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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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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

摘要: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打破了传统教育模式中割裂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壁垒,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跨越。但随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纵深发展,其自身表现出了动力不足、跨越速度缓慢、跨越结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的方法,以增强其跨越动力,提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合作机制

从百年前稚嫩的“法律诊疗室”发展到如今如火如荼的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经历风雨磨难,经受时代检验,具备传统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最终被公认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的最佳教育模式,并先后被世界各大法学院校所青睐,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和发展起来。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早在19世纪70年代,美国等国家的法学家们已经深刻认识到与对症下药的医学运行机制一样,法学理论也必须结合案件事实予以适用。于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率先建立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雏形———法律诊疗室,它借用医学上的“诊所”概念命名这种法学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法律诊疗室”里接待当事人,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诊断”,开出“法律处方”,就如同医生在诊所里接诊病人。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自2000年9月起,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7所大学法学院率先开设了不同类型和主题的法律诊所,国内法学教育改革的帷幕缓缓拉开!湖北文理学院法学系也有幸于2012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是一个传奇,这种跨专业混搭的创造性教育模式克服了传统模式呆板单一的缺点,以启发式、开放性的教育方式启迪心智,在培养学员法律实践能力的同时,也注重学员的责任意识灌输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发展史上可谓是最深刻的变革!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缺陷及其表现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界的“学前教育”,完美地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融合,成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得力干将。但诊所法律教育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完美,它也有着自身致命的缺陷。从目前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情况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主观缺陷最典型的就体现在团队合作的问题上。法律诊所相关主体间的合作尚不完美,仍存在较多问题。这一主观问题虽然不如客观问题那样直接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直观反映着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困境,但它却在无形中影响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甚至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质量。本文专门就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团队合作问题以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为标本做了调查分析,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中合作缺失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学生法律素养参差不齐,无法做到知行如一在实践中,除了学生本身的法律知识贮备量、法律知识运用力影响着法律诊所的办案效果,学生间的合作程度也在很大意义上影响着法律诊所的教育质量。法律诊所内学生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擅长专业、法律思维模式的差异,使得学生间无法做到知行如一。更有甚者有些能力较强的学生喜欢单打独斗,能力较差的学生对案件不闻不问,有些所谓水平较高的学生看不起水平较低的学生,不愿意和他们合作办理案件。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的第一步,这些因素是不容忽视的。

(二)教师与学生间缺少默契据调查,由于人员、资金有限,法律诊所一般配备的教师人员较少,这些教师除了课上授课外,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亲自指导学生办理援助案件,精力不足也在所难免。另外教师和学生之间存在的天然代沟和敬畏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默契程度。

(三)学生和委托人之间缺乏信任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第一次接触真实案件,难免心生畏惧,不敢主动联系委托人;而委托人基于对学生能力的偏见,也不愿意主动联系学生,从而导致学生和委托人之间的案件信息不对称,以至于学生无法准确判断案件的细节,最终影响案件结果。

(四)法律诊所与律所合作程度较浅法律诊所与律所合作在实践中大多数表现为让学生到律所见习。据调查律所并未安排特定律师带领学生学习法律实务,学生在律所见习并无太大收获。在值班日记中学生们很少有记录自己在律所中从事的法律工作,大多都是描述今天的天气很好或者今天律所人少之类,完全没有达到“校所联合”的目的!

(五)法律诊所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力度有待提高据调查,目前法律诊所的学生仅仅是以旁听者的身份参与司法活动,对于诉讼活动的感知停留在耳眼等感官层面,并未上升到心理层面。即使是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也仅仅是将诉讼过程按流程走一遍,没有过多的总结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合作精神的缺失在整个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产生了无法估计的连锁反应,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秩序,降低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若不及时改变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运行轨道,恐怕诊所法律教育只能停留在原点,很难有长足的进步!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成为今后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合作机制探索

合作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本文则认为从本质上讲合作的内涵在于取长补短、各取所需。笔者通过对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教育情况的深入调查研究,发现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想提高教育水平和层次、法律援助工作处要想提高援助质量应当实现以下相关主体间的优化合作:

(一)学生间的个性搭档在法律诊所招收学生时除了考虑学生总体专业成绩外,还应当注意学生的单科成绩,以便于在以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合作中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避免出现专业与案件不对称的情况,对委托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在招收学生时也应当了解学生性格,实现性格平衡,毕竟法律实务需要性格外向的人,那些性格过于内向,甚至无法从事法律行业的学生应当慎重招纳。另外法律诊所教育应该颠覆“年级”概念,尝试让高年级学生带领低年级学生办案,让高年级学生在学中带,带中学,同时可以减轻指导教师的负担,让法律诊所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平台。最后对招纳的学生进行分组,在分组时也应当考虑学生的“拿手”专业科目、性格等因素,实现科学搭配,诊所法律教育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更要重视全体学生的平衡发展!

