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

本科法学论文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本科法学论文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本科法学论文

民办本科法学论文

1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模式由政府集中统一的资源配置模式向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模式渐进转变,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民办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自1984年黄河科技学院作为中国第一所民办高校建校以来,民办教育便在中华大地上蓬勃发展起来。时至今日,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教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种:培养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律理论人才;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法学教育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同时,民办高校因其社会环境和自身发展历史的制约、学生入学基础的不同等决定了它应用型高校的办学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定位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应营造鼓励、支持、助力在校学生报考并通过司法考试的良好氛围,所以进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很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仍然过多地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导致了学生独立面对司法考试时茫然无措等现象,具体来说存在问题有:

2.1教学理念与学校定位不一致

教学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当前,很多民办高校无视应用型高校的教学定位,只在形式上强调运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更多地强调法条教学,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悖。

2.2课程设置依然只强调理论知识

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发展史等课程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接受法律实务的机会。这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导致学生在经过几个学期的学习之后连最基本的分析能力都无法建立,更不要说法律思维的培养。

继续阅读

本科学习层次的法学论文

1理解层次

理解在于从识记的基础上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去内化和整合知识。如在学习某一具体法律定义、原则时,应当多加和善于追问为什么定义要这样下?为何会有这样一个法学原则?大学生在本科教育阶段中关于理解层次的方法可以有多种,如:①解构理解法。学习者应该清楚,概念在自身的知识背景与认知结构中能够被分为哪些要素,然后画出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图。如行政诉讼的概念就可分解为原告、被告、原因、诉讼标的、性质、目的等要素,通过对这几个要素的进一步的详细分析实现对行政诉讼概念的理解。②类比理解法。制度或理论都是存在相应的关键区别点与关联点的,有时通过找出这些关键点,既实现了对制度或理论的对照比较,又实现了对知识的触类旁通,举一反三。③实证理解法。就“实证”一词的涵义而言,根据法国社会学家孔德的观点,包含四层意思: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对立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对立的精确。这里其实就是要对考察对象做审慎细密的考察,以真实的事实为依据,找出发展规律。[2]如在学习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时,就可以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为例,通过对这些法律具体规定实施的分析来理解这一原则。④背景理解法。如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背景的分析来加深对立法原则与立法目的等内容的学习。这实际上是基于一种法教义学的有效的学习方法。“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解释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

2消化层次

在这一层次,重点在于促进学生将所学的书本知识转化为自己熟练掌握的知识。简单地说就是学会分类及综合(即各知识点类型整理)。先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涉知识进行分类,然后沿着各类知识点的逻辑伸展的方向将相关信息串联起来,最后通过综合构筑起一个内容丰富、逻辑有序的知识体系。这其中有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痕迹,“学习过程不是知识由教师向学生的传递,而是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的过程,学生不是被动的信息吸收者,而是信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建构主义理论实际上又是认知主义学习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后者重在研究学习者对环境刺激(信息)的内部加工过程,主张学习是通过顿悟与理解获得期待,实际上这从心理学来上说也是一个“内化”的过程。具体步骤为:第一,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大量材料予以分类,分析教学材料各说明什么问题?第二,进行提炼综合,即在大量材料之中确定它们的相互关系,最终综合出材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既要了解其相关性,如总则与全部条文是关联性的,原则与具体规定是相关联的,又要了解其区别性。消化层次需要学生与老师(教学)之间进行反复磨练,正如我们平时吃饭时的咀嚼一样,细嚼慢咽才能保证不“反胃”,细吸收。国外法学院普遍采取的“Seminar”教学模式实际就是促进学生有效“消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师生在圆桌之间不存在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明显区分,而是寻求真理与知识消化过程中的合作者,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把现有知识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

