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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罪犯行为剖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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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罪犯行为剖析

我国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并将其改造成为新人的场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思想认识逐步提高。罪犯与外界虽然有一墙之隔,但是他们通过各种宣传媒体、法律教育、形势教育、书信往来、亲属会见等渠道了解到外面的世界日新月异,而且对国家政策也有一定了解。他们的思想在任何时候都是活跃的,他们在对待自己的服刑改造、监狱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上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发生出一系列的心理反映,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因此,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时候只要分析掌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就能够有效地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改造。

一、心理、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罪犯的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心理现象的总和。认识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的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经过调查分析,新时期罪犯在心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无畏悲观心理。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但是从现在入监的罪犯来看,他们都比较“沉着”,甚至有些罪犯说:“早就知道会挨的。”真正是“有备而来”。部分罪犯入狱后,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失去希望,性格呆板,行为机械,有严重的混刑期思想,少数罪犯产生轻生厌世思想。

2、埋怨恐惧心理。罪犯因罪行败露被判处刑罚后,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反而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埋怨自己“命不好”,特别是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说什么:“我才得这点,算什么?得大钱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他们又不挨?”,有的则说:“我的钱是问别人借的。”到处喊冤叫屈。部分罪犯对监狱存在恐惧感,特别是刑期较长的罪犯对判决深为不满,对今后的生活就业非常忧虑。

3、实惠心理。罪犯经过国家法律、改造政策、监规狱纪等一系列“洗礼”后,能逐步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产生自责感和改恶从善、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向上心理。但是,由于他们是处在特殊的环境当中,因此始终难以摆脱消极悲观、混刑度日的消极情绪,特别是原来“有头有脸”的罪犯,政治上的抱负与道德上的需求减退,转而讲“实惠”。希望能安排个“技术”工种,既轻松又能获得多一点奖励分,争取多减刑早点出狱就“ok”了。而少数恶习不改的罪犯,把刑期当“学期”,在狱内传授、学习犯罪伎俩,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为今后“谋生”创造条件。

4、要脸心理。“爱面子”是每个罪犯都深藏不露的心态,然而有些罪犯却死要面子,按他们的话说:“这是骨子里的东西,丢不得,丢了就会让人瞧不起,活着也没有多大意思。”这类罪犯往往就象“野马”,在社会上大都是目无法纪,行为放荡,家庭管不了,学校不敢管。入监服刑后,经过教育,违法犯罪心理受到一定抑制,野性有所收敛。但是这只是在强制下的暂时适应,是一种非自觉的表面服从。在他们没有产生改掉放荡不羁的信心期间,内心倾向总是寻求摆脱这种约束的可能。

5、攻击报复心理。在服刑当中,部分罪犯对刑期和监管制度满不在乎,怨言不断,有机会则发作,甚至与民警对立。

(二)行为特征

由于罪犯心理特点的变化,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行为特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偏激冲动和冷漠内向。这是当前罪犯中存在的两种行为倾向。性格外向的罪犯爱拉帮结伙、打架斗殴,以强欺弱,藐视监规纪律,顶撞民警;性格内向的则沉默寡言,不爱交友,超出自制力时则暴发激情,行为失控,凶狠残忍,行为不计后果,易造成严重影响。

2、预谋性和隐蔽性增强。罪犯在服刑当中产生不良动机后,往往经过深思熟虑,有较长的准备阶段,不论是个体或是团伙实施不良行为都有周密计划,不易察觉。这类罪犯很“滑头”,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爱玩花样,耍手腕,欺骗监狱警官。极个别的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亮“绝招”,让民警们捏把汗。例如罪犯肖xx(犯抢劫罪,原判十五年),为了让监狱重视其病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用布条勒勃子,伪装自杀。

3、语言的挑衅性和行为的攻击性增强。部分罪犯不思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约束,身份意识淡化,行为养成不合规范,为所欲为,“争地盘、抢山头”,排斥、攻击他犯,很多案例都是因语言挑衅所引起。

4、盲目性和残暴性。为了达到目的和泄私愤,盲目冲动,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特别是青少年罪犯,愣头愣脑,很容易贸然行事。

