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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站管理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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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站管理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的建设和经营,维护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货运站(场)安全生产,进一步科学规划、合理统筹我市物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站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货运站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工作;市发改、公安、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安监、物价、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货运站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有序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第六条货运站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本市交通物流发展规划。未列入本市交通物流发展规划,而根据镇(区)产业发展情况确需建设货运站进行配套服务的,须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货运站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需设立危险货物存储场地的货运站,必须在化工区内选址,并按相关程序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变更货运站的土地性质、规划条件和使用功能。

货运站按照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或者备案后,应当同时将项目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货运站站内布局应根据功能和生产规模统一布局,并结合货运业务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分期实施。在布局中要优先考虑生产区域,重点是确保库、场位置。站内道路统一规划,合理使用,使站内车流、货流、机械流、人流便捷通畅、互不干扰。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考虑分期建设过程中相互的衔接要求。

第九条货运站建设完工后应通过公安、住建、交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

第十条规划入驻经营业户超过一百家的综合货运站,应当预留运管、税收、工商等部门驻场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从事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具有不少于一万平方米的封闭、硬化停车场和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库房;

(2)从事仓储理货经营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具有不少于二千平方米的库房或者五千平方米的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设备证明材料;

(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申请货运站经营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告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需变更名称和地址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因改扩建而改变货运站规模和功能,从而变更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货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城市综合治理的要求,减少货运车辆违规占道停放、装卸作业和堆放货物的现象,应统一引导下列货运及货运辅助企业纳入我市货运站驻场经营:

(一)无自有办公场所(不包含商住楼)且无法提供车辆停放场地证明的货运企业;

(二)无自有营业用房或自有营业用房面积少于五十平方米的货运企业;

(三)无自有营业场所和库房或自有营业场所面积少于五十平方米、仓储面积少于一百平方米的货运配载企业;

(四)库房少于二千平方米或者场地少于五千平方米的仓储企业。

第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站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和信誉档案,掌握进站经营业户的经营状况及客户反映的信用状况,并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督促进站经营业户规范、合法、诚信经营。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站内道路运输服务投诉,调解经营纠纷和事故纠纷。

第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货运站(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允许手续不齐全的车辆进站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第二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做好各项源头治超工作,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货运站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件和驾押人员从业资格执行登记制度,配合运管、公路、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存储、保管货物。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允许站内经营业户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严禁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入站。

第二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站内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工作,维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秩序,保持场内及周边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执行价格规定,禁止乱收费,同时不得恶意压低收费标准吸引货运及货运辅助企业入驻。

第二十四条加快推进货运站信息化建设,实现站场资源优化整合,积极引导驻场企业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交易、网上找车,提高货物配载效率。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货运市场动态信息收集和。

第二十五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依法对货运站实施监督检查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人员有权向被检查货运站了解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货运站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对货运站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站的违规行为需要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执行。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应当场进行处理: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无证驻场经营业户的,应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当场取缔。

(二)检查人员发现有经营业户违规储存、堆放危险货物的,应联合安监部门要求经营业户立即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危险货物。

(三)检查人员发现出场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可以立即制止并在装载符合标准后放行。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