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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明确要求基层分局(所)组建相应工作专班,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监管不到位,辖区出现制售假劣农资现象严重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我局还确立了农资市场监管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工作机制,全市由公平交易分局牵头,实行分局与分局协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区域联合行动,为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障。
二、大造舆论声势,广泛宣传发动。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农民提高识别真假农资能力,让经营者不进假货、不售假货,我们注重了舆论造势。一是组织“红盾护农行动”宣传车队,在全市各乡镇巡回进行广播宣传,送法下乡;二是印发“常用农资真伪鉴别办法”和“禁用农药、水产养殖用药清单”等宣传资料2000余份,发动基层工商分局(所)管理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及时提示农民在购买农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三是要求农资经营户印发使用农资技术说明书发给农户,并聘请农资部门专业人员为义务“宣讲员”,以村为单位向农民宣讲农资辨假知识;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农资辨假小常识、慎购劣质农资消费警示。今年以来,我局各基层分局(所)采取拉横幅、贴标语、发通告、找经营者座谈、利用当地电视差转台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农资市场管理和“三农”政策,共出动宣传车78台次,聘请农资义务宣讲员68人,拉横幅36条,贴标语156条,印发识别假冒伪劣宣传资料5000余份,消费警示23条,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刊播涉及农资市场专项整治的新闻稿件26篇。
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项整治。
一是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对辖区农资经营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地址、注册资金等,做到摸清情况,登记造册,录入“经济户口”;二是结合企业年检,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农资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清查,严格把握农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对不具备条件和无照经营的,强制其退出市场;三是督促经营户签订农资质量责任书,要求农资经营户承诺不进假货、不售假货,争当诚实守信的模范;四是强化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地对农资进货渠道、农资商品合格证、农资商品袋装数量及过期失效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农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并予以曝光;五是积极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查。月日,我局根据企业投诉,对市种子公司大丰种业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查扣了400袋“”牌湘油15号双低油菜种子。经抽样并送农业部(武汉)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牌湘油15号油菜种子双低指数严重超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我局及时组织各基层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清查“”牌湘油15号双低油菜种子的专项行动。通过开展清查行动,共查封“”牌湘油15号双低油菜种子1670袋。
四、结合三项建设,促进长效监管。
一是结合商品准入制度建设,实施农资商品准入制。在农资市场管理中,督促农资经营户建立健全了进销货台账、进销货发票、质量信誉卡、质量责任书等“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加强了对农资经营户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二是结合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建设,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对79家农资企业实行了分类监管,对模范守信企业和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分别实行远距离、近距离、零距离监管,不断加大对失信和严重失信农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三是结合12315网络建设,实施农资举报奖励制。
充分发挥12315维权网络作用,在各村组设立12315申投诉举报点,同时在市电视台滚动播放农资打假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对提供有价值案件线索的人员予以重奖,并规定每月25日向社会公布农资商品的举报、投诉及处理情况。月日,5位农民举报称,他们在城区某种子经营部购买的10袋黄豆种,有假冒他人产品的嫌疑。经查是劣质黄豆种,我局当即立案,并派执法人员赴地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将该经营部未售出的3000斤假豆种全部收缴,并对经营者进行了处罚。同时按规定奖励5位农民1000元。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局已对19名涉农案件的举报人进行了奖励,总奖励金额达6000余元。
五、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农资市场监管,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和配合。为此,我们主动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争取政府领导支持。市政府及时出台了《年市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了由孙副市长任组长,工商、农业、技术监督、公安、物价、广播电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了整治“六个一批”的行动。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对群众举报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进行了重点整治、重点打击。
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是农业生产新形势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把农民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农民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农民的利益作为第一追求,把农民是否满意作为市场监管是否取得成效的第一标准,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确保农资商品质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服务“三农”作出工商部门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