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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等,由用地单位实施补偿给村(小组),标准按政发[10号文执行。
1、青苗费补偿:按每亩900元补偿,经济作物按每亩1200元补偿。多年性经济作物,能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可作价收购或作适当补贴。
2、土地补偿费:按每亩5400元补偿,分配到村民小组
(不分土地种类)。
3、小型农田设施恢复费:按使用土地每亩补偿1000元。
4、劳力安置及其他费用暂由市统一保管专户储存,纳入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
5、水面补偿:精养鱼塘按每亩2000元补偿。
二、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所有建筑和地面附着物,包括私有楼房、平房、辅助用房和工业性厂房等。
1、拆迁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270—300元,平房每平方米200元,辅助用房每平方米45元,工业性单层标准厂房为每平方米320元,多层为每平方米270元(不分结构类型)。
2、对按规定标准建有新房且应拆除旧房而未拆除的旧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在公告之日后突击私搭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3、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农房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建筑面积,并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法定占地建筑面积的房屋,其补偿按标准的50%进行补贴。
4、拆迁房屋之相关地面附着物按附件一补贴标准,房屋装修按附件二补贴标准执行。
本规定其条款由青阳镇人民政府“大道”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