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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对象主要是: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市有关单位等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签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单位的考核与奖励可参照本办法。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自身职责和监管特点,制订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下级部门进行责任风险抵押考核。
二、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受控情况。定性考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年度控制目标和平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具体参见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年初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书》和《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千分考核细则》。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受控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情况,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全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指示精神情况,政府每季度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将安全生产列为干部考核内容及评优“一票否决”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政府各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情况等。
(四)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包括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整治计划、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到位的情况,各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情况,设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等。
(六)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达标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建档及监控情况,建立各类事故隐患挂牌整改督办机制、事故隐患大排查工作进展情况等。
(七)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情况。包括企业厂长(经理)、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新工人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事故处理情况。包括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领导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情况,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和按规定结案情况,日常事故统计和事故信息快报情况等。
市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每年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当年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调整修订。
三、考核程序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不定期工作督查、工作检查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考核: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考核,并对照《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千分考核细则》自我打分,将自查得分情况表于每年12月下旬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年度考核小组,对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抽查全年工作台帐记录和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综合评定:在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自评、考核小组考核的基础上,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得分,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方式
根据我市实际,从年起,每年设立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可在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筹措标准为:市级5万元,镇级2~4万元,市有关部门(单位)1~3万元。奖励专项资金可视情况逐年增长。各镇(区)、各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按以上标准向市安委会交纳目标风险考核奖励资金。
按照市安委会的年度考核内容和要求,每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结果分为四类,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一等奖”、“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二等奖”、“安全生产目标风险考核三等奖”和不得奖。具体如下: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超过950分的为一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风险考核奖励资金11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900分—950分者为二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风险考核奖励金9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0分—899分者为三等奖,并按其所交纳目标风险考核奖励金70%的比例下发奖励经费;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低于800分的不得奖。
对于全年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产安全事故二次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各类特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获奖资格。对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镇(区)或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于奖励经费,各镇(区)可主要用于奖励本级政府的负责人和有事故控制指标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部门可主要用于奖励本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等。各分管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标准一般可为本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的60%—80%。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由各地、各部门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