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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各村村主任或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
二、考核内容
详见目标任务书所列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评分办法
由镇环保所根据考核内容制订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考核后政府审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奖惩
(一)环保条线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后折算成标准分,参加年度镇工作目标百分考核。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不计折合分。
(二)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有参加评比先进的资格。低于70分的,村领导及环保责任人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三)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村,镇政府将对环保责任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经环保办考核后由政府确定并兑现。
(四)对行政村主要领导环保奖惩考核结算办法按委发[]3号文件执行,即:
1、环境保护奖:村区域内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超85%的奖2000元;企业实施中水回用的,奖励10000元/家;关停废气排放企业的奖5000元/家;停用燃煤小锅炉的奖1000元/只;削减排污口的奖1000元/个;限期治理企业治理到位的奖1000元/家;通过ISO14000认证的每家奖励5000元。
2、村行政区域内凡当年出现下列情况的每起扣奖10000元,直至奖励报酬扣完为止。
⑴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并有重大上访事件的;
⑵专项整治或停产、转产不到位的;
⑶主要污染物削减总量未达标的;
⑷有未批先办的;
⑸有黑色企业的。
⑹对辖区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双重考核,另行签订责任书。
⑺未列入重点考核单位的环境保护行为责任,将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