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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关于网络立法工作自十八大以来得到了突破性进展,但与当前网络时代的发展仍具有一段距离,同时已经公示的法律法规仍然有一部分遭受到国内外的质疑,需要予以进一步完善。随着近年来我国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在人们日常生活、学习与工作中网络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此基础上诞生了网络法律。鉴于此,本文对网络法律形成、概念及组成进行简要论述,站在法理学角度分析网络法律主要理念,并通过现阶段网络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法学;网络时代;网络法律
近年来随着虚拟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应用,除了便于人们生活与工作学习,也可能促发虚拟网络中的“原罪”。互联网所具有的非理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类在网络环境中爆发其非理性,例如目前较为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因此,出现越来越多关于“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的呼声,且已经在实践中开展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法律、艺术及哲学等均能够启发人们对自身道德素质的反思,艺术能够使人们领悟道德与美,哲学能够对道德进行阐释,法律则是通过强制力对人们网络行为予以规制。
一、网络法律发展
网络作为无国界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全球化与多样性、本土意识与普适价值以及国际信息自由与国家信息主权等,网络法理论与实践便应运而生。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民数量也呈现逐年急剧增加的趋势,关于网络法律的研究也需要与时俱进,但存在如下分析:第一,研究队伍较为分散。由于网络法律的研究对象具有明显的局部性,且会涉及到错综复杂的问题,有些问题是来自于如隐私权及知识产权等原有法律问题的延展,有些问题如域名及链接权等为新问题;还有一部分问题如电子商务法则是对原有法律范畴中的内容进行了交叉涵盖。而不同学术领域的学者在各自的研究上难以形成整体观,甚至一部分互相交互领域对网络法的整体结构进行了割裂[1]。第二,难以处理核心法律问题。比如它到底应该归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哪个部类,抑或是否可以独立成为一个专门部门法。除此之外,由于网络程序法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法理体系,因而目前研究的重点仍在于如何解决网络跨地域及虚拟数据。第三,网络法研究具有双重性。互联网自身的特性给互联网规制带来了挑战,因网络技术所形成的调整对象具有非常大的挑战性与复杂性,在该领域的研究中包括来自法学、电信、传播学以及信息技术管理等领域学者。因此,为了能够使网络法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就需要融会贯通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计算机网络等多个领域。目前对于研究网络法律的各个领域专家缺少深层次沟通与合作,加上各自专业背景各有侧重,同时关于网络法律的研究范式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因而导致研究成果的融合性不高。第四,缺乏国际交流与学术合作。现阶段,关于网络法问题的研究不得忽视互联网本身便属于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因而这就要求在网络法的研究中应该站在全球化视角进行分析,不得仅仅局限于本国的法律范畴。
二、网络法律体系的概念及构成
(一)网络法律体系概念法律体系主要是指根据某一标准、某一国家对线性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统一整体,那么网络法律体系便是指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形成的整体。在网络法律体系中需要做到内外协调、结构紧密以及有法可依,不仅需要与其他的法律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同时还应该体现出国家的政策思想,以实现网络法规的最终目的[2]。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网络法律与一般法律法规不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法律体系的特殊性。网络法律最初由互联网萌发,因而其在根本上便与经济法及民商法之间存在较大区别,其主要针对的是网络空间、网络世界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同时填补传统法律中网络方面漏洞,从而对网络秩序进行规划。
(二)构成部分分析通过分析网络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可以从构成部分的不同作用及其影响予以划分。从逻辑上予以划分时,网络法律组成部分包括主体、权利、行为、义务与责任。
三、法学视角下的网络法律分析
(一)秩序维护法律所维护的是社会秩序,站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分析,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上各个层次与空间均应该维持其相应的秩序。网络法律当然也不例外,用各种法规的制定来维护网络秩序。但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网络构架复杂、信息量庞大以及信息密度极高的特点,通过网络大量的信息在这个空间内进行交互,能够承载几十亿的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执行信息交互的操作。因此,法律在具有庞大性、精密性与复杂性的网络世界中,必不可少地需要对网络的运行与秩序进行维持。尽管网络法律对象为虚拟网络世界,但由于其仍然属于法律范围内,因而也需要充分地发挥其维护秩序的作用。而网络法律在对网络世界运行稳定性与秩序维护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明确及保护网络用户权益而实现,采取法律措施来解决网络纠纷,确保网络世界用户权益及信息的安全性,最终维护网络秩序。
(二)自由共享网络作为一个虚拟、自由、共享以及开放的世界,与现实世界相比,网络世界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大的共享空间与自由,鉴于这一特性,便能让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实现信息交互与共享的高度自由。与现实生活相比,网络用户在网络上缺乏一个集中的权力源,也不会受到地域与人际网的限制,因而这在极大程度上为网络用户的个人自由发展提供了空间。此外,用户通过网络能够按照自身需求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具有高效性与快捷性[3]。因此,这就要求在建设法律过程中,应该采用表达法律态度,用建立法律方式对某个对象中存在的法律特点及规律具象化。所以网络法律需要基于网络自由共享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网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权利保护有一部分人在网络发展初期认为网络世界不需要介入法律,并坚持网络的发展应该在无约束环境下自由进行。但随着近年来全球网络技术呈现出的爆炸式发展,网络因缺乏法律约束出现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包括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侵犯隐私以及知识产权盗用等,甚至严重的犯罪案例对用户人身安全造 成危害。