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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作为现代商业经营模式,是现代商业文明发展的一个成功的公共品牌,它以让消费者有更多的比较选择机会和消费信誉而获得了人们的高度青睐,特别是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对农村市场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各种超市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在我县,各类大大小小的超市有近四百家,主要经营形式有公司、加盟连锁店和个体户,在丰富我们的物质生活的同时,这些超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促使超市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谈谈我们当前需要处理好的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超市名称使用混乱亟待规范
我们步上街头,就会发现挂着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各种名称的超市比比皆是,这在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有的超市还未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就先做好招牌,上面镶上自已想好的各种名称,有的虽然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但并未经过名称登记,也是想当然地对外宣传各类超市名称。超市名称使用混乱,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一些超市之间是连锁经营或者是存在隶属关系,或是价廉物美,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侵害,同时也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之争。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我们应着重从登记入手,加大宣传力度,规范超市行业的名称使用。
二、超市“店中店”要加强规范
一些超市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对所经营商品种类的空白往往以提供场地或出租柜台的方式租赁经营,但又未加以标明,这使得出现消费纠纷的时候互相推诿,增大纠纷的解决难度。有的经销商在取得超市主体登记后,将经营实体全部对外出租或承包。对超市中这类租赁经营场所应责令其单独进行登记,亮照经营,并在醒目处悬挂标志。暂不进行登记的,应告知超市所负的管理责任,避免出现商品争议或者消费纠纷时的拖拉扯皮现象。对那种开办方承担经营风险的紧密型租赁承包柜台的应增加合作超市的登记模式,使消费者明白经营实情。
三、加强对超市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管
近年来,随着超市优势经营地位的不断突出,一些大超市利用自身的大卖场地位,向上游的供应商强制收取“进场费”、“店庆费”、“条码费”等各种费用,并随意推迟货款的支付。而中、小超市则更多地采取会员优惠、打折、平价、大降价等方式进行欺骗性交易,有的无规模、无自律制度的自封“超市”,在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上存在着更多的严重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委已出台了专门规定,我们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的规章,加大对此类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查处,促使超市行业向着依法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