3运用层次

大学本科生不仅要做到消化知识,更关键是要做到学以致用,即将所吸收的知识、信息用作自己的依据或论据来分析思考问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做了如下的细致划分。在笔者看来,该层次的能力培养内容和要求应具体包括:第一,能运用知识进行理论推导。以“权力制约”的原理为例,当学生通过前三个学习层次掌握了其基本理论后,在运用层次上要能用于分析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构建,很好地分析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等。“这就要求学生从多方面综合把握各门课程的知识,打通学科间的知识壁垒与经脉,形成知识链、知识群,做到触类旁通。”第二,能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运用一个知识点判断解决一个问题,如运用地域管辖的理论分析处理某一地域管辖的案件;二是系统运用多个知识点综合判断解决复杂问题,如运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等理论,综合分析处理某一涉及多重管辖问题的复杂案件。概括来说,这个层次实际上就是要学习“技能”,而“学习技能首先要做的就是练习,通过不断地练习,直到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达到自动化的程度。”

4质疑层次

对于本科生而言,学习达到了运用层次仍然不够。因为以上几个层次都只是学习别人的知识,运用别人的知识,而这并不是本科学习的最终目的。本科学习还需要进行研究和创新,而创新的前提必须是能发现和提出问题。这就要做到能质疑,也是在前述四个层次基础上的质的飞跃。在法学学习中要学会提出问题,敢于质疑权威和教科书的观点甚至通说,这是学习上台阶的重要转折点。以行政法的特征为例,通说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形式特征就是“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但这只是行政法特征的表象,在理解层次上就应当将行政法的该特征思考如何将行政法的这样一种表象提炼为特征,以便透过现象理解其本质,应当理解为这是指行政法“难以制定为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这才真正理解了行政法的这一形式特征。质疑层次的关键是学生能够发现和提出问题,通常学生发现和提出的问题会表现为以下几类,而这些是学生在学习中必须加以重视的。

继续阅读

本科教学的法学论文

一、课程设置的优化与创新

主管司法统一考试的司法部刘副部长曾经说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接,要为司法部门、律师行业提供后备人才,也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我们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状况。”③从刘部长的话语中我们清楚地知道:法学教育应与国家的政策保持一致,我们应该培养国家急需的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而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的衡量指标之一就是掌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基本知识。所以我们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为基础,再设置相关的司法实践课程,而从不少法学院系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尚存在不少重复开设的课程,如在民法学之外,尚开有《担保法》等;在商法之外又开设《票据法》、《保险法》等。此外,还有《财税法》、《劳动法》等分得过细的部门法。这样以来,学生们学得多且杂,难以有纵深的突破。

司法考试更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重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而,我们应在现有的实践课方面,进一步加大实践能力的培训力度。一方面,要增加实践课课时;另一方面,让学生走出课堂,到司法机关去亲身感受司法实务方面的工作,从而可以让学生发现自身的差距,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诚然,我们设有模拟法庭,虽然它对学生熟悉法官的审判及律师的相关工作。但由于它只是一种模拟,很多同学尚没有真正地投入,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建议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以下课程,如“庭审实务”课、“法官论坛、检察官论坛、律师论坛”等实务课程。这样一来,学生可以更加详细地了解法庭审判、诉讼、公诉实务等应用性极强的专业知识。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同时中国在解决国际重大问题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提供了新的空间。这一新的空间需要大量的涉外法律人才。如何培养出符合经济全球化的法律人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在全球法律服务贸易竞争中的地位,并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全球化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实力,这为我国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新形势对高校法学专业又提出了一种新的挑战,即我们培养的学生今后能走出国门吗?而走出国门的前提条件是:外语水平!尽管不少院校在英语能力的培养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然而,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他必须掌握一定的专业法律英语知识,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英语水平才行!而在目前看来,不少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里面,尚没有作出安排。所以,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开设法律专业外语课势在必行!以上这些都是为法学专业学生走上司法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这些也是作为本科法学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课程。但话又说回来,所有以上的准备工作,只有在一个前提条件下才起作用,那就是:我们的学生能拿到司法资格证!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一切都是徙劳!所以,为了帮助学生实现这个理想,也是为了履行一个法学专职教师的职责。我认为,在高校法学院系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尚需加上毕业前夕的“司法考试强化训练课”。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能更系统地掌握近四年来所学的法学知识,尤其是符合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表面看来,这似乎是多此一举,但细想起来,这个工作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学生就是我们生产出来的“产品”,“产品销路好坏”直接影响到法学专业的发展与前途!