(二)法律诊所教师的多元化配置诊所法律教育取得的成效绝大部分取决于优化配置的师资力量。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合作机制下,应当对法律诊所的教师们进行优化配置,实现教师间的配合。1.选择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工作处所承办的案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配备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师予以专业化的指导,建立各领域教师组成的“教师专业束”。“教师专业束”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全方位解读实际案例,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2.选择不同律所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教师都在校外兼职律师,选择不同律所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有助于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处的案源;同时这些律师直接以教师身份进入法律诊所,将其实践经验直接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及时获得最新办案经验,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动态更新。

(三)学生与教师间的合作教育学上强调只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配合,才能圆满完成教育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种方式,它同样统筹教师“教”与学生“学”两个方面。诊所法律教育中引进的合作机制关键在于学生与教师间的合作。学生与教师间的搭档合作以双向选择为必要,实现“师愿教、徒愿学”的目的,促使今后师生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愉快合作!

(四)法律诊所间的合作调查研究后本文认为法律诊所间的合作可以分为外部法律诊所合作和内部法律诊所合作。1.外部法律诊所合作外部法律诊所合作是指本校法律诊所与其他院校法律诊所之间的合作。院校法律诊所间可达成合作共建协议,相互交流工作经验,优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相互提升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甚至可以做到院校联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地域限制问题,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另外也可以适时组织法律诊所学生交流会,实现资源共享。2.内部法律诊所合作内部法律诊所合作是指本校内部分设的不同种类的法律诊所间的合作,即以西北政法大学诊所法律教育建设模式为蓝本,在本校内部分设民事诊所、刑事诊所、行政诊所、立法诊所,实现四大诊所间的协同配合。在接待具体案件后,由教师组织四大诊所学生讨论,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随后再将案件具体分配给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诊所,然后由立法诊所为其他诊所提供法律依据。四大诊所的完美配合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让当事人满意!另外,目前设置的四大诊所还可根据日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其他类型的法律诊所。

(五)法律诊所与委托人间的合作诊所法律教育在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锻炼的同时,由于学生的青涩和不专业,这种教育模式在以另外一种形式不断摧毁着当事人的利益,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所取得成就至少是所谓的教训是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受到来自对方当事人和己方人的双重威胁,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考虑这种模式下培养的人能否成为其利益的守护神。诊所法律教育的瓶颈就在于此,而严重影响这一切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诊所学生给予当事人的信心和信任。我们绝对不能再将当事人的利益当做练手,必须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水平,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使双方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案情交流、证据收集、庭审合作等,实现法律援助的终极目标。

(六)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合作各大高效开办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目的就是培养律师型的法律人才,那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就势在必行了!据调查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合作以签署实习基地协议为主要形式。在具体的合作实践中可安排法律诊所学生定期到律所值班,跟随律师学习专业知识。在律师繁忙无法亲自辅导学生时,可将律所非保密卷宗交给学生阅读、由学生学结,再由律师做简要点评。通过卷宗学习法来节约律师时间,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运用技巧,避免让“校所联合”流于形式。另外,有条件的律师可带领学生出庭观审、指导学生法律文书写作等,实现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完美合作!

(七)法律诊所与司法机关间的合作继续深化推广法院旁听制度,对非由法律诊所学生的案件,可由学校与法院沟通安排学生旁听,并于庭审结束后与法官交流旁听心得。但据调查大多数参与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是人生第一次案件,难免经验不足、时有缺漏,而事前指导制度、法院旁听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此种问题,本文认为还需要事后评价制度来弥补前者的不足。让指导教师、学生、司法者共同对学生活动进行客观评价,从而让学生全面了解自身不足,及时补正,提高法律实务能力!有条件的还可邀请法官、检察官来校讲座。

(八)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构间的合作近年来,随着宪法理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援助不再是一种慈善行为,而是一项公认的国家责任。各大高校开办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都是以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依托,并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设立理念、工作目的等多个方面具有同一性,两者双剑合璧对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有力的助推器!高校法律诊所除了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联合开展市区普法活动外,还要促成法律诊所学生与值班律师的精神传递,对学生进行一次深刻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大律师们以一颗热情的心专注于国家法律援助事业,自愿为社会弱势群体争取应得的权益!本文认为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学习其专业技能之前,应当承继这份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怀,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中德育教育的一个部分。法律人如果心术不正、唯利是图,毫无正义之心,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不亚于一颗原子弹爆炸带来的影响,因为他炸毁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金钱利益,他更摧毁了百姓心目中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治信仰!因此必须将法律援助律师的公益行为作为教育学生的最直接的德育教材,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四、结语

本文结合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结果,提出了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的建议,致力于促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革新,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形式,促进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希望本文提出的合作机制能够成为今后各大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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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之涛 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