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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电大法学本科生,专业是法律实践与社会调查,最近我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N个月的法律实践。在这N个月的时间里,我从律师事务所的老师们那里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接触的案件种类很多,接触的人层次不同,通过我们老师尽心尽职的帮助,那些寻求帮助的人都得到了自己应有的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从他们感谢的言行里,我体会到了一种很深的成就感,从而也明白了自己作为一名律师身上的责任。现将我为期N个月的调查做一下汇报。
一、案件的案情
有一对夫妻闹离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套房产。可是该房产在外地,原本是由丈夫和他的七位朋友一起合资进行的一项投资,本是一项家庭收入。可是由于老婆有外遇被老公发现,从而要求离婚才引起本案。
此案当中的房产投资,都是因为丈夫的老朋友商议决定后进行投资的,没有写任何的书面材料,也就是合约。可是妻子现在不提这一方面,对此也不认同,只是认定说要按婚后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二、审理程序
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1、审理前的准备
原告在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接受并决定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前,为了保证案件能顺利地进行审判,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要做必须进行准备工作和活动。
2、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做成审判前准备工作后,法院或适宜场所的法庭,进行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离婚案件判决是经法定审理程序后,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判此案。开庭审理是合议庭进行实体审理案件的阶段。方式分为公开和不公开审理。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公开进行。而离婚案件涉及到商业秘密,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或或公开审理,但其决定权在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离婚案件自身有其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个人的隐私和感情上的一些不便公布的内容。所以,法庭一般都会允许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的参与人。公开审理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此公告可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也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事人住所地及工作单位内进行张贴。在开庭审理之前,书记员应查明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是否到庭,对法庭纪律进行宣布,在开庭,审判长应核对当事人,对案由进行宣布,宣布本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名单,对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对于一些程序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开庭前准备工作做好后,进入法庭调查的阶段。其要按照下列顺序来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提交证据,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进行宣读;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出示;宣读鉴定的结论;宣读勘验的笔录;当事人也可在法庭上提出新证据,且经过法庭许可后,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发问。法庭调查阶段完成后,是法庭辩论的阶段。法庭辩论顺序有原告及诉讼人进行发言;被告和其诉讼人进行答辩;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顺序来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三、适用法律
1、《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况的,应判离婚,且不考虑其当事人的过错(解释一第22条):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如一方失踪,另一方可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老婆有外遇,被老公发现。是为妻方有过错。适用法律为《婚姻法》第32条,解释第22条。
2、婚后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婚后财产进行了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他人或他人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特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点自合法婚姻成立之日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之日;共同财产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利;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当中女方要求分割一套房产,此房产在外地,由其丈夫和丈夫的七位朋友共同进行的一项投资,女方要求按婚后财产要求分割。
此套房产虽说是他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但不是男方自己的财产,他只是拥有八分之一的所有权,女方拥有的也该是十六分之一的所有权,她想要分割全套房产有些不合理,且作为过错方,女方的形势很不利。
女方坚持己见,一时陷入僵局。后经法院庭外调解,劝说当事人以家庭为重,先把个人恩怨放一边,婚姻出现这样的错误,也不能单说是一方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
四、心得体会
庭外调解后,男方当事人激动地说:“从起诉离婚那天开始,心里一直也不好受,咋说也是经营了那么长时间的家,这个家从一点点到现在这样,这期间我们俩都有心血在里面,即使闹到法庭,这个家在我们俩心里的分量也还是有。虽说她是过错方,可是我也有责任,不能说一点错没有。今天两位陪审员还亲自听我说了这么多我一直以来想说的话,也让我听到了她一直以来没有对我说的话,让我感触很多。不论我们俩的婚离还是不离,我都十分满意法院对我们所做的一切。和你们谈话让我感到非常贴心、公正、客观。非常感谢你们。”女方当事人也表示:“通过庭审和你们交谈,感受到了朋友一样的关怀。我在婚姻问题上确实有些草率,今天的谈话使我受益匪浅,对我以后的生活将会有很大帮助。几年来的苦恼给你们倾诉、发泄,你们都能耐心的听,真的让我很感动。”
太多的美好镜头其实是两个人走到一起的理由。难道面对生活的琐事和不愉快的口角就能割舍曾经的爱恋和抛弃信誓旦旦的诺言?就可以无情地伤害另一方吗?如果把婚姻放在法律面前,即使再有曾经许多的美好和热烈,也会变得冰冷,谁都不会变成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