二、考试试卷的结构与内容

从目前大多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期末考试的试卷结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题型:判断题、填空题、改错题、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与案例分析题。严格说来,只有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是符合司法考试要求的。因为,司法考试的前三卷都是客观试题,且只有3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与混合选择题。当然,一个简答题往往可以化解为一个多项选择题,故其差不多是多项选择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但其难度却在多项选择题之上,所以它是一种可取的题型。例如,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60题: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此题明确地告诉应试者“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它实质上就是一个简答题,但它却比简答题的难度要容易些。最起码它将待选择项已经列出,而简答题的答案是需应试者自己一项项地列出的。名词解释题也是符合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的,尽管司法考试试题中没有单纯的名词解释,但由于概念是法学理论的基础,故其往往灵活地穿插于各种选择题或案例分析题当中。例如,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1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该题考查冲突规范的类型,但属典型的概念题。如果不熟悉这四个相关的概念的话,是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的。但我们期末试题中出现的“名词解释题”则存在着这样的缺陷,即:缺乏灵活运用性。因为,即使在某种情况下,某个概念你已记得很熟,但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却未必能真正地把握住!同时,它考查的概念的数量也极其有限。如上述的司法考试题,一个题中就考查了四个概念!至于案例分析题,它更是法学基础知识的综合运用,其难度远在前几种题型之上。因为,它更着重于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涉及的内容较广,且知识有一定的层次性,任何一个知识点的疏漏都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不过,从司法考试第四卷(实务卷)来看,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及商法(重点又在公司法)等几个学科。基于上述分析,结合近几年来本人在期末试卷结构的实践尝试,我认为,法学专业期末考试试卷的题型以下列几种为妥,即: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考试的内容,也应该以司法考试大纲为依据,尤以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为主。这主要是由当前的形势及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决定的。当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形势严峻。毕业后,它们的就业选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公务员、从事法律工作、考研继续深造。而根据对学生就业意向的调查,80%以上的同学表示毕业后想从事法律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考上法学硕士研究生,相当一部分还得回到法律实务的工作中来!大家清楚,目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形势也很严峻。前不久,我与著名的国际私法法学家李双元先生交谈时,他就谈到了这个问题。研究生不好找工作的一个重大原因就是:他们中大部分人没有司法资格证!故而,其就业的门路也只能是当公务员、进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而我国高校法学教学的师资力量在近几年几乎达到了饱和的状态,故他们中大部分人依然要走司法考试之路!所以,我们的考试内容就得以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为标准,从而为学生们熟悉司法考试的题型、最终考好司法考试提前作好准备。

三、教材的选择

1.教材选择的重要性教材的选择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说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或许会有人问,教材的选择与司法考试有何关系?与法学教学的改革又有什么瓜葛?其实,它们之间有着重大的联系。大家知道,法学教材内容的侧重点可能会“因教材而异”!有的侧重于理论知识,有的侧重于实务型的知识;有的知识面窄,有的知识面广。因而,教材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的内容。以国际私法学的教材为例。李双元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就比较注重国际私法理论性问题的研究;许光耀,宋连斌主编的《国际私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内容比较精炼,涉及的内容也较广,但却缺乏其理论与学术界的权威性;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内容全面,实务性很强,也不缺乏理论性。尽管内容颇多,但教师在上课时,可适当进行整合。因而,这本教材就比较适合法学本科生的教学。尤其是与司法考试的大纲相一致!同时,从每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几乎都能从该书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而使用其他的教材的话,学生今后应对司法考试就有极大的重新学习的可能性!

