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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安置;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原征集地发给货币安置金,家庭户口所在地负责落户。非本市征集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官准许易地安置。但在服役期间因父母、配偶、子女购房入户本市和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市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由征集地接收,按有关文件落实待遇,办理入户、复学等相关手续。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的办法,主要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各镇要加大工作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货币安置工作落到实处。凡本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必须在今年4月25日之前,填写《市退役士兵货币安置申请审批表》,以镇为单位统一上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并核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对其安排工作。同时,对本人不愿货币安置的,须填写《市退役士兵要求安排工作申请书》,作为其要求安排工作的依据,由退役士兵所在镇为其安排工作。对政府给予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不实行试用期,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凡从市安置部门开出就业安置工作通知书的退役士兵,不论是否自找单位,都不能享受货币安置金。
三、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标准及经费来源。货币安置金标准分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含10年)以上两个等次,即服役10年以下的货币安置金为35500元,服役10年(含10年)以上的货币安置金为58500元。进藏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增发50%,(10年以下即53250元)。货币安置金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纳入预算,根据各镇退役士兵货币安置的人数各按50%安排专项资金(易地安置转业士官的货币安置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市军安办具体承办,设立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专户,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的货币安置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划入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四、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按国办法[]10号文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所和摊位,减免有关行政性收费。
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半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其个人档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免费托管2年。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革命伤残军人的,其货币安置后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五、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入伍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后到期的,单位应扣除其服役年限延续合同,或重新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可以享受货币安置的相关待遇。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就读大学生,本人要求复学的,自报到之日起2个月内向原院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原院校按有关文件规定安排复学。
六、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置:
(一)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不服从分配,逾期3个月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
(三)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四)在部队或者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五)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
(六)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七)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七、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镇、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退役士兵货币安置工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公开办事制度,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协作,狠抓落实,确保我市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于今年5月底前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