因此,必须在网络世界中介入法律,通过法律系统所具有的执行力与威慑力,对网络纠纷予以避免及解决,同时对网络犯罪进行镇压与惩治。一部分国家在网络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认为应当对网络进行严格管制,通过法律强制管制网络用户,旨在最大限度地消除网络犯罪以及其中的不稳定因素;还有一部分国家,在网络法律中对所有网络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制度。尽管通过这样的管制方式能够消除对网络犯罪以及不稳定因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的发展与扩张造成了限制,不利于网络的进步。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发生于近几年,因而仍然属于新兴领域。在建立网络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将确保网络的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其存在的意义便是尽可能地确保网络用户权益以及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并非对网络用户的管制及约束。在该基础上的网络法律才能对整个网络发展形态造成影响,并正确引导网络发展的方向。网络是为所有用户提供活动的空间,尽管其中存在犯罪,但并不是创造罪犯的摇篮。因此,这就要求在建立法律过程中,不得采用丑化及抵制的态度苛责网络法律约束网络的发展,而是加强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发展的人性化与稳定性。
四、我国现行网络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建设网络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当前网络法律现状给予全面认识,现对网络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进行如下分析:①缺乏完整的法规层级建设结构,法规层级建设缺失;②中央与地方,各个部门间缺乏统筹安排,不适于当前网络法治;③执法能力不高;④缺失相关的网络立法人才;⑤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并未实现有法必依,也就是做到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同时还缺少中央政府的相关支持。
五、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网络安全法》当前社会中网络化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学习中,但网络安全方面问题刻不容缓,需要及时地予以重视与解决,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建设的基础性质的法律,在建设网络法律的过程中需要以该法作为基础原则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与修订网络安全物理层面、数据储存以及运行过程等多方面的制度与细则。根据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发展趋势而言,加强对网络环境安全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是势在必行的。但由于当前并未深入及透彻研究网络空间安全建设的内在规律、网络特性以及发展趋势等,从而造成当前所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缺乏完善性,并未真正地切合当前网络安全的要求。因此,为了满足当前社会上对网络安全需求的急切性,应该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营造绿色的网络环境,从而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性。
(二)建立《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法》由于网络信息存在难以控制与筛选的特点,造成在网络信息中各种掩码后潜伏较多的有害不良信息,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信息安全造成威胁,威胁到我国青少年等网民的思想健康,同时加上网络暴力及教唆犯罪等层出不穷,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制。当前所执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无法避免及有效遏制这些问题,尽管我国政府各个部门与地方领导加强了对这种情况的重视,但因其能量有限,无法实现对大局上的统筹安排,最终造成执行效果不理想,亟需进一步完善。
(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信息也属于重要资源,不仅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还涉及到国家网络安防建设、国家与公共的利益等。在全球网络化背景下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当今社会每个国家与公民均要面对的事情。因此,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当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中的首要任务,旨在避免不法之徒借此谋取私利,进而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现阶段,我国已经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主要是从民事、刑事及行政者三方面实现全面防护个人信息。但仍然存在一部分人在面对法律的过程中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盗取他人的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
六、结论
综上所述,维持网络世界的稳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网络法律能够有效确保网络世界中用户信息以及相关权益的安全,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站在网络自身特性的角度,深入分析网络存在的隐患与发展趋势,从而制定网络安全的解决方法。在此过程中需要各个领域内部的统一协作,共同实现网络空间安全的绿色发展。通过网络安全建设,能够使公民生活于安全网络环境中,从而确保国家主权在网络中不会受到侵害,确保信息安全、个人隐私权等,并且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权力、责任及义务。尽管我国的网络法律发展时间较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及发展法律体系,但相信随着对网络法理学的不断深入研究,必将推动网络法律朝着先进及完善的方向发展,最终确保网络世界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辉.论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关系[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5):25-30
[2]邱月.浅析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现代交际,2018,(18):42-43
[3]王辉.网络化时代我国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规制[J]新闻研究导刊,2018,9(17):16-17
作者:晏子璇 单位:河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