继续阅读

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论文

一、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

1、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是实现建设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途径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传统建设法学人才培养中学生实践能力欠缺的弊端日益明显,需要从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进行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正是培养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2、卓越计划视角下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建设类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学生的工程实践认知能力、交际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调研能力等实践技能均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另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使得学生清楚理论知识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学生学习目的的明确和学习积极性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面临的问题

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教学对于人才培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对接的新形势下,凸显出了一些问题。

1、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育人的意识弱化当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相当多的教师和管理干部缺乏实践育人的意识,对于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实践育人更是如此。相当部分教师对于建设类本科法学教师实践停留在口头上和会议中,或者完全为符合实践教学文件要求,将工作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建立起实践育人的观念。

2、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经费不足教育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幅度增加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尽快改变实践教学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我国高校实践教学经费总体就偏少,而作为法学和工程学科交叉的建设法学实践经费就更少,对于深化开展建设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负面影响较大。

3、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实践教学体系不够完善当前建设类高校本科法学教学实践形式真正纳入教学环节的主要是教学实习。但是诸如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社会调研、实地案例教学和普法宣传等教学形式重视不够,经常性开展不足,持效机制不健全,对学生真正有教育作用的很少。此外,各实践教学环节内部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实践教学体系。

继续阅读

多元化本科法学论文

一、本科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

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是一种较少具有争议的共识性观点。从法律人才培养本身来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人文经济、社会历史乃至哲学基础和自然科学技术基础。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观解决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通识性基础的塑造问题,从这点上说法律的博雅性与通识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后有相当比例甚至是多数并不直接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领域,而从事和法律相关甚至是不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领域,通识性知识与思维训练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无论就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律职业性人才的需要还是就与法律相关的非法律职业性人才培养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都是必须的。这里的素质教育性质涉及的是法学本科教育中培养法律人的坚实的人文社科、历史哲学乃至自然科学技术等知识与理念,从而树立起博雅性、通识性法律人才的观点,避免单纯的法律匠人式的法学教育[4]。至于其中的法律专业素质不应当是此处强调的法学教育素质教育之内容,法律专业素质培养需要通过其法律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属性来体现。其次,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属性是由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属性所决定的。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本科教育,本科教育的特点在于其专业教育属性,这种专业必然具有学科的特点,它既不同于单纯的技能培养的职业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也不同于培养学术研究性的法学科研人才。法学本科学教育目标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专业能力,这种综合的专业思维与专业能力必然建立在对系统化的法学综合专业知识体系的掌握基础上,自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在专业教育上的成绩是显著的,法学专业经过上世纪的几次调整整合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些学者在强调当前法学教育存在主要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的脱节与混乱时,在突出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属性特点时,没有注意了法学本科教育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的特点即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专业教育是法律职业专业技能的基础,没有法学专业教育谈不上法律职业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不同于其他职业教育的重要特点。本科法学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学科教育的系统性和知识性特点。最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属性最终必然要导向法学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特点是由法学教育内在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所谓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指的是法学职业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基础上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LawProfessionalEducation,而不是LawVocationalEducation。在这里没有法律专业教育便没有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别在于其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从这点上讲法律教育不应该有技能型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有相似共同之处,这是由法官与医生职业的专门性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对法官职业定位上的偏差(定位于公务员)导致对法官专业性乃至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认识模糊。只有良好的专业理论教育基础上才能培养法律人真正具有的职业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和法条的背诵,也不在于对天文地理的简单通晓。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5]。第二,法学职业教育重点强调的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导向是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从高等教育的一般原理来说,专业教育的导向并非都是职业能力培养,换句话说,专业教育并不必然与职业相对应,事实上许多专业并非都有其对应的职业,这也是本科专业教育与单纯技能教育的区别所在,职业技术教育的所谓“专业“一定是也应该是对应具体的职业,其培养重点在于职业的劳动技能。而本科专业首先是建立在特定学科基础上的,并不必然与特定职业对应,当然最终会是职业能力培养与提升的基础。但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专业性使法学专业教育具有其他非与专业性职业对应的专业教育不同的特点,即法学专业教育必须以法律专业性职业教育为导向。当然,法学职业教育导向并不意味着法律人才仅仅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更不能理解为仅仅面向公检法或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单一的所谓法律职业,但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法律人当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当然是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之所在。事实上,世界各国法学教育模式无论区别多大,均强调法律专业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性职业教育。总之,法学教育既是通识教育,也是专业教育,更是职业教育,通识教育是前提,专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导向(目标),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国家标准时将法学教育性质表述为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种表述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定位是恰当的准确的。这种性质与定位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既是理论学习,也是实践培养,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二、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如果说整个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话,那么本科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如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法律专业硕士)之间定位的区别又在哪里。这是思考本科法学教育特性的关键,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法学教育界思考甚少,更是甚少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及其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性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应该是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包括科学学位的法学硕士、博士与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特殊性之所在。多元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是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之所在。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多元化是相对于对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的一元化而言的,在当前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中,许多人把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目标理解成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应当定位于培养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进而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6]。以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基本要求来决定法学本科教育全部的指导思想下,出现了许多法学院本科教学中有意无意地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衡量法学本科教育成绩的现象。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的确不利于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但把本科法学教育本科人才培养与所谓的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也会损害法学本科教育的高等专业教育的基本属性。如果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性质简单地定位于对所谓狭义的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的培养,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的道路越来越窄。法律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选择决定了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但不是全部。简单地一元化地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等同于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将会把法学本科教育引入另一个歧途。构建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核心的法律人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实际上,“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al)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职业的总称”[7]。事实上不同国家对法律职业和范围界定也各异。广义地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会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及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8]。任何一个职业共同体都是有其内核、结构层、表层以及相关联的交叉的领域。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当然不可能只面对某个层次某些方面,尽管这些方面是其内核。内核的引导不能取代整个法学教育本身。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和现代法学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上看,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如果我们对这种多元化(应该说是多元化不应视为多层次)进行结构分析,这种需求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核心需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狭义的全部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必须接受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的核心地位也都会动摇,国家社会在构建狭义职业共同体时的必要条件须是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从这点上说,司法考试必须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否则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的命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需求地位都难以成立。

