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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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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关于报送2019年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总结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局党组坚持将党的领导贯穿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和水利部依法治水管水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水利法治建设。

一是常态化带头履职。局党组书记、局长文晓东同志严格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召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和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形式,传达学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及时听取水利法治建设情况汇报,亲自研究水利立法、执法监督、“放管服”改革等重大法治问题,严格落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和法律顾问等制度。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具体抓、抓具体,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二是系统化研究部署。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严格落实局党组一把手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成了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安排制定了本年度的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对我局法治建设的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作了具体部署;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下发了工作任务分解表,将工作落实到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确保年度法治建设工作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年中及时召开法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及时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工作部署要求。

二、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加快水行政机关职能转变

一是统一规范各类审批、监管、服务事项,对水利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实行标准化管理,对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市政府网站将全部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和省政府减权放权等情况,落实取消的行政审批12事项,下放行政审批2项。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明确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建立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完善了抽查模式、风险分类模式、专项整治联查模式,各有关科室制定了抽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从工作组织、程序规范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为抓手,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并责令整改,严格工作制度,充分运用公示的市场信用信息,将其有效利用到水利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上,努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抓好水行政立法工作。2017年《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市水土保持条例》(修订),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由市水务局牵头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后,《市御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多次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批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贯彻实施;《市水土保持条例》已经省人大批准,于2020年1月1日颁布实施。

2.强化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一是完成对权责清单进行梳理调整。根据省《关于集中梳理调整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及权责清单“四级四同”要求,根据三定方案,完成局权责清单的梳理工作及“四级四同”同步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法律服务。针对重点水利工程大多涉及到土地和各种权益关系的实际,主动介入、积极发挥法律把关和咨询服务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避免了可能引发的水事纠纷,保障了水利工程的顺利开展、有序进行和生产安全。

三是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许可定期公示。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水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时限等通过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网公开公示,在政府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既方便群众办事,又便于群众监督。同时我们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许可审批程序,做到了无越权许可,无超范围许可,每项许可都依规定和程序审批。

3.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规范化。我局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程序意识,细化执法流程,保障程序公正,切实转变行政职能,使行政职能向“服务型”和“法

治型”转变,认真抓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措施,以“三化管理”为目标,努力在建章立制和具体落实上下功夫。一是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全面化。以建设“法治型水务机关”为目标,积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坚持用制度规范各项水事活动。进一步完善了与行政执法相配套的《法律知识学习考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问责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水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执法监督和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追偿制度》,使我局依法行政得到全面提高。二是积极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严格贯彻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每一件违法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事实证据认定、法律条款适用、处罚告知、处罚决定、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使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得到纠正。三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人性化。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动文明执法,在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执法的同时,充分考虑和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尽量避免或减少因执法活动给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必要的影响,与当事人建立了良性互动关系。

(三)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坚持把提高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严格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对《宪法》《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共产党章程》等法律进行专题学习,撰写心得体会68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明显提升。

二是抓好干部职工经常学法。根据《市级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制定局年度法治培训计划,将宪法、涉水法规和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作为重点内容统筹安排。11月份局组织干部职工法治理论考试,参考率、合格率100%,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四)严格执法资格认证。

按照市政府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函【2019】23号)的要求,对市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资格认证、行政执法证件审核注册工作,对不在执法岗位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了清理。

(五)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普法学习。制定印发了《市水务局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下发《市水务局关于全面贯彻实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通知》,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安排,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把法治学习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进一步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

2.是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大力开展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紧紧围绕“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依法治水、管水、护水的节水型社会建设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减少水污染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进指导全市水利系统开展“七五”普法工作,抓好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纪念主题活动,定购水行政宣传刊物1000份,宣传画2万张,制作宣传册1万份、宣传单2万张、宣传展板28块,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仲裁工作。严格规范行政应诉标准、流程,细化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各业务处室作为承办机构,局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协调和指导。坚持工作做在前面,注重矛盾事前化解,积极引导原告自愿撤诉,减少行政机关不必要的诉累。

二是做好水利信访和水事纠纷化解工作。妥善处置来信来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改革大局稳定,建立完善水事纠纷协调处理工作机制,定期预判分析可能出现的水事纠纷,把纷争处置在萌芽状态。

(五)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旗帜鲜明讲政治,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中心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6次学习研究部署专项斗争、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将专项斗争与净化政治生态、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行业形象、协同依法打击、规范行业监管、提升治理水平紧密结合,扎实推动专项斗争顺利开展。

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2019年,我局法治政府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放管服”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水行政制度体系建设还需加强等短板和问题,特别是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没有专职水政监察支队,与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依法行政观念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立卷归档和案卷评查工作还需要完善,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思路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依法治水管水用水和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目标,深入贯彻中央和水利部关于水利法治建的决策部署,结合水政监察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强化水政监察职能,积极推行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我市水事秩序。

(一)深化水利法治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

(二)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三)强化水政执法工作与水政监察人员专业培训;

(四)持续推进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五)加强水政执法指导与执法监督工作;

(六)预防和排查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