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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卖行运营情况工作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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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卖行运营情况工作汇报

按照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寄卖行经营情况调研和督查的通知》(云商市[]100号)的通知要求,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寄卖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寄卖行基本情况

根据清查,全市现有寄卖行93户,其中公司制9户,个体工商户84户,平均注册资本金64万元,从业人员195人,户均注册资本金64万元,最高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金0.5万元,户均营业面积52平方米,年营业总额806.5万元,平均收费标准为8.6%。

市寄卖行的经营特点:一是设备简单,工作中发现,寄卖行仅有一间房,内设一张办公桌、一部联系电话。二是程序简便,在办理业务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出示一下身份证即可。三是费用较低:寄卖行一般按交易标的价的3%-10%不等收取手续费。四是经营物品品种多样。经营物品小到针头线脑,大到家电等民用品。五是顾客群复杂。有普通的百姓,也有企事业单位,单位顾客中以中小企业居多。

二、寄卖行经营范围和方式

市寄卖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表述一是寄卖。二是旧货寄卖服务。经营方式一是寄售,顾客把有价值的物品拿到寄卖行请寄卖行帮助卖出,寄卖行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服务费。二是直售,顾客直接把物品卖给寄卖行,寄卖行再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三是典当,顾客把物品抵押在寄卖行,寄卖行付一定的款项给顾客,顾客在一定的期限内将物品赎回,寄卖行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目前,市没有发现寄卖行从事动产、有价证卷、房屋和汽车等业务,主要原因是动产、有价证卷、房屋和汽车等业务的资金量要求加大。

三、寄卖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难点

(一)违法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寄卖是指物品所有者委托寄卖行代为销售,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寄卖行没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即物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寄卖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寄卖行在前几年已经取消了行政审批手续,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即可经营。国家对寄卖行业的监管也相对宽松。但是,国家对典当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在国家商务部,监管也非常严厉。目前,由于达不到典当行的审批条件,市部分寄卖行便不顾禁令,根据顾客的需要,非法从事典当业务,少部分寄卖行还加挂了“典”、“当”等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对物品来源的合法性及委托人的身份也审查不严,自行简单记录,扰乱了典当市场秩序,破坏了典当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合法典当企业的经营。对于某些寄卖行存在的非法典当、融资行为,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予以查处,但在实际调查中,对这种非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非常困难。一是经营者经营行为本身就存在不规范,不做财务账,也不记经营台账,违法事实难以认定。二是即使有其他证据可证明交易双方有违法嫌疑,但如果双方不承认非法典当或融资事实,取证工作便无法进一步开展。三是交易双方签订的寄卖协议隐蔽性很强,如甲方顾客向乙方寄卖行抵押贷款,事实是寄卖行不是以单位而是以经营者个人名义出面签订协议,或者双方均以个人名义订约,合同内容中不出现“手续费”而代之以“利息”结算,协议就成了民间借款合同,工商部门便不得介入。

(二)寄卖行监管缺失。由于有关寄卖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空白等种种原因,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寄卖行目前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无序发展的状况。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也仅限于对违规从事典当的寄卖行,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实践中,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从治安角度对寄卖行进行管理,要求寄卖行建立物品电脑登记制,对物品的收货时间、货物价值、销售时间及价格、手续费或者货物赎回时间及手续费等必须明确记录,但公安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也同样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

四、加强寄卖行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定性寄卖行,严格区分寄卖行和典当行。建议国家出台有关寄卖行和旧货企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等,或者出台地方性规范文件,明确典当行、寄卖行和旧货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和罚则等区别,以进一步加强对寄卖行的监管,重点是提高对寄卖行的市场准入条件门槛,特别是经营场地面积、注册资金等要有一定的要求。以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为原则,加快当前寄卖行业总体部署规划,引导规范寄卖行步入正常经营轨道。

(二)整顿典当和寄卖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机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年第8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年第37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公开打着“典、当、押”字样招牌进行典当业务的寄卖行要坚决进行处罚、取缔;要严查寄卖行的广告宣传,规范其店名、招牌、门头、宣传资料,不得含有令人误解或隐射其它经营行为的字语;对暗地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或地下钱庄的要进行坚决打击。要通过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典当行和寄卖行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引导正确交易经营行为。要以专题宣传形式,组织经营户学习《典当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常态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寄卖、典当、金融交易等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消除人们“寄卖就是典当”、“寄卖行可以贷款”的误解。二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寄卖行日常经营行为,督促、指导建立经营台账,提高检查频率,严查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寄卖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