二是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普遍需求。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尤其是作为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使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仅仅靠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今社会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社会管理法务、行政执法无一能够离开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和受过良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广泛,这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人的存在才真正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更取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遍需求比核心需求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具超越性的意义。这种普遍需求客观上也要求本科法律人才培养与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而是在核心法律职业能力上的综合性的法律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也是现代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应然内容。

三是国家社会对特殊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的。这种以某种特殊专门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人才需求也是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内容。如社会对某些国际化的专门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等。这种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法学本科教育除了注意一般的职业法律人才具有的一般性知识能力素质之外,不需具有某些非法律专业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复合性人才培养有许多含义,其中也包含着多专业基础上的法律专业或者说法学专业加其他某些专业,在这里双专业、多专业法学复合人才培养也是法学复合性人才培养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许多专业性高校开展的结合自身学校特色定位来培养合乎自身学校特点的复合法律人才对此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语院校法律专业强调外语加法律专业,工科院校办知识产权法学等等,均是满足了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其次,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来说,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也必须是多层次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专科职业院校法学专业目前生存的空间很小,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兴起其规模有扩大之趋势,特别是近年出现的法硕(法学)、法硕(非法学)使法硕这种专业学位的教学也十分复杂,但总体数量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还是十分有限,法学专业学位硕士数量增加使科学学位法学硕士数量也日趋减少。此种情况下,与法律专业硕士不同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必须重新认真思考,目前全国已有624家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专业所在的大学无论从类型、层次、地域上均千差万别,在遵循法学本科普通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上,其特色与水平的定位必有差异,不同特色水平的高校所办法学本科专业其特色定位、水平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也必有差异,因此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LawProfessionalEducation)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必须而且只能坚持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这是从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现实选择。一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将会使全国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失去特色,也无法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学法学本科人才需求的多样化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将会越来越窄,最终脱离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最后,从现代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规律上看,学科交叉与融合也越来越成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特点,这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构建是所有本科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重大问题,高水平也许本身就是特色,但不可能要求六百多所院校都是高水平的,特色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许多单科性或单科性为主的多科性高校办法学本科教育,其特色正是在于结合自身院校的特色学科来定位和构建,这就决定了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科特点必须与其他优势重点专业学科相交叉相融合。目前许多不同类别高校法学院系组织起来形成不同类别高校法学教育分会在探讨特色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全国财经院校教育研究会法学教育分会每年讨论同类院校中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构建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特色,这样既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水平与特色的提升,也推进了此类院校主干学科特色的打造与水平的提升。总之,法学本科专业与其所在学校其他特色优势专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也将是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多元化的重要推动力。

