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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师权威是一个多因素构成的概念,其中法定权威是学者们普遍认可的构成要素之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教师权威奠定了合法的基础。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教育法制化时代的教师已经成为教育活动的重要的守法者与执法者,因此,当代教师的法律素养值得我们关注。
关键词:权威;教师权威;法律素养
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认为,权威由三部分构成。一种是传统的权威,即在长期的传统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权威;第二种是感召的权威,是由个人魅力所获得的权威;第三种是合理合法的权威。本文探讨的就是三者之中的法定的权威。回顾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长久以来教育相关法律一直为教师群体提供着自身权威方面的法律支撑,但是这不应该仅仅被认为是一条单方面仅仅由某一方为某一方提供帮助的单行道。教师们也需要应和如今法制社会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社会环境大背景的要求,调动自身能动性去学习与自己职业、专业切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与修养,从而做到两个方面,在法律保障教师群体合法权威的同时,教师们也通过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养,依照法律为教师们提出的要求规范自身教育教学行为,从侧面间接提高教师的整体素养与职业形象,进而获得来自社会、学校、学生等的认可与尊重,实现自身权威的正当合理性,促进教师提高法律素养,有利于挖掘埋藏在教育法律中的积极能动的因素,使法律法规不再仅仅只是一款款静态的条文,而是通过教师们的学习和内化融入到教学活动、思想行为,甚至日常生活等等方面中去,将法律法规和教育制度等等对教师素养和教师权威的积极效应充分发挥到最大。这既符合对教师权威中法律来源的思考,同时也反映了为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升教师素养的呼声愈加强烈以及教师权威的不断变化应做出的主动出击。长期以来,外界持续密切关注的、通常是教师的专业水平、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等素养。教师的法律素养却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就是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观念、遵守教育法律和维护行为的综合认知和行为特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教是必要的,教师是教育和教学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作为教育公共生活中的一大主体,其法律素养是保障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现依法执教的前提。我国也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在国家层面了相关法规,对教师的法律素养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1991年,教育部的前身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的岗位要求(试行)》,《要求(试行)》中明确提出,学校校长必须认真学习“中小学教育法规的基本内容”,并通过学习“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法规的基本知识”。同时,根据国家对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提出的一系列要求与法律法规,国内部分师范院校也增设了一定课时的教育法律课程。然而通过以往的调查显示,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培养趋势还不容乐观。此外,通过对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分析,研究者们发现,不同地区和教学阶段的教师在这三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城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平均得分显著高于县城中小学的教师,初中教师的平均得分显著高于小学教师。调查结果与教师学校的地点和教学阶段密切相关。因此,该研究同时反映出了教师法律素养偏低,以及教师法律素养在地区以及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等等诸多问题。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现状
1.教师缺乏自觉的法律意识部分教师在处理自己与学生、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系时,没有将法律作为其思想和行事的基本标准,导致一些不应存在的不良趋势的出现和传播。与此同时,一些我们不愿见到的恶性事件,或教育悲剧也频频在大众媒体中被报道。例如全国多地幼教机构虐童事件持续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并且随着相关执法人员的介入和调查,掌握和曝光越来越多的证据,以及媒体相继披露受害儿童及其家长描述的各种详细情节,致使事态不断发酵升级。一次又一次将教师这一群体推上了舆论风口浪尖,教师的权威及其教育行为的法律边界也一再地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质疑。
2.教师缺乏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正规途径从研究结果来看,虽然有一半以上的教师自教学以来,参加过超过三次以上相关的教育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但是从教师学习法律法规的角度和方法来看,学校和教育机构组织的正式课堂学习并不是教师理解和掌握教育法知识的主要途径。通过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正规学习的比例不高,只有22.59%。许多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是以非正式的自学形式进行,这部分人占23.92%。最常被教师们采用的方法主要是通过电视,广播和其他媒体的推广,比例高达42.19%。因此,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当局组织教师以听取讲座、观看视频或要求教师自学的形式学习教育法。即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部门多是以非正式的途径组织教师学习和研究教育法的,而非正规课程学习的形式。在没有任务和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光取决于教师对教育方法学习的主观意识和热情,其效果不见得尽如人意。此外,教师从各种不同的非正式渠道获得的教育法知识可能绝大多数是零星的、不完整的、不系统的,甚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可以想象如果教师用上述漏洞百出的理论来指导教育实践,其后果令人忧心。调查显示,在中小学,绝大多数教师已经认识到依法教学的重要性,并积极努力学习教育法的知识。但是教育部门、学校和教育机构在组织教师学习法律知识方面做得还不够。
二、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建议
1.增设途径,促使教师掌握系统的教育法律知识一些教师对教育法律知识的认识是分散和肤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教师利用教育法律和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能力。弱化了教师一切行为以法律为准则的意识。因此,社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使教师们免于枯燥的或是片面的学习,将碎片化的法律知识有机整合,让广大教师们学习到系统的、连贯的、可操作的相关法律知识。学校可以开设法律宣传专题活动,介绍法律知识及应用手段,提倡将法治文化环境化作教师和学生共同的生活方式;在教师道德教育活动中,加强法制教育,组织教师开展系列讲座活动,可邀请法律届的专业人士来校做相关报告和培训;在对教师的综合评估中实施合理有益的教育法律素养的评估。从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角度强调教学观念,教学技能等的同时,也将教师的法律素养纳入到职业评价的组成部分中去。学校之外的社会也应发挥其积极作用,充分利用新旧媒体的资源,对法律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形成一个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相信法律并使用法律的良好社会环境。
2.更新观念,提升教师的整体法律素养在传统的教师发展观中,不注意甚至忽视教师的法律素养,并认为教师的法律素养称不上是教师专业素养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教师具有法律知识,但是在教师职前和职后的培训中,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通常不太重视教师的法律素养。正是对意识形态概念的误解,使得教师不懂法律、不了解法律,尽管他们有强烈的责任感,优秀的业务水平,勤勉尽责,但是违反相关法规的案例却也屡见不鲜。例如就学生的个人尊严、隐私、声誉和荣誉等权利而言,绝大多数教师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仍有许多教师缺乏遵守法律法规对其行为的约束和指导。现代的人类文明是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之上的,作为肩负着培养社会新生力量和新鲜血液的专业人员,教师的法律素养对于促进社会法治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教师应更新观念,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这也是当代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体现。
三、总结
从教师权威的角度,将法律素养作为教师专业素养的一大组成部分,是时代赋予教师们的责任。不过回过头来看我国目前的教育相关法律,虽然纵向层面上,根据宪法建构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但从横向内容的角度来看,规范不同教育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已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仍有待健全和完善。目前生效和实施的教育法律总体包括以下几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在学前教育、社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领域仍留有相当大的法律空白。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可能导致一些教育活动无法可依,更遑论强调其教育活动实施者的法律素养。因此,国家和政府部门在完善和补充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在提升教师法律素养和巩固教师合法权威方面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还需各方通力合作,携手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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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洁 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