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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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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教育论文

一、清代法律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因素

1.专职法律人员不足。清代教育的偏颇,造成法律知识普及率极低,尽管官员能够接受一些法律教育,并在为官当政后通过后天接触学习和工作历练,进一步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这种法律知识的提高相当有限。由于清廷官员大多身兼行政司法数职于一身,每日处理政务繁多复杂,没有过多精力研究法律。在处理司法官司之时,很多处理结果都要将伦理道德纳入其中,这种结合道德伦理的司法审判,成为多数官员对案件最终判决的标准。为应对大量司法案件,清朝官员都会雇佣刑名幕友为自己处理大部分法律文件,使官员能抽身处理其他公务,只有对案件结局进行最终定夺。从专业角度讲,清朝官员的法律水平并不高于幕友刑名,而刑名的法律知识来自师传生受的单线学习,不会出现大批学徒学习法律的现象,这也造成清朝法律知识传播上的局限性。如果说幕友和官员是寄生关系,那么状师和平民就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状师是为平民进行法律维护,从客观上就产生了与官方的对立,虽然状师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就因其有反抗性质,必然会招致官府对状师进行压制,这样的情形无疑增添了状师这种职业生存的艰难。

2.法律教育参差不齐、标准不统一。清代法律沿袭传统守旧模式,法律教育意识淡薄,这种现象也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对平民一种精神束缚所致,在限制民主自由前提下,政府并不希望推行全民法律教育,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标准地域间差距较大,也造成法律执行的不同。由于清朝科举制选出的官员直接成为当地司法行政官员,在没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下的走马上任,并不能体现官员所具有的法律能力。相对于官员的法律知识,幕友对法律的教育掌握较多,这是一种学徒式教学,法律效果完全取决于幕友师傅对法律的理解掌握。幕友的法律学习还是秉承传统私塾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和能力上并没有创新。状师的法律培训更是低下,近乎是一种“地下党”式培养过程。多数状师是以自学为主,兼顾老状师的指点。这类状师一般文笔较好,能够熟练流利地书写诉讼请求,基本满足普通大众的法律需求。

3.法律教育的滞后、法律思想不兼容。科举制选出的政府官员从上任伊始就成为统治阶级代言人,掌握当地行政、司法,由于法律知识长期被排斥在科举考试之外,考生往往只关注一些表面东西,并不对一些法律框架下的内容真正了解熟悉。再之是清政府坚持采用儒家思想统治,以传统的儒家德行标准衡量很多法律依据,对法家的思想和做法相当排斥。在统治者看来,法家思想过于教条有违天伦不可取。这也是清朝法律教育不完善之处。

二、清代法律教育的改变

清朝法律教育的改变发生在清中后期,此时西方势力东进和清朝的衰败,暴露出一系列严重问题。西方先进的文明制度,让有识之士清楚地认识到清朝制度的落后,学习西方制度拯救国家的意识进一步加强。这种思想改变也带动了清朝当局开始重视法律教育问题。中外法律纠纷也是促动清朝法律教育改变因素之一。自从两次鸦片战争落败后,除了巨额战争赔款外,沿海港口的强制开放和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使清朝与西方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很多条约以法律形式偏袒西方利益,清廷明知条约不合理,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被迫接受。这种情形极大刺激了清廷统治阶级,使他们第一次真正开始重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1862年奕忻奏请创办北京同文馆到1894年开办的烟台海军学堂,仅仅三十年内,就开办了以学习西方语言科技的新式学堂二十四所,专攻外语和西洋法律,同时清廷也适应时代需求,增添了很多与时俱进的法律条文。在这些懂得中西方语言、法律的学生努力下,清廷涉外事务逐渐改变了被动处境,缓解了外交、商贸法律问题带来的压力。

法律教育的革新。清廷洋务派开设同文馆等新式学堂,在讲授西方文化语言的同时,也教授西方法律。在1895年又将大清律例等中国法律加入教学,成为中西合璧学堂。这种学堂一直被朝廷把持,为官府垄断,法学教育内容为政府所定,为防止法律教学偏离官府制定范围,一直禁止私人机构传授法律,这样的命令一直到清政府垮台为止。新学堂最大的变化是开始将现代教育融入教学,这就包括政法学堂的建立。政法学堂是清政府第一次将法律作为主要学科,对政府急需法律人才进行培训的机构。在政法学堂中一般分为速成和专科两类学制,速成学制一年半,能够为官方培训急需的法律人才。速成班主要学习传统法律沿革,刑法、宪法大意,大清工商律、民邢诉讼、国际法、监狱法等十四门科,通过三次考试及格就可毕业获取相关证书。而专门学科预科三年、正科三年共六年学制。课程设置也比速成制多,学员更要熟知英语等外文。在预科阶段三年,学员主要掌握外语和西方法律,一律采用外教授课,语言关不通过将留级或退学。在正科三年中,主要学清律例、宪法、民法、国际公法、西方政治学、财政、外交通商等三十余科,考试要求极严格,两次不合格者勒令退学。在清廷开设法律专科学校同时,传统科举制终于增加了法律内容,传统出题范围的八股史论,也改为实政与五道关联,正经时策为主,选题中都有涉及法律题目出现。晚清政府对法律人才培养除了在国内开办法律教育机构外,还主动派遣留学生到西方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从1872年开始,留学生数量逐年增多,到1910年左右,每年都会有上千学子海外求学。海外归来的留学生将西方法律哲学和教育制度带回国内,促进了清朝法律教育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韩敏连东单位:山西工程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