三、多元化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的实现

继续阅读

基于案例教学法的本科法学论文

一、案例教学的不足

案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许多冠以“案例”的教学过于追求形式。法学教育实践反复强调技能培养诉求,却忽视技能培养的内在架构,即忽视法律技能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的内在联系:法律思维是内在的、隐蔽的;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转化为法律技能的方法依赖。法律思维指导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践行、强化法律思维。因此,法律技能是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共同作用结果的外在表现。当前案例教学须重视法律技能的内部构造,皈依法律思维,尤其应重视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法律技能是在法律思维引导下,运用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总称。“法律思维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思维形式……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要为案件判决找出合乎法律的行动方案。”基于法律技能形成的内部结构,突出案例教学中法律方法的教学比重能同时关照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教学的需求。目前,多数本科法学院重视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开设《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课程。但是,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呈分隔状态,即法科学生法律方法的自觉运用意识薄弱。例如:张男和李女在一审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张男威胁李女若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将殴打李女正在读高三的弟弟。李女哀求无果,担心弟弟的人生安全和学业,遂与张男发生性关系。问张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学生案例分析过程可简述为:A.确定案件事实基本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B.寻找刑法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分析张男、李女夫妻关系不妨碍强奸罪构成,分析张男行为违背李女真实意愿,对李女形成精神强制,构成胁迫事实;D.判断张男构成强奸罪,得出个案具体处理意见。从法律方法的视角,学生案例分析过程每一步都具备法律方法的意义,分别是A.构建小前提;B.发现大前提;C.大、小前提相互靠拢;D.形成法律判断。细究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在此法律判断形成过程中缺乏法律方法意识,或者有方法意识,但却呈现潜在、零碎、模糊的特征。学生法律判断形成更多是得益于其自身具有的法感和对他人(主要是教师)行为的模仿。因此,学生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方法自觉意识:缺乏从方法维度认识、分析案例,并主动建构行为策略,形成法律判断的能力。法感和行为模仿能引导学生解决部分常见的简单案例,但面对疑难、陌生案例时,学生极易陷入慌乱,甚至自觉或不自觉调动道德、政治意识,形成并阐述案例,偏离法律评价轨道。

本科案例教学中缺乏系统法律方法训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未真正贯彻于教学实践。当前,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理念已获共识,法学院普遍开展以实践技能培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增加了模拟审判、庭审观摩、法庭辩论、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社会调查等环节。部分院校的学生从教学改革中获益,法律技能获得实际提高。但更多学院仍旧“形式大于内容”:要么取得一些技能提高成效,但成效与投入明显不成比例;要么是热闹改革形式下的实效缺位,甚至逆向增加学业负担(占用大量时间、精力)。与10年前相比,法学教育体系,包括教材编写模式未发生实质转变。法学教育以知识量传授为中心的格局未彻底打破。因而,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技能训练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冠以案例教学之名开展传统知识讲授教学的现象普遍存在。(2)案例教学认知存在偏差,教师过于注重案例在法律知识阐述中的工具性价值。案例教学有两个价值层次:一是帮助学生理解、强化法律知识,即案例教学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培养学生独立形成法律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即案例教学的独立价值。实践中,教师对案例教学的A价值过于重视,其运用过程表现为:确立教学目标,选定案例,组织讨论,公布答案,实现教学目标(法律知识得到理解或强化)。这种“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案例教学存在弊端:案例选取简单化、教学注入式、问答表面化、反思空洞化。反之,许多教师忽视案例教学中学生独立法律判断形成能力的系统训练。(3)追求效率下的案例教学内容的随意压缩。案例教学中学生参与机会被压缩,难以实现充分参与的需求。大班教学、教学内容繁重、教学时间有限等是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同时,案例教学过程随意,普遍存在压缩法律技能训练环节的现象:即教学仅涵盖法律判断形成(大前提、小前提、法律推理等)中的部分内容。教师在学生案例讨论后(多数情况下未充分讨论),象征性听取学生意见,尔后匆忙公布参考性结论。长此以往,学生难以形成系统、稳定的法律技能。