二、教育改造对策

尽管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复杂多样,但是只要我们去潜心研究、分析,就不难找出他们的规律,然后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罪犯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对策施以教育。以笔者之见,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及处置能力。教育改造工作是一项很复杂也很艰巨的任务,我们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罪犯,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监狱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培养民警正确处理狱内常见事态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之善战的警察队伍。其次加强民警队伍的培训,提高民警自身的工作能力,使每个管教民警具有心理学家的才能,艺术家的气质,思想教育家的方法。

(二)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形势前途教育。通过认罪服法教育,使其明白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从而加深自己的罪责认识,增强改造的紧迫感。通过形势前途教育,消除悲观心理,认清改造方向,增强其安心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三)切实抓好入监教育关。入监教育是对罪犯“洗脑”的第一道工序,这一关抓不好,就会严重影响今后的改造质量。笔者认为,入监教育应分四个阶段,有计划的进行认罪服法、学习服刑改造政策、遵守监规狱纪的教育。第一阶段:以《监狱法》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主要解决罪犯的认识问题,让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个正确的认识,做到服管服教。第二阶段:进行认罪服法教育。这个阶段是重点阶段,组织罪犯学习《刑法》,提高思想认识,检查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挖掘犯罪根源。教育罪犯如何认识法律的权威、犯罪的严重后果,放弃冒险心理。第三阶段:以“监狱罪犯服刑改造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进行遵守监规纪律的教育。促使罪犯明确遵守监规纪律的重要性,端正改造态度。同时,教育罪犯学会自我调控,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一是与其他罪犯之间的关系;二是与警官之间的关系;三是与亲属之间的关系;四是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关系,促进罪犯不但不想违法犯罪,而且也不敢违法犯罪。第四阶段:进行思想小结。让罪犯总结对自己的罪恶是如何认识的?对法律判决的态度怎样?对国家的改造政策、法律、监规是怎样认识的?等等。通过小结,使罪犯能巩固前段入监集训的成绩,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改造方向,给新接受单位输送合格的“生员”。

(四)重视和解决罪犯的实际困难。不少罪犯家庭都比较困难,他们对家庭生活及子女的读书问题特别关心,特别是“杀亲”犯,更是如此。因此,为了使罪犯安心改造,应当为他们解决一定的实际困难。比如罪犯子女的读书问题,监狱可以与当地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协商,给予适当解决。又如罪犯家庭发生意外事件时,我们一定要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在做好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认真妥善处理好意外事故及事故所涉及的有关事情,使罪犯深深感到政府的改造政策的英明、伟大,深感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公正,深感政府及我们民警的温暖关怀,进一步增强罪犯安心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

努力搞好生活、卫生及医疗工作。罪犯的衣、食、住、医问题都是由监狱来解决的,这些工作抓得好与不好直接影响到改造工作质量,因此必须认真解决。我们应当做到“三个抓好”:1、抓好罪犯的伙食管理。在罪犯的生活标准范围内,尽量调剂和改善罪犯的伙食,保证罪犯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然而,我们的一些监狱由于“囊中羞涩”,对罪犯的生活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只求餐餐有,不求花样新、质量高。2、抓好罪犯的疾病防治。对罪犯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定期对罪犯的宿舍区、娱乐场所进行消毒,预防疾病传染,发现罪犯患有疾病要及时给予治疗。3、抓好医院的日常诊治工作。对我们来说没有健康的身体就无法把工作做好,对罪犯来说也是一样,没有健康的身体就无法安心改造。要提高改造质量还必须把医务工作做扎实。监区集中的监狱,只设立监狱医院也是可行的,但是必须把日常对罪犯的诊治工作做到家,防止罪犯抱怨“生病也得生对时候”。有些罪犯往往以监狱机关对他们的生活安排和疾病治疗情况作为衡量执行改造政策的标志。可见,做好罪犯生活管理及卫生教育工作,对稳定罪犯情绪、消除对立面、促进罪犯的改造、取得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体现我国改造政策的正确是有一定的重要意义的。

(五)采用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培养罪犯健康的心理和人格。监狱要大力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和引进专业人才,帮助罪犯矫正原有的不良心理和消除入监后形成的不良心理,逐步完善罪犯的人格结构,提高各方面的心理素质。

总之,改造罪犯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课题、新的挑战,但是,不论条件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改造罪犯的规律,紧紧围绕罪犯不同时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依法治监,做到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就能顺利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