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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要求,坚持公益公平、普惠于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努力开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机制。大力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全市所有幼儿园均为合格园,公办园占比达到70%省、市优质园占比分别达到80%90%70%乡镇创建成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各县(市、区)全部创建成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以上,3-6岁幼儿基本实现就近入园。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辅导。幼儿家长、社会对学前教育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强化职责。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发展公办园,规范民办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充分体现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建立市级督导、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市政府重点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五)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进一步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积极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步伐合理布局。
(六)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情出发。结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并考虑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满足入园、规范班额、兼顾早教、确保优质”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修订、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七)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学前教育。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都建有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各县(市、区)要确保公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不低于省优质园的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它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幼儿园。
(八)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所有农村教学点要逐步变为乡镇中心园的分园,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优质园标准,实现学前教育城乡发展一体化。
(九)切实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配套幼儿园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既可以根据规划由多个开发单位出资共建,也可由较大住宅区开发单位单独建设。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给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政府免除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居住区开发、建设涉及到新建配套幼儿园的其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必须由教育部门参加。
(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参照当地同类别公办园标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支教等方式予以补助、扶持。
四、不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多措并举。
(十一)严格按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必需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选派优秀公办教师支持指导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所需人员编制按规定比例予以核增,其人员编制挂靠至具体的公办幼儿园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开招聘时,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从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岗非事业编制教师中进行招聘。
(十二)加快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培养进程。创新培养模式。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师范类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就读的机制。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充实学前教育师资队伍,优化学前教育师资结构,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高素质、充足的教师资源。
(十三)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健人员、保育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园教师全部持双证(幼儿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师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岗人员,要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在岗任职。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公办幼儿园补充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四)切实加强在岗幼儿教师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对全市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保障。注重幼儿教师学历提升,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以上,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五年内培养10名名园长、名教师,60名学科带头人,200名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选派优秀园长、教师赴国外研修培训。
(十五)认真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要逐步缩小编内编外教职工的收入差距。公办幼儿园已聘用的编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培训、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公办在编幼儿教师同等待遇。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五、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
(十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按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成本审核,严格规范其收费行为。
(十七)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并逐年提高。各县(市、区)要制定不低于省颁标准的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经费标准,切实解决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以及持续发展问题。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任务的给予奖励。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奖补经费,对辖区内完成公办园建设任务和创建省优质幼儿园、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任务的乡镇实施以奖代补。各乡镇每年要安排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解决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园舍建设维修经费、设施设备添置经费、公用经费及教研、培训等经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由属地政府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幼儿总数的10%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六、全面促进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加强管理。
(十八)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推进管、办、评分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教科研人员,各乡镇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十九)强化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坚持就近入园,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杜绝违规违章车辆运行。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十)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学前教育机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七、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深化改革。
(二十一)配齐配好设施设备。各地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确保保教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大力开展学前教育装备建设,实施“园园”工程,实行动态监管,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类要求。
(二十二)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以游戏为主。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大班额化”倾向。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的教学行为。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科研水平,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三)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实现幼托一体化。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乡镇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机制。
(二十四)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要民生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加以推进。市、县(市、区)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国土、交、卫生、药监、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协调、各负其责、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十五)开展专项督导。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列入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工作绩效的考核内容,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标准,修订完善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考核评估标准,加强对县(市、区)级政府责任落实、经费投入与筹措、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发展性评估督导,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十六)构建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进行表彰和奖励。