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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指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具有丰富律师职业经验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断其法律问题,给出法律上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是在对19世纪末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所首创的案例教学法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2000年9月,北京大学法学院等7所高等法学院校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首次设立了法律诊所。此后受全国众多高校推崇。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较,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以下特点:
(一)职业性
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这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共识。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以理论讲授为主,能让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理论知识,是一种工业化教学方式,但实际效果并不好。当学生作为律师、检察官、法官时不知如何办案。因为法律是一门实践的艺术,一门职业性的学问。而法律实践理性是职业化的核心和基础。诊所法律教育就是以经验哲学为理论基础,强调学生在实务中学习的教育理念,学生有很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通过直接担任人及律师助理等方式,从做中学习,从律师角色中学到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
(二)细节性
现实是最好的教师。当学生面对一个真实世界,法律诊所为其提供一个发现事实、运用证据、寻找真相的机会,使学生更明确自己作为一名律师的工作职责。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学到的不仅是法律,更重要的是学习律师工作的技能、规范和伦理。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开放教育中遇到的问题
金华广播电视大学于1999年秋季开始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此后结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的要求,鉴于该校有5位兼职律师,具有较强指导教师队伍,与各指导教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作,从2005年9月开始每学期选择部分学生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将其作为法律实践环节进行探索。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具备很多优点,能强化处理法律问题、适用法律规则的实际应用能力,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一)资金问题
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在该校还只是一种法律教学的辅助方法,其成本比传统法律教育高得多。诊所法律教育的指导教师鉴于学校没有相应的课酬补贴,感觉是提供免费午餐。这些都是导致资金问题的因素。
(二)执业问题及风险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学生没有律师证或助理证,必然会使法律诊所某些工作无法开展。而诉讼案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学生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因而在案件过程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失、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等。这也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因素。
(三)师资问题
法律诊所中需要大量的双师型指导教师,而当前的学校教师大多看重的是职称,并不关注实践。这就导致双师型教师紧缺。即使有这样的教师,如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也是一个问题,因为愿意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师不多。这些都阻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
(四)学生问题
开放教育的学生来源比较复杂: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学习目的各不相同,专业知识不很扎实或工作较忙。这些情况导致难以完成法律诊所的工作,教学目的落空。因为专业基础知识是技巧运用的前提,开放教育中的部分学生缺乏诊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及时间保证。
(五)案源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是针对真实的当事人来开展的,尽管诊所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但由于学生没有执业经验及接待当事人的技巧,当事人不信任,不愿将案件委托给学生来办理。所以,导致案源不多。
三、完善开放教育中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
鉴于开放教育中诊所法律教育存在以上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给予完善。
(一)修改相关法律,明确法律诊所地位
鉴于现有的法律制度缺乏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明确规定,所以应完善有关法律援助、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法律制度,对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及诊所学生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为诊所法律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调整法学专业规则,保证服务及教学质量
为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必须对涉及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师资结构、组织机制等要素进行重新定位和设计,这样才能保证诊所法律教育顺利开展。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
为了诊所法律教育有充足的资金保证,应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争取有关基金、律师事务所及校友等赞助;二是学校拨付专门款项支持诊所法律教育;三是就诊所解决的法律问题或提供服务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由当事人或受益方承担。
(四)建设一支诊所双师型指导教师队伍
鉴于目前国家的司法制度现状,笔者认为:一要改革现行教育体制,从物质和精神方面为法律诊所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如指导法律诊所按教学工作量计算,同时可以转化为科研工作量,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二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合作,聘请有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作为法律诊所的兼职指导教师。
(五)管控法律诊所的风险
为顺利实施诊所法律教育,应采取以下措施规避风险:一是加强风险教育,这是防范风险的前提;二是建立指导教师责任制,保证对学生办案情况跟踪和监督;三要健全诊所的工作规范并集体讨论,以减少失误。
(六)加强外部合作及宣传力度以争取案源
为争取案源,法律援助范围可以扩展到非诉领域,并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合作。此外,还应通过增加宣传如发放宣传单等方法获取案源。这样,不仅可以争取适当数量的案源,也可以使学校法律诊所的社会效益辐射到更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办学的社会效果。
作者:李晓阳单位:浙江金华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