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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工作
(一)享受优待金的对象
1义务兵家属享受两年的优待金。
2义务兵考取军校的学员其家属享受入伍后两年的优待金。
3对服役满一年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一年的优待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象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1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2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只享受政治上的优待)
3服役期间因违规违纪被部队作提前退役处理的人员其家属不享受当年的优待金。
5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人员,其家属不享受当年的优待金。
6服役期间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三)优待金的标准
1根据征字[]3号《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镇义务兵基本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高中学历含同等学历提高10%标准为每年6600元。
3具有大专科毕业学历的提高30%标准为每年7800元。
4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提高50%标准为每年9000元。
5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应享受标准的3倍。
二、抚恤工作
(一)工作对象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1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2乡复员军人。
3伤残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抚恤办法
1实行定期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政策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2对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享受250元生活补助,对抗战时期入伍的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享受750元生活补助。
3对原农村户口的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享受800元优待金,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享受300元优待金。
4所有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享受500元门诊补助费。
5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半年的定期补助金。
三、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镇民政办具体负责,征兵办、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文化、卫生、公安、交通、教育、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镇民政办。
(一)接收对象
1当年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本镇籍义务兵和士官。
2对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其中,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有关规定安置。
(二)安置原则
1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非本镇籍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只负责落户,不负责接受安置。
2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办法。
3应征入伍前是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可以申请复学补助金(标准等同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对不愿意复学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征集地负责接收安置。
4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盖有单位印章为准)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停产、关闭、破产或撤销,无法复工复职的可申请货币安置。
5政府有关部门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介绍信、证明和证件,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和有关优惠政策等手续。
6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办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申请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经批准,由镇政府与其本人签订《市退役士兵安置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办理公证后,向其发放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
7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
1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2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3部队或者退役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4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
5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6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三)货币安置金标准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除复工复职者外)一律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金标准为:
1服役满2年的每人3.2万元;
2服役3年以上(含3年)从其服役年限的第三年起,3.2万元的基础上,每服满一年增加0.3万元;
3转业士官的货币安置金标准为每人7.2万元;
4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6:4负担;
5符合安置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货币安置金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提高:
1获荣誉称号的提高50%立一等功的提高40%立二等功的提高30%立三等功的提高20%
2参战的提高30%
3烈士子女,提高30%
4进藏士兵,提高20%
5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6级的残疾军人,提高30%
上述对象不得重复享受。
6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镇政府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四、经费保障
镇财政每年要把现役士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除复工复职者外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和生活补助金、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费和门诊补助费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