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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中小学幼教人员薪资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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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中小学幼教人员薪资报告

一、基本工资:

1、合同制代课老师、保育员、原镇核定的合同制工人(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1)基础工资:月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工龄工资:3年以下为30元/月,4--5年为60元/月,6--9年为70元/月,10--14年为80元/月,15--19年为90元/月,20--24年为100元/月,25--29年为110元/月,30--34年为120元/月,35年以上为130元/月。

2、其他用工人员

年1月1日前在册人员月工资按照人保办〔〕43号执行,工龄从年开始计算(工龄工资结算同上)。

3、核定用工人员:目前按照年度核定数执行,以后按照学校规模,由镇教委适当调整并核定用工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定额包干(人员需报镇备案)。

二、奖金分配:

年奖金基数为27000元。

1、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的代课教师享受当年度奖金基数的70%。

2、合同制人员代课教师享受当年度奖金基数的50%。

3、合同制工人、保育员享受当年度奖金基数的40%。

以上人员需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以上待遇;并自退休日次月起不再享受奖金待遇。

三、劳动保障:

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1、严格用工制度。凡各校因工作需要用工的(包括借用人员),必须书面上报镇教委,由镇教委报请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方可用工。反之,则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1)病、事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当月因病请假的,病假期间按日工资的80%发放;当月因事请假的,扣发事假期间工资;旷工期间不得工资。

(2)病、事假人员的奖金处理:

年累计病假不超过1个月不扣;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扣1个月;超过2个月不满3个月扣2个月,以此类推。因病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适当补助(连续病假包含休息日)。

年累计事假不超过5天不扣;5天至15天扣半个月;15天至29天扣一个月;年累计事假达30天的不发全年奖金,并作自动离职(事假按工作日计算)。

产假、婚假、探亲假规定时间内不扣,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年累计旷工满2个工作日,不发全年奖金;满5个工作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3)凡病假连续满5天及以上的,事假连续满3天及以上的,须报镇教委备案。

以上规定请各校严格执行,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有关说明:

1、合同制人员的聘用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由学校组织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不再聘用。学校需对以上人员制订相关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上报镇教委。

2、合同制人员的年龄:男最高不超过60周岁,女最高不超过50周岁。到龄后原则上不再续聘。

3、规范报酬发放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坚持“谁用工、谁发放”的原则,杜绝多头发放。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增加或减少合同制人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