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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管理实施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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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管理实施报告

一、总则

为加快开放步伐,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市场运作、封闭管理”的原则,在经济开发区中由经济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共同建立()工业园(以下简称“区中园”),“区中园”位于天津路以北,外环路以南,泗塘河以东,葛东河以西,规划占地5平方公里,产业布局包括纺织服装、电器照明、木材加工等行业。

二、组织机构和职能权限

(一)“区中园”协调理事会(代“区中园”党工委)。组建“区中园”协调理事会,由和两地政府主要领导共同主持,相关领导组成。联合协调理事会是“区中园”的最高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开发建设有关方向、目标和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区中园”管理委员会。组建“区中园”管理委员会,作为和两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经济开发区的帮助和业务配合下,代表两地行使经济管理权。其行政管理职能由县相关部门直接负责,“区中园”不单独设立行政管理机构。

(三)“区中园”范围内的社会事业纳入县统一规划,其建设、管理由县政府负责,“区中园”管理委员会配合。

(四)“区中园”党工委、管委会的人员安排以方面为主制定方案,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区中园”的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党工委、管委会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实行聘任制,参照县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县负责将“区中园”内的土地全部调整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前,县政府保证“区中园”建设用地的需求。“区中园”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县承担。

(六)县政府承诺保证“区中园”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向省争取园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单列。

(七)县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后,交付给“区中园”管委会;由入园企业向县政府按规定支付土地规费。

三、其他

(一)公共事务管理。“区中园”企业及社会公共事务,由县人民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二)入“区中园”企业同等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税收缴纳办法。在“区中园”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按属地征收原则,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

(四)统计制度和方法。“区中园”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扎口统计,按现行统计制度上报。

(五)未尽事宜,经市政府和县政府认可,由“区中园”管委会修订,报市和县两地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