二、案例教学的运用

案例教学能实现法律技能训练日常化的需求。当前案例教学的方向是改变既往教学中的随意压缩,皈依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实现系统提升法律技能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的实现依赖多个环节的相互配合:A法律知识储备(形成前理解);B法律情景创设(选取法律案例);C法律方法运用(构建大小前提、法律推理等)。实践中,法学教师多重视A、B环节,但对C(法律技能形成的关键)环节的训练存在疏漏。事实上,A、B环节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强项,而C环节却显得孱弱。因此,下文以C环节教学实践为例予以阐述。案例教学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独立获取法律判断的能力。教学中,教师应提供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工具)和程序,让学生清晰地意识到不同程序在法律方法上的意义,及其在法律判断形成中的地位。案例分析方法(路径)在教学中确定后需保持相对稳定,即所有案例教学都重复运用该分析工具,以实现技能训练重复践行、直至熟练的需求。以常规案例教学为例(事实与规范相适应或相对适应的案例),案例教学运行过程如下:

(1)识别案件事实,为构建小前提做准备。

任何法律案例均以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灭为核心,并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的法律辨析。教学中,许多学生在接触法律案件后,或因案件涉案主体繁多,或案件事实变动因素复杂、或证据种类和数量庞大等,陷入焦躁、迷茫状态,甚至丧失学习信心和兴趣。但此时学生已具备一定案例分析的能力(理论储备与法律思维),即能够形成案例的前理解。其缺乏的是具体分析方法,即将既有法律知识运用于分析个案的方法。此时,教师可首先引导学生识别事实,筛选案件材料中的关键因素,缩小法律知识运用范围。基本确定案件(粗略)事实后,教师可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运用图示或表格法),以明确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梳理能帮助学生简化案情,尤其在复杂个案中,法律关系分析图示能帮助学生剔除材料中的干扰元素,明晰分析方向。但是,这时形成的事实认知是不全面的。因为案例事实的最终形成,取决于将来可能够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选择,而这种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判断这已知的事实情境,另一方面取决于对法律规范整体的认知程度。

(2)法律(规范)发现,为建构大前提做准备。

继续阅读

影响司法考试的本科法学教学论文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学的意义

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考试的意义不仅在于全面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选拔司法职业人才。实际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司法考试作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是本科法学教育的“风向标”,对法学教学改革存在指导作用。

(一)评估法学教学效果

就一般经验而言,教学与考试是相联系的,考试的教学的必要补充,通过考试,教学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暴露,教学质量才得以提高。从这个角度而言,考试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评估教学活动的效果。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也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即法学教学的效果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反映。具体而言,法学教学的核心课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这些内容亦是司法考试重点考察的内容,法学教学过程中,老师对相关知识讲解的详细程度将对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产生关键影响,教学的效果,将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试的成绩中。实质上,就很多法学院校而言,其在宣传本校法学教学效果时,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其重点宣传的内容之一。如有法学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广告中宣称,该校大四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为30%,学生毕业后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高达75%,并据此宣称该校本科法学教育质量过硬。从这个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学的意义首先在于全面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

