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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单位女职工权益工作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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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单位女职工权益工作汇报

不久前,省总工会女职工部对省内244家非公企业和1397名女职工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加班加点现象依然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而且女职工缺乏法律维权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特殊权益屡屡受侵调查表明,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接受问卷调查的1397名女职工中,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一点都不了解的占27.2%,许多人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合同内容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在调查的企业中,制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占45.9%。虽然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有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违法,条款中缺少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社保5种保险费都缴纳的占60.2%,5种保险费都不缴纳的占10.7%。

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不少非公企业工作1个月才休息1天,逢生产旺季为了赶订单甚至通宵达旦加班,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调查数据显示,244家企业中有近半数企业的102名女职工怀孕后因不堪工作重负而自行离开企业;接受调查的228名处于已婚待孕期的女职工,打算怀孕后离开企业的就有175人,占76.8%。

一些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仍有部分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致使一些女职工长期处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作业,个别女职工因此患上了白血病、贫血、神经性等疾病。建立源头维护机制是根本。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认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不依,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极不重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部分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对此,省总女职工部指出,首先,要建立源头维护机制,强化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要及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尽快修改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并制定有关配套地方法规,从源头上维护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制度,努力构建以立法参与和制定政策参与为主要目标的宏观维权机制,实现以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合同,以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工资支付,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问题。

其次,各级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将女职工劳动权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标准、劳动安全、特殊权益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帮助指导做好女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使所在企业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上有章可循,逐步完善女职工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另外,要更好地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最大限度地把非公企业的女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吸纳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注意加强对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维权水平,使她们在女职工维权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