奖,适用旧政策。(2)2018年1月-12月发过年终奖,且准备在2018年12月份发放(或计提)2018年年终奖,适用新个税过渡政策,将年终奖并入2018年12月份工资,按照新的工资薪金税率表计税。(3)在2019年1月或以后月份发放(或计提)2018年年终奖,适用新个税政策,将采用“累计预扣法”方式预扣预缴税款。在新税制下,即使每月收入相当,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每月其他扣除或减除费用相同,每月扣缴的税额也可能不同。所以,正确理解个税政策、做好个人纳税筹划与个人税收信息管理,是关系到每个人自身切身利益的事。
2.2对企业的影响
2.2.1信息量和计算量大个税新政要求企业采集员工的多项信息,采集数据信息量大。“预扣预缴、超额累进”,员工每月数据更新,计算规则复杂,计算工作量大。“年终汇算清缴”,单位财务对个人信息反馈要求高,信息动态管理,增加了财务部门反馈工作。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对所有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跟踪更新,还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进行工资个税的计算。
2.2.2对员工纳税筹划和纳税管理要求提高以前单位很少对员工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新政实施后,企业应对员工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做出合理选择;对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进行税收筹划和预缴管理,涉及到外籍人员,还得区分是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考虑境外所得抵免等问题。扣缴义务人需要纳税人提供真实的扣缴信息,为全员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又要精准纳税、规避风险,还得保护好纳税人“隐私”,新政对企业提出了挑战。
3应对策略
3.1个人的应对策略
3.1.1做好信息或凭据的收集与保管单位综合所得或发放劳务报酬时,要向单位取得扣缴凭证,即完税证明。以备汇算清缴时有依据可提供,避免造成无法补退税的麻烦。
3.1.2委托专业团队管理对于收入来源多样化、收入水平高的个人,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复杂,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做汇算清缴。或运用专业机构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高效进行纳税规划,并且做好家庭税收筹划。
3.1.3树立纳税筹划意识要适当掌握一些财务管理的知识,培养个人税收筹划的意识;针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财产管理、后续学习上做一些筹划。新政对个人公益性捐赠、税优型健康保险享受优惠,今后做公益,也可适当留存一些依据。随着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全国推广,今后在理财和投资上,也可以适当做些调整。
3.2单位的应对措施
3.2.1建立健全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和个税扣缴信息管理单位要决定是否对员工“私密”信息负责,是否为员工进行汇算清缴,如果汇算清缴,要签订委托责任书;扣缴义务人对扣缴资料准确性负责,需划分清楚员工和企业的责任义务;充分强调法律责任,尤其是高管;设立劳务报酬发放扣缴信息台账,发放劳务报酬时不仅要扣个税,同时要做好扣缴信息登记和反馈机制,保管好汇算清缴所需的全部纳税信息。针对境外所得,对抵免额结转应当按员工单独管理,建立境外所得纳税凭证管理台账。
3.2.2做好员工税收筹划当下,企业对员工公益性捐赠、员工保险很少进行管理,也没有在申请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捐赠、个人捐赠应及时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企业办理扣除时应留存复印件,让员工享受税收优惠。随着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在全国的推广,企业通过税优型健康保险、递延养老保险让员工享受税收优惠,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3.2.3扣缴义务人个税新政的解决办法新的个税政策使得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个税试算、扣税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大量增加,单纯依靠企业自身来进行个税的计征、扣缴和管理会力不从心。解决的办法:一是请专业的机构服务;二是选择专业机构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三是请专业机构咨询+信息化。
4对高等教育的思考
4.1培养公民纳税和诚信意识
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诚信是公民做人和立业的根本。在高等教育阶段,尤其要树立全民纳税和诚信守法的意识。
4.2财务与会计既是一门专业,更是全民都应该具备的常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个人都有理财和投资的意识,都有运用一些财务与会计知识的时候,比如个税新政的实施,可以用它来进行税收的筹划与规划,在大学里,可以多开设一些财务会计方面的公共课,来增强财务与会计方面的通识教育。4.3把新技术融入管理类专业的学习中当下“互联网+”智能化,新事物层出不穷,让人应接不暇。专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对人的综合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学生提供综合性的跨学科学习,适应大数据环境所需的课程,在财务与会计类专业中,应成为了必备的技能。
参考文献
[1]主席令[2018]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Z].2018-8-31.
[2]国务院令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18年12月18日.
[3]“个税”专项附扣除三大焦点[Z].国会智库,2019-1-4.
作者:王亚莉 戴月娥 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