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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操作经验,根据我市工作领导的实际,提出我市非国家公务员系列事业单位考核任免工作的意见。
一、单位性质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其经费来源为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为核拨经费类事业单位;
(二)财政补差的为核拨补助经费类事业单位;
(三)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经费自给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二、任免
(一)职务设置
各类按各自的性质、行业特点和机构规格设置相应的职务名称,其中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不得套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名称。各类的职务设置如下:
1.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按各自行业的特点设置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由市编委确定职数。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委任制的,可设非领导职务,并可使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过其领导职数的30%。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聘任制的和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可设置助理职务,但编制在10名以下的不设助理职务,11名以上30名以下的,可设1至2名助理职务,编制超过30名的,可设2至3名助理职务。
2.经费自给类单位根据市编委确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自行设置职务系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任职
1.任用形式
核拨经费类单位一般采用聘任制,但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委任制,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聘任制。凡采用委任制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凡采用聘用制的职务,任期为4年,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职务实行逐级聘任,任期目标亦逐级签定,凡属市人民政府或人事局聘任的工作人员,其任期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市人事局意见后负责签定。
2.任期目标
任期目标的制定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激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同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力争较高的经济效益。任期目标的内容应具体化,并尽可能量化,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任期目标还应明确年度目标,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任期目标逐级签定,按本意见任免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
3.任职资格
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拟任人选要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
(2)晋升副处以上职务的、年龄需在55周岁以下。单位专业性强,需要专家或著名学者出任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晋升科级职务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2年以上(其中晋升科级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4年);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2年和1年以上。
(5)实行任期制,在任时享受聘任职务待遇,解聘后恢复原来身份。
三、考核
(一)考核的组织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各单位应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可向考核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签定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各类单位凡鉴定任期目标的工作人员应以任期目标为考核依据,其余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制定出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1.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鉴定任期目标的,实行每年度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任期届满考核,其余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及日常考评。
2.考核程序
被考核人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考核人按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行政首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3.考核结果及管理
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主要依据。其中连续2年以上考核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考核称职以上的,方予奖励及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考核一年不称职和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均应予辞退。
各单位应加强考核结果的管理,每年考核工作结束,由业务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经费来源渠道发放考核奖金。将考核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