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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分别向省发改委、经贸委上报。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以及向省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核准项目的核准请求,同时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
根据《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划分县(市)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水库:不涉及跨县(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项目:不需要上级政府协调的河流、不涉及跨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交通运输
公路:不涉及跨县(市)的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收费的收费公路项目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不涉及跨县(市)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1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城建
城市供水:不涉及跨县(市)项目、日调水5万吨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级处理:日填埋500吨以下的垃极卫生填埋场、医疗及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单片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高档房地产开发建筑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及其他房地产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社会事业
旅游: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