(二)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司法考试的作用不仅在于全面评估法学教学的成果,其还发挥着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门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即获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证,成为法律共同体的组成人员。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作用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的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评判从申请从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依据即是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的,才认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事法律行业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学教育,而是通过司法考试。因而,司法考试即成为了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意味着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才意味着其法律知识达到了从事法律行业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给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的获得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必经途径。不仅如此,实践中,很多企业招聘法务人员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招收公务员的,也要求应聘者或报考者通过司法考试。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接受法学教育的,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三)指导法学教学的发展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其对法学教学的发展亦存在影响。实质上,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确保进入到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为此,对很多法学院校而言,法学教育的开展即不得不考虑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根据司法考试的需要而调整其培养方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许应届毕业生报考司法考试之后,很多法学院校即调整了其教学内容,在教学中增加对法条的讲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即将成年司法考试的题目纳入到其课堂教学中,通过讲解司法考试题目以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这即反映了司法考虑对法学教育的指导作用。

继续阅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改革评价机制研究

摘要:针对目前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应用型本科法学专业实践性强的特点,提出法学专业多样化论文改革的设想,为学生提供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渠道。同时为了提升教学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需要总结传统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管理中的经验和弊端,在多样化变革中坚持构建全面、量化、多元、动态的质量评价机制,对推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高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至关重要。

关键词:毕业论文;法学专业;多样化;评价机制

毕业论文的撰写是大学教学的最后环节,法科生通过毕业论文向学校和社会展示接受本科4年教育的成果,证明自己可以初步胜任法律职业。但在实践中许多法学本科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等并没有通过毕业论文这一途径得到锻炼和实现,法学教育长期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层面,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视知识传授,轻视实践能力培养;协同育人机制难以建立和实施等等,这些都导致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质量提升困难重重,鉴于此法学本科教育在毕业论文改革中,除了需要重视毕业论文中实践能力的体现,丰富毕业论文的形式,还需要加强对于多样化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现状

传统的学术性论文范围过于宽泛,如“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控制”,此类题目,涉及内容非常繁杂,很难在几千字的篇幅内将问题说清楚和透彻;其次学生对于文献研究的能力不足,许多毕业论文中文献综述的数量少且观点陈旧。学生没有具备文献检索的能力,对于检索工具选取、高级检索策略等都不够熟悉。有些学生对于所收集到的文献,只能做到对观点的陈述,缺乏必要归纳和分析;再次学生对于科研不够重视,也没有掌握科研的基本方法,平时也缺乏必要的指导和锻炼。在专业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就会暴露出写作水平较低、论证不够充分合理的情况,还有专业术语使用不够严谨、本科毕业论文创新性欠缺、难有新颖的观点等情况。大多数毕业论文都是在综合论述他人的观点,没有利用自己掌握的科研资讯去研究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学生在写作过程也鲜有人能够认真的进行社会调查并从中获取得数据,因此论文的观点和结论没有创新性。

二、影响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成因

人才培养中仍采用应试导向的教学模式、教学考核形式单一落伍。目前,法学专业大部分课程在设置之初就确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即使有些课程采用课程论文的形式来替代,但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对于结果导向性的考核方式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学生对于教学实践不够重视,毕业论文的实践作用仍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学生对于学校安排的毕业实习不够重视,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时间较短,难以深入事务案件中关键问题和漏洞,论文缺乏新颖观点也是情理之中的。此外,如果学校没有适当引导,学生不会把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相结合,脱离实际的选题让学生无法写出高质量的论文。毕业论文时间安排不合理,与研究生入学、职业资格考试等相冲突,毕业论文被迫给考研和就业让路的情况。学生写出的毕业论文就很容易出现质量不高、格式不规范的情况。毕业论文形式单一的现状难以符合养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目标。新时代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要求不再止步于掌握法学专业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表达、沟通和学术能力,并和其他学科相互融会贯通。现行的传统的学术性论文,在重视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思辨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外,忽视了实践能力的考察。

三、毕业论文多样性改革的提出和面临的问题

继续阅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