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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资金落实情况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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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资金落实情况汇报

一、城乡低保工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前三个月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困难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我县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元,保障资金实行补差,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50元的,低一元,每人每月国家补贴一元,低十元国家补贴十元。保障对象分a、b、c类三类。a类对象即城市“三无对象”,对城市“三无对象”(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予以全额保障,每人每月补贴350元,月人均补贴资金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以上低于350元的为b类对象,月人均补贴资金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以下的为c类对象。

按照群众工作全覆盖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城市“三无对象”的生活水平,截止目前,我县财政每月每人另予以补贴资金150元,补贴资金达到每人每月500元。

截止今年11月,我县共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264人,其中城市三无对象121人,一般保障对象1143人。

今年我县保障资金已发放至9月,累计发放资金248.52万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国家对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对象分为一类和二类,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63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一类保障,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630元,低于12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二类保障,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此标准从2014年10月开始执行。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4317户37772人,其中一类对象15109人,二类对象22663人(其中寺庙僧尼2547人)。

今年保障金已发至9月,累计发放保障资金2973.78万元,年底前还需兑现保障金和提标补发资金共计1435万余元。

二、农村五保工作

我县目前有724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资金由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月150元的供养资金。按照群众工作全覆盖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截止目前,每人每月由地方财政另行补贴150元,每人每月供养资金达到目前的300元。今年五保资金已发至9月。

三、医疗救助工作

我局对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住院全额报销,城市一般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的困难边缘群众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二次报销。

我局对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住院全额报销,一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按医院级别和病种予以不同的救助比例,非低保对象属特困户的申请救助对象住院自付费用5000.00元以上的才予以报销,上年11月之前住院申请医疗救助的不能报销,当年住院看病的须在当年申请报销。

截止今年11月,住院救助:全县累计救助城市低保对象15人(次),累计支出资金5.86万元;农村低保救助1434人(次),累计支出资金278.23万元。参保参合:农村低保参保人数37747人,参保支出资金188.74万元;城市低保参合人数1200人,参合支出资金10.8万元;五保和孤儿参保人数967人,参保支出资金8.70万元,参保参合合计人数39914人,参保参合合计支出资金208.24万元。

预计年底前还将发放一次性个人门诊共计273.16万元。政策依据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孤儿政策

孤儿认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各县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安置方式主要为亲属抚养、集中供养和收养三种方式。最低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爱心帮扶活动开展后养育标准提高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78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30元。

五、临时生活救助

临时生活救助范围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家庭成员遭遇火灾、溺水、矿难、车祸、人身伤害(无赔偿责任人的或虽有赔偿责任人,但赔偿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等突发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任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3.城乡低保家庭和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被国家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录取的和就读高中阶段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和教育费的;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自行制定和调整,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程度确定,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临时救助。针对城乡贫困居民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措施薄弱,缺乏专项性、针对性的救助制度,2011年,我局依据《藏族自治州城乡困难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办法》(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7号),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了《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救助范围、规范了救助程序、严明了责任追究。

对全县23个乡(镇、场)实行每月由乡(镇、场)初级审核,临时救助资金直接送到救助对象手中,节约农牧民群众在办理以上业务中的成本,不用来回奔波,经过以上的有效方式,截至目前对全县乡(镇、场)1087户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投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92万元,另对70户困难群众实施特殊临时救助如(火灾、溺水、雷击等突发事件),114户,资金发放2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