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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辞职辞退工作发展概况
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任用关系。辞职辞退制度对破除旧的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切实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择业权利,打破行政机关“铁饭碗”,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畅通机关出口,实现能进能出,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行政机关的辞退工作,最早是从公安机关开始的。*年7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率先在全国公安系统实行了辞退制度。*年以后,沈阳、青岛、重庆、深圳、苏州等地以及海关、税务系统的部分单位也开展了辞退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始于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八十年代初,当时做出允许干部辞职的规定,有肯定个人择业权的考虑,但更侧重考虑机关的廉政建设。*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中规定“有些党政干部愿意辞去原来职务转入了办企业的,可以允许”。之后,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既肯定了个人的择业权,使人才得到合理流动,同时,有效地防止“官”商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年,上海市根据当时任市长的朱容基同志的批示精神,对机关人员的辞职工作进行了规范,使机关辞职工作走上合理、合法、有序的轨道。
中央领导对辞职辞退工作非常重视,同志*年曾两次在有关青岛、沈阳等地实行辞退制度的情况反映和报告上作了重要批示“既要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又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配套政策的制定,使其不断完善”。*年人事部在青岛召开“全国推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工作会议”,部署辞职辞退工作,国务委员李贵鲜同志亲临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年7月,人事部制定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年7月,人事部制发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对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档案管理、辞退费发放等做了补充规定,完善了辞退制度,保障了被辞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后,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山东、吉林、河南、福建、广西、贵州、宁夏、广东、内蒙等18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辞职辞退工作的实施细则。黑龙江、河北、辽宁、青海、陕西等14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目前,辞职辞退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
据人事部统计,从96年至2002年,全国共有28626名公务员辞职,其中有大批人员到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国家机关辞退了17857名公务员,机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受到广大群众拥护。
二、辞职辞退的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强化公司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推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离职3年内,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国公务员实行的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很受教益,前几天参加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
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务员法》颁布与实施填补了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离职3年内,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国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颁布,打破了公务员管理单一化的模式,创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长期以来,国公务员实行的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创新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它职位类别。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划分职位的类别,增设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有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
很受教益,前几天参加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执法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
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务员法》颁布与实施填补了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党政领导干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
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尊敬的校长:
你好!
实际上,我为很多人起草过,他们的辞职报告,或者,很多人,他们的辞职报告,写好后,要让我修改一下,才用上,或者交到你手里去的,或者,我写过一些草稿性质的辞职报告,那个时候,我还真的没有想过,有一天,我会有认真的写辞职报告的今天呢。
感谢你,让我干到了,可以写辞职报告的今天,而不是,在此之前,你把我辞退。
不过,今天,我是真的想走了。也不想写一些,贵公司如何的好,我的工作是如何的和贵公司的文化不相符,这样的俗套了。
新老交替,人员流动在当今社会上,应该是一个很平常的事情了。
我想走了,在一定的时间内,把交接工作交接好吧,然后就走吧。
我也是舍不得的,祝愿,贵校越办越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