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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情,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建立,在四个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解决了地方“议行合一”体制下产生的自己任免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有利于民主的发展和进步。二是维护了地方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有利于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自己的权力,彰显人民的意愿。三是能够对地方经济社会重大事宜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支持和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四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
年,市原江浦县、原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依法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委会,年两区合并,之后又先后选举产生了新区人大常委会。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364次会议,依法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1034项,作出决议、决定253项,任免国家工作人员1340人次,开展执法检查9次,为推动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些作用表明,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和不断推动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人大在地方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设立已有30年,但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仍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和走向成熟。总结30年的人大工作经验,要想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无限活力和生命力,应认真思考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能从根本上保证人大常委会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都得益于党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只有始终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保证党委的主张和意图的实现,才能把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有机统一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是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常委会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只有准确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不断深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增强他们支持配合常委会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才能为常委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是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个党的基本路线开展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使命和责任义务。过去30年的实践证明,只要紧紧围绕和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实现人民全面小康作为首要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就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能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得到人民的拥护和认可。
四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常委会的根本任务。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有效规范“一府两院”权力的行使方式、实施途径和运作程序,及时监督法律法规在地方的贯彻落实情况,保证任免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被任免人员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能够有力地推动地方民主法治进程。
五是依靠人大代表,发挥代表作用,是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的智慧源泉和可靠根基。只有始终高度重视代表的主体地位,不断丰富代表活动的形式,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效调动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真正把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作为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依据,才能不断夯实人大常委会的基础,确保人大常委会的人民性。
六是加强自身建设,是人大常委会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抓好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不断提升履职水平和工作效率,自觉接受代表和群众的监督,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沿着正确、有序、健康的轨道不断发展和完善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